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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时补充清单编码可以变化吗?这些问题闹不清

投标时补充清单编码可以变化吗?这些问题闹不清1.某工程项目,投标工程量清单只计算了1台塔吊的进出场及安拆费和台班费,专项施工方案描述为2台。审查发现后,应如何处理?私信回复【中标】,剑鱼君来告诉你!1000000 万名投标人更有定制推送等各种功能想要掌握最新项目信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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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时补充清单编码可以变化吗?这些问题闹不清(1)

1.某工程项目,投标工程量清单只计算了1台塔吊的进出场及安拆费和台班费,专项施工方案描述为2台。审查发现后,应如何处理?

投标文件中塔吊商务报价为1台,技术方案描述为2台,前后不一致。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不能澄清的,按1台计算,且在实施过程中不得调整;投标人澄清后,可按专项施工方案确定的数量调整投标报价。

2.某工程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法,招标控制价“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工程造价汇总表”和“单位工程费用计算表”中,其他项目费均为15万元(专业工程暂估)。招标人没有提供“其他项目计价表”。投标人投标报价专业工程暂估价为16.71万元,即15×(1 11%)×(1 0.36%)。审查发现后,应如何处理?

专业工程暂估价是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如未响应,应作投标无效处理。

3.某工程项目,室外电力电缆为暂估价,工程量400m,暂估单价410元/m。投标文件按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套用铝芯电力电缆敷设定额条目,单价3.59元/m,未取主材费。审查发现后,应如何处理?

投标人应将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计入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中。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由招标人填写,并在备注栏说明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拟用在哪些清单项目上。投标人应将上述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计入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中。采用一般计税法时按除税价填报,采用简易计税法时按含税价填报。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计入直接费及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投标人没有按招标人的要求填报主材价格,实质上是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应作投标无效处理。

4.某工程项目,招标人工程量清单防静电地板工程量4200㎡,投标人投标报价该项单价及合价为0。审查发现该后,应如何处理?

清单项目防静电地板单价及合价,投标报价为0,应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应说明该项成本包括在哪一项目或哪几个项目中,并补充相关证明材料。签订合同时,招标人应要求投标人说明该项成本包括在哪一项目或哪几个项目中,并列入合同补充条款。不澄清或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以低于成本投标,作废标处理。

5.某工程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基坑支护中有预应力锚杆清单条目。投标人认为专业措施项目为可竞争项目,为降低投标报价,清单条目调整为土钉支护。审查发现后,应如何处理?

调整清单条目,属于不响应招标文件,应作投标无效处理。招标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投标人无权修改,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进行报价。

6.如何把控招标控制价中人工、材料和机械含量的下浮区间?

投标报价时,对招标控制价中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含量,应区分人工、材料和机械分别进行下浮。否则,容易因低于成本而被废标。

第一,招标控制价中的人工工资单价,一般是综合工资单价或市场工资单价。综合工资单价或市场工资单价高于最低人工工资单价。投标报价可以以最低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人工费,以降低投标总价。

第二,招标控制价清单项目,一般是按消耗量标准组价,主要材料单价来源于材料信息价。材料信息价与实际工程采购材料单价相比,大宗材料(钢筋、砂、石、水泥等)高3%~5%,其他材料高10%~15%;周转性材料(模板、钢管等),消耗量没有考虑降低损耗率和提高周转次数(起皮的旧模板可刨边处理)的节约空间,可对这三个方面分别进行适当下浮。

第三,企业机械费的成本和定额机械含量水平相差不大,但提高机械化程度和机械使用率,也可降低消耗量。这部分费用成本下浮空间不大,可不下浮。

第四,管理费、利润下浮幅度一般为10%~15%,特别是利润下浮区间很大,个别项目甚至可以不考虑利润。

第五,垂直运输、脚手架、超高增加费等,是下浮空间较大的项目,可下浮25%~35%。

第六,准备分包的专业项目可以适当下浮(不准备分包的项目可不下浮)。

7.清单专业措施项目可以不报价吗?

