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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发给客户还能追回货物(价值4000万货物不翼而飞)

提单发给客户还能追回货物(价值4000万货物不翼而飞)赵力对记者表示,按照其与ZhJ公司签订的《代理进口协议》,因ZhJ公司指定的供货商疑似提交伪造单据导致东方供应链及关联公司在办理押汇(垫付货款)后无法提货,构成违约,相应责任由ZhJ公司承担,但ZhJ公司拒绝予以赔付,东方供应链由此将ZhJ公司告上法庭。  事件发生后,供应方AUTOMANO公司也“人去楼空”,新京报记者发现,该德国公司的官网已经无法登录,联系人电话也无法打通。“提单只是一个文件,难说有哪些防伪标记,而且海运诈骗涉及的金额通常较大,手段也一般较为高超。”航运分析师王海对新京报记者表示,“短期来看,似乎没有什么更好的解决办法,只能事后靠法律手段。如果长期来看,可能需要依靠技术手段,比如单证电子化,数据传输信息化,业务系统更加透明等。”2月28日,东方供应链工作人员登上天津新港码头,准备提取一批早已购买好的路虎汽车。这批路虎是ZhJ**国际贸易(天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ZhJ公

提单号、船号、时间、进出港口全部一致,但在提货时却发现,货物不是自己的!这一切的背后究竟是人性的扭曲还是道德的沦丧……到底是怎么回事呢?跟小妹来看看吧~

70辆路虎汽车离奇失踪?

2019年2月,从事平行汽车进口业务的深圳市赤湾东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东方供应链)遭遇了这样一桩怪事,在已向卖家交付货款的情况下,其购买的70辆路虎汽车却“离奇失踪”,货款也打了水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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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家给我的海运提单经过了4家银行的验证,货物信息在承运人中远海运的官网上也可随时查询,但我们在提货时却被告知单货不符,后来我们才发现提单系伪造。”9月25日,东方供应链董事长赵力告诉新京报记者。

新京报记者采访多方发现,这或是一单罕见的伪造提单诈骗事件:为保护货主隐私,提单号在承运人官网只能查询到物流的进出港口和时间等信息,无法查询货物种类和收货人姓名。而交付提单的银行也只对提单进行形式上的审查,货主仅仅依靠肉眼很难辨别提单真伪,这就给了欺诈行为存在的空间。 

“提单只是一个文件,难说有哪些防伪标记,而且海运诈骗涉及的金额通常较大,手段也一般较为高超。”航运分析师王海对新京报记者表示,“短期来看,似乎没有什么更好的解决办法,只能事后靠法律手段。如果长期来看,可能需要依靠技术手段,比如单证电子化,数据传输信息化,业务系统更加透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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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万货物不翼而飞,供应方“跑路”

2月28日,东方供应链工作人员登上天津新港码头,准备提取一批早已购买好的路虎汽车。这批路虎是ZhJ**国际贸易(天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ZhJ公司)一年前委托东方供应链及关联公司向德国AUTOMANO GMBH公司预定的,货物为70辆路虎汽车,价值4000万元人民币。但当工作人员来到港口时,惊讶得发现自己所持的提单内容与承运人系统登记的舱单信息不符,提货遭拒。

新京报记者查阅赵力提供的海运提单扫描件发现,该提单与正常提单看来并无不同,其标注的货物、收货人等为东方供应链,中远海运官网上通过该提单号查询到的装卸港与装卸时间也和提单一致,但在提货遭拒绝后,中远海运方面表示,该提单号下属的货物已经有人取走,东方供应链拿到的提单系伪造。  

事件发生后,供应方AUTOMANO公司也“人去楼空”,新京报记者发现,该德国公司的官网已经无法登录,联系人电话也无法打通。

赵力对记者表示,按照其与ZhJ公司签订的《代理进口协议》,因ZhJ公司指定的供货商疑似提交伪造单据导致东方供应链及关联公司在办理押汇(垫付货款)后无法提货,构成违约,相应责任由ZhJ公司承担,但ZhJ公司拒绝予以赔付,东方供应链由此将ZhJ公司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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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查阅工商信息发现,东方供应链系深圳市赤湾东方物流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国南山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孙公司,而南山开发的大股东则是招商局;而ZhJ公司则由中改国经实业(天津)有限责任公司和中改国经(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层层全资控股而来,最终的大股东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培训中心,记者查阅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培训中心官网发现,其归属于发改委。  

