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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年海宁皮革城经营情况:海宁皮革城VS海宁皮草城

21年海宁皮革城经营情况:海宁皮革城VS海宁皮草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综合考量原告对“海宁皮革城”持续使用的时间、地域、规模、宣传力度以及“海宁皮革城”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海宁皮革城”可以认定为原告拥有的知名服务名称,涉案市场使用的“洛阳海宁皮草城”名称与“海宁皮革城”相比,“草”与“革”虽然不一致,但该二者是类似商品,在用途、功能、原料等方面基本一致,且在字形上较为相似,容易产生混淆,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涉案市场提供的服务与原告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抑或认为该市场系由“海宁皮革城”的经营者开办,其行为损害了原告的知名服务名称,该市场名称或与原告的知名服务名称相同,或构成近似,足以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发现三被告在没有经过原告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河南省洛阳一幢商业楼命名为“洛阳海宁皮草城”,且在其市场招牌、广告标牌、标识牌等位置使用“海宁皮草城”名称,

河南商报记者 孙科

明天就是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了,日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五起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侵害知识产权案件,这其中,不乏一些知名企业的维权案例。

河南商报记者从五起案件中选出了两件案例,为消费者和维权人员出谋划策。

【案例一】

“海宁皮革城”出现在洛阳?不,它是“海宁皮草城”

21年海宁皮革城经营情况:海宁皮革城VS海宁皮草城(1)

图片来源于网络

原告前身是海宁浙江皮革服装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是由海宁市资产经营公司、海宁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等发起设立的国有控股公司,于1999年2月25日设立,二十多年来,原告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致力于打造“海宁皮革城”品牌,市场名称“某某皮革城”已成为原告特有的知名服务名称。

原告发现三被告在没有经过原告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河南省洛阳一幢商业楼命名为“洛阳海宁皮草城”,且在其市场招牌、广告标牌、标识牌等位置使用“海宁皮草城”名称,被告的以上行为在相关公众中造成了混淆,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综合考量原告对“海宁皮革城”持续使用的时间、地域、规模、宣传力度以及“海宁皮革城”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海宁皮革城”可以认定为原告拥有的知名服务名称,涉案市场使用的“洛阳海宁皮草城”名称与“海宁皮革城”相比,“草”与“革”虽然不一致,但该二者是类似商品,在用途、功能、原料等方面基本一致,且在字形上较为相似,容易产生混淆,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涉案市场提供的服务与原告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抑或认为该市场系由“海宁皮革城”的经营者开办,其行为损害了原告的知名服务名称,该市场名称或与原告的知名服务名称相同,或构成近似,足以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被告支付原告25万元,不再使用“海宁皮草城”名称、立即拆除其市场招牌、广告标识上使用“海宁皮草城”名称的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就此了解。

意义:

“海宁皮革城”作为全国知名度最高、规模最大的皮革专业连锁市场,自2010年前后在全国各地推行连锁战略以来,在诸多省、市、自治区掀起了皮衣、裘皮消费的热潮,众多社会资本也纷纷建设皮革专业市场、商场以期分享“奶酪”,但是其中也出现了假冒“海宁皮革城”的现象。

对于知名商家来说,通过诉讼途径依法维权是完全必要的,不仅能够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也还消费者以知情权、起到了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同时对于那些采用“傍名牌”来进行不正当竞争的经营者也是一个很有力的警示。

本案的调解解决,使假冒和使用海宁皮革城商号的中小专业市场摘牌和改名,既教育了假冒商家,也还给市场一个正常的经营秩序,给消费者一个不干扰的市场环境,从而使假冒行为更加难以鱼目混珠,企业知识产权和消费者知情权也将得到更为严密的保护。

【案例二】

“阿瓦山寨”遭遇“苗瓦山寨”,双方起纠纷

据了解,此案为原告陕西阿瓦山寨品牌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市涧西区苗瓦山寨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原告系“阿瓦山寨”、“米面土菜”、“山寨鱼头王”等商标的专用权人。目前,原告的加盟店近300家,遍及全国二十多个省市,原告品牌现已成为全国餐饮领域商业特许经营最具影响力品牌之一。

2013年7月27日,原告曾就被告经营者王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诉至洛阳中院,洛阳中院进行了调解,调解结果为王某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三万元;王某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包括拆除“阿瓦山寨”字样的门头,销毁店内含有原告各类注册商标字样的物品,以及完成企业名称的变更,必须在2014年3月31日之前完成;王某向原告澄清事实,赔礼道歉。

2016年3月下旬,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仍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外的店面招牌、装饰装潢、菜单、餐具、宣传资料上大量、持续、突出使用与原告上述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同时在店面招牌上标注“洛阳店”字样,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拆除、摘除、销毁所有构成侵权的店面招牌、装饰装潢、菜单、订餐卡等物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及网站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及近似的标识,易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在2013年就因为侵害原告商标权被诉至法院,又因为再次侵权被提起诉讼,主观恶意大,持续时间长,情节恶劣,本院综合考虑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影响力、制止侵权行为的开支费用及合理性、被告侵权的性质、后果、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被告的赔偿数额为10万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意义:

本案主要涉及对再次侵害商标权赔偿数额的认定。以往的侵犯商标权案件中,侵权人的赔偿数额往往抵不上他的收益,很多侵权人罚款之后,侵权行为仍然持续,因此商标侵权屡禁不止。

我国2014年5月1日施行的商标法第六十三条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将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判定的法定赔偿额上限提高到300万元。

本案针对被告的再次侵权行为,对原告的赔偿要求做出了全额支持的判决,这也意味着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背景下,法院将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尤其是对于多次侵犯商标权的企业将加大打击,以便更加有利得维护商标的合法权益。

(河南商报见习编辑 吕瑞天 编辑 戴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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