按人材机消耗量计算的专业措施项目,是可竞争项目。如招标人提供了清单项目,则必须报价。否则,评标委员会可能以不响应招标文件而判定为废标。如招标人没有提供清单项目,投标人可以不考虑。如果认为非计算不可,则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安排,在投标报价时明确列项并报价。

8.包干价执行投标优惠率吗?

包干价分两种:单价包干和总价包干。

单价包干是指在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与内容以及风险范围和幅度内,该清单项目的单价不变。

总价包干,又称一口价、包死价、固定总价,是指在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与内容以及风险范围和幅度内,总价不变。

执行包干价的项目,不再执行投标优惠率。

9.某道路提质改造项目,招标人只提供了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显示:路面修补380㎡,路面恢复500㎡,背街道路改造2000㎡。如何确定工程性质?

某道路提质改造项目,招标人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路面修补380㎡,路面恢复500㎡,背街道路改造2000㎡,应分类确定工程性质。路面修补380㎡,属于对路面轻微损坏的零星修补,属于小修工程;路面恢复500㎡,属于对道路原有技术状况的恢复,属于中修工程;背街道路改造2000㎡,属于对道路及设施标准提升,属于改(扩)建工程。

《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GJJ36-2006)、《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2006年<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适应有关问题的解释》(湘建价建(2012)28号)规定:小修保养是对路面轻微损坏的零星修补,其工程量不大于400㎡;中修工程是对道路原有技术状况的恢复,其工程量不大于400㎡且不超过8000㎡(含基础施工不超过5000㎡);大修工程是恢复原设计标准或局部改善提高通行能力的工程,其工程量大于8000㎡(含基础施工超过5000㎡);改(扩)建工程(含背街小巷提质改造工程),是对道路及设施不适应交通量及载重要求而需提高技术等级和提高通行能力的工程。

10.某构筑物修复工程,招标人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清单列示:挡土墙重建工程量38m3,管道工程新增井室4座、口径300mm以内管道新建工程量41m、口径300mm以上管道新建工程量31m,护壁重建工程量86㎡,沟渠坍塌修复工程量34m3。如何分类执行定额?

某构筑物修复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应分类执行定额:挡土墙重建工程量38m3,口径300mm以内管道新建工程量41m,护壁重建工程量86㎡,执行市政工程构筑物保养小修定额;管道工程新增井室4座,口径300mm以上管道新建工程量31m,沟渠坍塌修复工程量34m3,执行市政工程构筑物大中修定额。

《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GJJ36-2006)、《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2006年<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适应有关问题的解释》(湘建价建(2012)28号)规定:挡土墙重建工程量50m3以上,管道工程新增井室,口径300mm以内管道新建工程量50m,口径300mm以上管道新建工程量15m,护壁重建工程量100㎡以上,沟渠坍塌工程修复工程量30m3以上,执行市政工程构筑物大中修定额,除此以外,执行保养小修定额。

投标时补充清单编码可以变化吗?这些问题闹不清(2)

11.执行市政消耗量标准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2014)规定:市政大中修工程、背街小巷提质改造执行本标准时,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5;组合钢模板的回库维修费应计入预算价格内;用量少、价值小的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按单位工程材料费的比例另行计取(道路工程、桥涵工程、隧道工程、排水工程1.5%,给水工程、燃气工程不含主材0.75%);施工用水、电是按现场自来水、电考虑的,如现场无水、电时,可以调整。

此外,《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2006年<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适应有关问题的解释》(湘建价建(2012)28号)规定:保养小修工程,对外发包工程,执行《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相应子目,其人工、机械乘系数1.2。

12. PPP项目特别目的(SPV)公司可以对建筑服务直接发包吗?

PPP项目特别目的(SPV)公司可以对建筑服务直接发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建办市〔2017〕53号)规定,以下项目及建筑服务由建设单位或招标人(含工程总承包人)自主确定:

