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概念,票据的概念种类及
票据的概念,票据的概念种类及票据必须具法定格式时才能有效。出票据法另有规定者外,不具备法定格式的,不发生票据的效力。票据格式表现为票据的必须记载的事项、票据用纸(包括纸质、纸色、尺寸)、书写方法、书写用具及墨水颜色等。法定的必须记载的事项不齐备而又被票据法所不容许的,票据无效;票据用纸、书写等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所谓设权证券,是指权利的发生必须首先作成证券。票据上所表示的权利,是由出票这种行为而创设,没有票据,就没有票据上的权利。因此,票据是一种设权证券。与票据有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都严格依照票据上记载的文义而定,文义之外的任何理由、事项都不得作为根据。为了保护善意持票人和维护交易安全,票据上记载的文义即使有错,通常也不得依据票据之外的其他证据变更或者补充。无因证券是指证券效力与作成证券的原因完全分离,证券权利的存在和行使,不以作成证券的原因为要件。票据的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不必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以及票据权
票据的概念与种类票据是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一般来讲,票据具有信用、支付、汇兑和结算等职能。票据结算是支付结算的重要内容。
广义的票据泛指各种有价证券,如债券、股票、提单等。狭义的票据仅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券,即出票人根据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本文是指狭义票据。票据一般是指商业上由出票人签发,无条件约定自己或要求他人支付一定金额的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是持有人具有一定权利的凭证。
在我国,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和《票据法》,票据主要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票据的特征- 1.票据是债权证券
持票人可以就票据上所载的金额向特定票据债务人行使其请求权,其性质是债权,所以票据是债权证券。
- 2.票据是设权证券
所谓设权证券,是指权利的发生必须首先作成证券。票据上所表示的权利,是由出票这种行为而创设,没有票据,就没有票据上的权利。因此,票据是一种设权证券。
- 3.票据是文义证券
与票据有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都严格依照票据上记载的文义而定,文义之外的任何理由、事项都不得作为根据。为了保护善意持票人和维护交易安全,票据上记载的文义即使有错,通常也不得依据票据之外的其他证据变更或者补充。
- 4.票据是无因证券
无因证券是指证券效力与作成证券的原因完全分离,证券权利的存在和行使,不以作成证券的原因为要件。票据的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不必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以及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这些原因存在与否、有效与否,与票据权利原则上互不影响。票据的持票人仅依票据上所载文义就可以请求给付一定金额的货币。
- 5.票据是钥匙证券
票据必须具法定格式时才能有效。出票据法另有规定者外,不具备法定格式的,不发生票据的效力。票据格式表现为票据的必须记载的事项、票据用纸(包括纸质、纸色、尺寸)、书写方法、书写用具及墨水颜色等。法定的必须记载的事项不齐备而又被票据法所不容许的,票据无效;票据用纸、书写等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