7月24日,新京报记者多次联系ZhJ公司负责人王金奎,对方电话始终挂断或无人接听。同日,新京报记者联系到ZhJ公司副总朱兴伟,对方表示“经侦已经立案,提单确实系伪造,但己方对此不便置评,一切以经侦为准”。  

9月26日,记者辗转联系到办理此案的天津警方,对方表示对具体信息无可奉告;9月27日上午,记者通过查号台多次拨打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座机,但电话未能接通。

正本提单信息如何泄露成疑

赵力告诉记者,在提货遭拒后,其将原提单递交给中远海运上海总部进行了核验,之后收到了一则书面证明,称提单系伪造,但对于具体的伪造手法,中远海运称此为商业机密,不便透露。

9月25日,中远海运方面告诉新京报记者,该提单单号下的货物已被提走,“提单本身没有问题,出现此类事件可能是提单单号遭到了冒用”。而当记者试图联系提单的“真正”主人时,中远海运表示为保护雇主的信息 ,该单号的收货人身份不宜透露。  

有从事平行汽车进出口业务的人士对记者表示,在这一案例中,大概率是国外供应商冒用了正本提单的数据,但最值得琢磨的是,供应商是如何知晓正本提单数据的?而且通过了银行验证意味着供应商不止渗透到了承运人数据,也“骗过”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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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力告诉记者,在这单交易中,东方供应链通过中国银行、民生银行、建设银行申请开立了国际信用证,国外供应商则通过德国汉堡当地德国商业银行交付了包括海运提单在内的单证。“提单是经过银行验证的,但由于银行有免责条款,只对单据形式做审核,因此我们也不清楚最终要如何追究银行的责任。”  

东方供应链负责这宗交易的员工告诉新京报记者,收货人很难通过肉眼识别提单是否系伪造。“我这边从银行收到的海运提单扫描件货物描述与我方货物一致,且提单显示的提单号、订舱号、箱号、装运港、目的港、装船时间等都与中远海运官方网站查询到的一致。这单货物是由中远海运德国分部签发的,提单上对于货物的表面状况也未作出任何不良批注。”  

航运分析师王海对新京报记者表示,由于提单“认单不认人”,这名员工的说法很实在。“确实比较难以分辨提单真伪,短期来看似乎没有什么更好的解决办法,只能要求航运业务的各相关方不断增强运输单证流转环节的安全意识,学习有关案例,在实际操作中多加注意、恪尽职责,尽量减少欺诈行为的发生。一旦发现有欺诈行为,马上联系律师进行专业的法律咨询。”  

王海表示,如果长期来看,解决上述问题可能需要依靠技术手段,比如单证电子化,数据传输信息化,业务系统更加透明等。“‘电子提单’的概念虽然已经提出多年,但一直推进缓慢。主要是由于各国各地区发展的不平衡,而国际航运涉及的国家和地区又比较广。且电子提单虽然可以解决短航次‘船先到单没到’的问题,但对于一些环球航线和长航次,提单往往不会晚于船舶抵达港口,也就没什么必要和动力去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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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还是期待包括区块链等新技术不断发展和普及后,加之完善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来逐步解决存在于提单身上的海运欺诈。”王海对新京报记者表示。

相比国内的一些骗子,这些“洋骗子”往往“业务素质”更高,对贸易、法律、运输、金融等知识融会贯通,手段多样、隐蔽性强,让出口企业防不胜防。接下盘点一下国际贸易中“洋骗子”的各类骗术,希望大家以后多加防范。

“洋骗子”的各类骗术

★ 伪装成知名买家的代理人 ★

经常混迹于市场前端的朋友都知道,所谓的“中间商”大致分成两种,一种是作为代理人身份存在,不需要承担付款责任;另一种自行采购,需要独立承担付款责任。

一些不良的中间商在自行采购的过程中,会把自己说成是某知名买方的代理人,误导企业以为合同是和知名买方签订,付款责任落在知名买方身上。企业等事后被知名买方“拖欠”货款并经追偿才明白,知名买方根本不是自己的买方,也无付款责任,自己的买方其实就是中间商,而这时中间商早已逃之夭夭。