1)湖南省行政区域内民间投资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主要包括:民间投资或民间投资占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上市公司投资的房地产开发项目,PPP项目中由成立的项目特别目的(SPV)公司发包的项目,依法可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等,对勘察、设计、施工、货物采购或其他服务,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直接发包、或招标发包、或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2)建设单位控股的企业依法能够勘察、设计、施工、生产、提供货物或服务的,或者建设单位被依法能够勘察、设计、施工、生产或提供的企业控股,建设单位可以将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货物或其他服务直接发包给上述企业。

3)鼓励试点项目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自行实行设计和施工,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直接将工程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业务择优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建设单位选择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的企业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试点项目,可不再另行委托监理。

4)采用招标发包方式的,建设单位可自主依法确定招标代理、招标方式、评标办法、评标委员会成员、交易平台、交易场所、投标人、中标人、监督方式等。

1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关于施工图纸的规定是否矛盾?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30号令)第八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主要指施工图及技术资料。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号)第三条规定: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对施工图的使用进行了具体规定,同时也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办法》进行了补充说明。这两个文件并不矛盾。

14.施工图纸未经审查批准,可以用于招投标吗?

施工图纸未经审查批准,不能用于招投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11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不得使用,包括不得用于招投标。

15.《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的“日”是指“工作日”还是“日历日”?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第十七条规定:“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30号令)第十五条规定:“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令2005年第27号)第十四条规定:“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因此,《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的“日”是指“工作日”。

16.招标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进行资格预审吗?

招标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进行资格审查,但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行资格预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领域相关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7〕66号)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原则上不得实行资格预审”。

17.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应提前多少天?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18.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递补中标候选人?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第五十八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

19.无效投标、投标无效和废标有区别吗?

无效投标、投标无效和废标有区别。

无效投标是指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处理或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在开标前被采购代理机构拒绝,不能进入投标程序的投标。

投标无效是指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没有作实质性响应,被评标委员会评审为不符合要求的投标。

废标是指由于响应供应商不足规定的数量,当事人有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结果或公平竞争行为,采购活动因国家政策或不可抗力无法进行等情况,由有关当事人提出,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对政府采购活动予以终止以及废除中标结果的行为。

无效投标和投标无效,并不一定导致废标,但所有的投标都被认定为无效投标或投标无效,一定会导致废标。当然,也不一定因为没有无效投标和投标无效就不能废标。

20.审查招标文件应关注的问题有哪些?

审查招标文件应关注的问题:

1)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投标保证金的比例、有效期及转出账户。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3)最高投标限价或招标控制价的计算方法。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4)投标条件的设置。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5)串通投标的预防。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等,系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6)异议的处理。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做出答复;做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投标活动。

7)终止招标的处理。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8)书面合同的签订及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投标时补充清单编码可以变化吗?这些问题闹不清(3)

21.审查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应关注的问题有哪些?

审查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应关注的问题是:

1)应予否决的投标文件是否否决。《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2)中标人的确定是否合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3)书面合同签订是否合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4)履约保证金的比例、期限、转出账户及退还是否合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2.什么情况下采用两阶段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23.在什么情形下,现场可以拒收投标文件?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令2005年第27号)第四十一条规定:“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一)逾期送达的;(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2003年第30号)第五十条规定:“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一)逾期送达的;(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7版) 4.1.1:“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4.1.2 规定:“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3规定:“未按本章第4.1.1 项或第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24.在什么情形下,投标人可以提出异议、投诉或质疑?

招投标项目应先提出异议,后提出投诉。《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应先提出异议,后提出质疑。《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2004年13号令)第四十五条规定:“投标人如对评标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公示期内在网上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提出质疑。”

25.在什么时限内,潜在投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可以提出异议?

不同类别的招标或采购活动适用不同的规定。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招标项目“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3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如果投标人认为已公开发售的招标文件含有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的要求,应当在开标日五日以前以书面形式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同时提交相应的证明资料。”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26.审查投标文件应关注的问题有哪些?

审查投标文件应关注的问题是:

1)提交投标文件或异议的时间。《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2)投标主体的合法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联合体成员是否重复投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4)投标人是否串通投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5)投标人的资格、资质及其他资信证明资料是否真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6)投标人是否对履约进行承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任己任

文章来源于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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