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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公司安排工作:给朋友公司安排

接受公司安排工作:给朋友公司安排到了约定见面的日子,张某拿着标书来到了周某指定的快餐店,至于为何不选择在对方的公司盖章,用周某的话说,这次投标是内定的,让太多人知道不好。“得做个标书,下周一就开标了,我带着公司的章,咱俩见个面把章盖了……”又过了几天,周某打来电话,通知张某准备投标事宜。为了拿下这单业务,张某带领员工连夜制作报价表格、封装打印,将每一个办公用品功能、报价等罗列的清清楚楚。过了一天,周某通过微信联系张某,“投标这事已经和经理说了,知道是朋友的公司,我们经理挺放心的,你先给公司财务交纳3000元的投标保证金吧。”对此,张某也未起疑,将钱转了过去。当天下午,周某称财务部门表示保证金要4500元,自己于是给垫付了1500元。张某得知后,立即通过微信将1500元钱转给了对方。然而到了晚上,周某又发来信息,称公司财务弄错了,应该是6000元的保证金,还差1500元。就这样,张某第三次给朋友微信转了钱。

接受公司安排工作:给朋友公司安排(1)

2020年底,张某和朋友合伙成立了一家公司,主要经营销售办公用品。为了业务的发展,张某在公司成立后开始努力“跑业务”,发动身边的亲朋好友,寻找订单。

很快,朋友周某传来了好消息:“我所在的公司需要一批办公用品,采购量挺大,这单要是弄成了,利润可不小,还能提高你们公司的知名度、扩大影响力,你有兴趣吗?”

朋友的一番话,让张某欣喜不已,连忙同意。但同时,周某表示因为是公司采购,需要进行公开投标,张某于是将手中的价格表发给对方。

“报价挺合理的,这样吧,我回去给你找找关系,保证让你们公司中标!”既然朋友给了定心丸,张某感谢不已,也明确表示,如果需要请客送礼、打点关系,一定别见外。

过了一天,周某通过微信联系张某,“投标这事已经和经理说了,知道是朋友的公司,我们经理挺放心的,你先给公司财务交纳3000元的投标保证金吧。”

对此,张某也未起疑,将钱转了过去。当天下午,周某称财务部门表示保证金要4500元,自己于是给垫付了1500元。张某得知后,立即通过微信将1500元钱转给了对方。

然而到了晚上,周某又发来信息,称公司财务弄错了,应该是6000元的保证金,还差1500元。就这样,张某第三次给朋友微信转了钱。

“得做个标书,下周一就开标了,我带着公司的章,咱俩见个面把章盖了……”又过了几天,周某打来电话,通知张某准备投标事宜。为了拿下这单业务,张某带领员工连夜制作报价表格、封装打印,将每一个办公用品功能、报价等罗列的清清楚楚。

到了约定见面的日子,张某拿着标书来到了周某指定的快餐店,至于为何不选择在对方的公司盖章,用周某的话说,这次投标是内定的,让太多人知道不好。

见面后,周某仔细翻看了标书,然后表示肯定能中。“公司的章上午临时有用,我就没带来,标书我拿回去给你盖章,弄好给你送去,对了,公司老总过问这事了,说保证金太少,所有投标公司都要交纳4万元的投标保证金,我帮你垫资了1万元,算上之前交过的,还差24000元。”

到了这时,张某隐约感觉到了不太对劲,毕竟自己什么都没有见到,单凭朋友一番话,就连续掏钱。

也许是感受到他的顾虑,周某一再表示,这个标肯定能中,朋友怎么会坑朋友呢?已经有些骑虎难下的张某最终还是将24000元转给了对方。

又过了几天,张某给周某发微信,说自己母亲得了癌症,急需用钱,能不能把他垫的一万元钱给他,张某于是转给了对方3000元,并表示标书送过来后,再将剩余7000元补齐。

转账后的次日,周某果然将盖有公章的标书送来了,张某于是将7000元打给了对方。按照双方约定,12月底开标后,张某的公司就可以开展业务了,然而到了约定的日子,周某所在的公司没有任何的信息。张某带着员工去询问,却被告知投标一事子虚乌有。而此时,朋友周某也呈失联状态,电话不接、信息不回。发现被骗后,张某报警求助,公安机关很快将周某抓获。

“就是想骗点钱花,公司招标计划,都是我编出来的,盖的章是公司以前的废章……”经讯问,周某对虚构业务,诈骗朋友4万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日前,案件移交到东丽区检察院,承办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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