★ 冒名顶替知名买方 ★

相比上一种“洋骗子”,有些恶劣的骗子更直接——他们直接冒充其他买方下单。这种行骗手段越来越普遍,而且很容易得逞。原因在于国际贸易中,合同基本以签字为主,不需盖章,造假成本很低。

至于假公司如何去提货?除记名提单外,其他提单一般都可以转让,通过在提单上简单的背书,假公司便可以以自己名义直接去提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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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勾结货代无单放货 ★

控制提单是企业控制收汇风险比较常用手段,比如采用见提单复印件付款的方式。但是提单在手,货物已经被买方提走的情况已是屡见不鲜。货物怎么会被无单放货的呢?那是因为出口企业拿到的可能不是船公司签发的提单,而是货代签发的提单;特别在FOB情况下,货代由买方指定,一些小货代跟买方有业务往来,往往会听从买方指示。

这些货代不怕被告吗?在国内要告这些货代很困难,很多货代在中国根本没有注册和营业机构;即使在中国有营业机构,其规模也大多很小,可追偿性很低。

★ 采用无法控制货权的运输单据 ★

信用证和D/P控制风险的一个前提是,信用证出现不符点或者D/P被拒收后,单证还会退回来,货物还可以控制住。但是许多国际运输单据(包括一些提单)并不代表物权凭证,控制单证,并不能控制物权。在这些情况下,运输公司往往并未违背国际操作惯例,起诉运输公司也未能赢。一些狡猾的骗子会利用这些单据不能控制货权的特点,在信用证项下、D/P项下指定要求提交这些运输单证,然后一边拒收单证,一边又提走货物。

★ 利用特殊海关政策的漏洞 ★

一些国家(地区)对货物退运有着特殊规定,货物被拒收后,出口企业如果想拉回来或者转第三国,必须要获得原买方同意退货的书面声明。如果不能得到买方的配合,或通过其他途径证明货物权属,货物就会在一定时间后被海关拍卖。

这些国家(地区)的一些骗子就利用这一海关特殊规定,诈骗中国企业。一般这些骗子不会直接拒收货物,而找各种理由拖延付款,目的就是尽量拖到拍卖时间。随着拍卖时间的临近,这些骗子的真面目就会暴露出来,要求以极低的价格卖给他。

★ 网络黑客诈骗 ★

一些不良分子,抓住现代国际贸易采用电子邮件交往越来越频繁的特点,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行诈骗。一般是国外买方在收到货物之后、支付货款之前,接到要求变更收款账号的邮件指示(实际上,邮件由“网络黑客”操纵,通过入侵单方或双方的邮件系统,使买方产生出口企业要求其变更汇款路径的错觉,从而达到骗取货款的犯罪目的)。一旦买方根据指示付款后,货款很快被转移或被提取。出口企业因迟迟未收到货款与买方核对时,双方才发现货款被骗。

★ 利用银行的违规操作 ★

信用证和D/P,在一定条件下都是相对比较安全的支付方式,但是一些金融落后国家(地区)的银行,存在银行不按国际规则操作的情况,比如进口国银行在D/P项下未获得买方付款、或L/C项下未获得买方付款和承兑情况下放单给买方。“洋骗子”利用银行的这种不规范操作,骗取出口企业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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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冒名银行工作人员 ★

在一些通过银行结算的支付方式中,比如通过银行托收,通常由我国银行根据国外指示的地址通过国际邮递寄送全套单证,进口国银行收到单证后,提示买方付款或承兑赎单。一些“洋骗子”冒充进口国银行的工作人员,给予错误的国外银行地址并冒名顶替接收邮递,并不需要付款或承兑即可轻松通过骗取提单提货。

结语:

以上就是今天为大家带来的分享了,各位朋友今后也请务必小心。如果大家有涉外法律问题咨询或需要涉外律师服务,可以与我们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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