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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审理案例:仲裁公证债权文书

融资租赁审理案例:仲裁公证债权文书二、公证债权文书(全称“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目前我在云南还未见到过哪家融资租赁公司拿着公证书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2、仲裁裁决的执行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管辖比较集中,一旦出现对某一家融资租赁公司/某一个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审查后裁定不予执行,产生不信任感,则后续对该融资租赁公司/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会被重点审查,甚至出现批量不予执行的案件。见下图:2、可以约定在公司比较熟悉的仲裁机构集中裁决,对于仲裁结果比较可控。缺点:1、仲裁裁决有可能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且在融资租赁案件中还比较普遍。一旦被裁定不予执行救济途径又非常有限(详见我的另外一篇文章《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救济途径及启示》),融资租赁公司如果选择重新到法院起诉,则整个仲裁过程白白耽误,无

对于承租人违约的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都想着尽快回款。但通过何种救济途径维权才能最小成本、最快速度、最大可能回款是所有融资租赁公司都考虑的问题。比较常见的几种维权方式如何选择,本文结合办案实践分析如下:

一、仲裁

优点:

1、仲裁是“一裁终局”,裁决生效后就能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不像诉讼那样可能存在一审、二审、甚至再审;

2、可以约定在公司比较熟悉的仲裁机构集中裁决,对于仲裁结果比较可控。

缺点:

1、仲裁裁决有可能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且在融资租赁案件中还比较普遍。一旦被裁定不予执行救济途径又非常有限(详见我的另外一篇文章《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救济途径及启示》),融资租赁公司如果选择重新到法院起诉,则整个仲裁过程白白耽误,无形中导致周期更长;

2、仲裁裁决的执行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管辖比较集中,一旦出现对某一家融资租赁公司/某一个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审查后裁定不予执行,产生不信任感,则后续对该融资租赁公司/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会被重点审查,甚至出现批量不予执行的案件。见下图:

融资租赁审理案例:仲裁公证债权文书(1)

二、公证债权文书(全称“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目前我在云南还未见到过哪家融资租赁公司拿着公证书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

优点:理论上可以直接/最快进入执行程序。

缺点:1、客户的违约比例可能很低,但是每个合同都需要提前做好公证债权文书则成本很高,该成本最终都是转嫁到客户身上,导致融资租赁公司产品竞争力降低。假设该融资租赁公司的客户违约率为3%,全部合同都去做公证就意味着有97%的客户是陪跑的、无用的。且现在融资租赁公司的竞争很大,特别是做汽车、工程机械融资租赁的,放款快是融资租赁公司一个很重要的竞争力。多家融资租赁公司开拓同一个市场,他们的获客途径很多时候甚至是重合的,如果某家融资租赁公司的风控严格、程序繁琐、放款还慢,则前端的合作公司就不会再将客户推荐到该公司。

2、公证债权文书有可能被法院以各种理由裁定不予受理或不予执行,甚至公证机关审查后直接不予出具《执行证书》,导致只能重新回归诉讼救济;

3、实操中很多公证机构也不愿意受理融资租赁公司的公证申请,认为“不符合公证范围”“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等。

三、诉讼

优点:1、文书生效后在裁判法院申请执行不会有阻碍,执行立案顺利,法院执行意愿相比仲裁裁决和公证债权文书更强;

2、诉讼中客户如果应诉则回款可能性更高;

缺点:1、理论上存在一审、二审,甚至再审,送达、举证期、审限、管辖异议等都会导致诉讼的周期相对更长;

关于维权成本则很难比较。诉讼有诉讼费、公证有公证费、仲裁也有仲裁费,诉讼虽然可能存在一审、二审,但二审比例极低,且即便一审也可能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费。而仲裁收费的标准比诉讼的要高很多。公证成本高主要是因为需要全部合同都去提前公证,公证量太大导致。至于律师费等则更难比较。

综上所述,结合我们代理仲裁执行、代理诉讼案件的实践,我认为选择仲裁、公证债权文书的项目比较适合标的大、合同数量小、违约率低的融资项目。比如我们有一家客户就只做高端的汽车融资租赁业务,融资的车辆都是宾利、保时捷、BBA等豪车,融资额度都是上百万,客户的违约比例很低、资信更高,融资租赁公司甚至都不用到执行就能通过催收等途径回款,每年真正走到执行的案件量很少。但对于大多数做汽车、工程机械等租赁物的融资租赁而言,选择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相对会更好。理由如下:

1、仲裁、公证债权文书的高效只是拿到执行依据的高效,并不是执行到位的高效,最终执行到钱,有回款才是目的。如果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救济途径又少,最后又回去诉讼那就连高效拿到裁判文书这个目的都没有达到,何谈回款;

2、根据我们团队代理融资租赁类案件的经验,承租人在融资租赁类案件中应诉的比例很低,上诉的比例更低,超过90%以上的案子是一审后就生效,担心诉讼会二审、再审导致时间拖得太久其实没太大必要;

3、选择专业的律师对于案件结果也可以达到可控,能预判。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在起诉时候选择比较认可本公司业务模式的一些法院起诉,这通过管辖约定就可以做到;

4、诉讼实践中其实最大的障碍是送达,很多承租人失联或者故意躲避,法院通过电话、邮寄送达不了还要公告,导致时间太久。但是也有一些法院认可合同中约定诉讼送达地址的做法,也有法院通过短信送达、微信送达等达到高效送达目的,租赁公司在约定管辖时候也可以向当地律师多咨询,那些法院比较高效,尽量约定一些送达比较高效、裁判结果比较可期的法院管辖;

5、关于诉讼成本的考虑,诉讼中主要是诉讼费。对于律师费可以通过风险代理方式,前期支付部分律师费,后续有回款再根据约定比例支付风险代理费,这就不存在每个诉讼环节都要付费的顾虑,律师费和回款挂钩也能鼓励律师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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