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跟合作协议同时签(与单位签订合作经营协议)
劳动合同跟合作协议同时签(与单位签订合作经营协议)一审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确认某兄弟文化公司与聂某存在劳动关系。判决某兄弟文化公司支付拖欠聂某工资22758.62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7711.51元,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03144.9元。某兄弟文化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民事判决,撤销了一审法院判决某兄弟文化公司支付聂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03144.9元,维持了一审法院其他判决项。 某兄弟文化公司与聂某签订的《合作设立茶叶经营项目的协议》系自愿签订的,不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规定,属有效合同。但对于合同性质的认定,应当根据合同内容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即合同双方所设立的权利义务来进行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第一条明确约定聘任聂某为茶叶经营项目经理,“聘任”一词一般表明当事人有雇佣劳动者为其提供劳动之意;协议第三条约定了聂某的取酬方式,无论在双方设定的目标公司成立之前还是之后,聂美兰均可获得“基
与单位签订“合作经营协议”,双方还能成立劳动关系吗?
聂某于2016年4月8日与北京某兄弟文化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设立茶叶经营项目的协议》,合作协议约定内容为:甲方出资进行茶叶项目投资,聘任乙方为茶叶经营项目经理,乙方负责公司的管理与经营。待项目启动后,双方相机共同设立公司,乙方可享有管理股份。在公司设立之前,乙方按基本工资加业绩方式取酬。公司设立之后,按双方的持股比例进行分配。乙方负责管理和经营,取酬方式:基本工资+业绩、奖励+股份分红。
协议签订后,聂某到该项目上工作,工作内容为负责茶社的经营管理,主要负责接待、茶叶销售等工作。某兄弟文化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某某按照每月基本工资10000元的标准,每月15日通过银行转账向聂某发放上一个月工资。聂美兰请假需经林某某的批准,且实际出勤天数影响工资的实发数额。2017年5月6日,某兄弟文化公司通知聂某终止合作协议。
聂某申请劳动仲裁,认为双方系劳动关系。并要求某兄弟文化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以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某兄弟公文化司主张双方系合作关系。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聂某的全部仲裁请求。聂某不服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确认某兄弟文化公司与聂某存在劳动关系。判决某兄弟文化公司支付拖欠聂某工资22758.62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7711.51元,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03144.9元。某兄弟文化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民事判决,撤销了一审法院判决某兄弟文化公司支付聂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03144.9元,维持了一审法院其他判决项。
某兄弟文化公司与聂某签订的《合作设立茶叶经营项目的协议》系自愿签订的,不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规定,属有效合同。但对于合同性质的认定,应当根据合同内容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即合同双方所设立的权利义务来进行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第一条明确约定聘任聂某为茶叶经营项目经理,“聘任”一词一般表明当事人有雇佣劳动者为其提供劳动之意;协议第三条约定了聂某的取酬方式,无论在双方设定的目标公司成立之前还是之后,聂美兰均可获得“基本工资”“业绩”等报酬,与合作经营中的收益分配明显不符。合作经营合同的典型特征是共同出资,共担风险,本案合同中既未约定聂某出资比例,也未约定共担风险,与合作经营合同不符。从本案相关证据上看,聂某接受某文化兄弟公司的管理,按月汇报员工的考勤、款项分配、开支、销售、工作计划、备用金的申请等情况,且所发工资与出勤天数密切相关。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关系,符合劳动合同中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的双重特征。所以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还可视为书面劳动合同,虽缺少一些必备条款,但并不影响约定的条款及效力,仍可起到固定双方劳动关系、权利义务的作用,某兄弟公司文化于向聂某出具了《终止合作协议通知》,告知聂某终止双方的合作,具有解除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某兄弟公文化公司未能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原因的相关证据,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所以应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