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心的过一段婚姻:所谓夫妻一场
违心的过一段婚姻:所谓夫妻一场而是否构成共同生产经营,笔者认为需要从三方面去理解并适用。 而该案,原告的诉讼思路明显是欲通过被认定为夫妻共同产生经营所产生的债务,以达到其要求我方当事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目的。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3、债权人能够证明超出家庭日 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之所以写这篇文章,是因为前段时间与指导律师一同承办了一起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案子。
当事人小京(化名),向我们无奈的叹息到:”出了这样的事情,我能有什么办法,我们都是婚姻法24条的受害者(实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若法院真的判我输了,我也只能成为老赖,上黑名单了“。 之后,我们得知,小京丈夫自与小京结婚以来,便经常游荡于股市炒股,对此小京并不知情。但由于股市风险较大,所以其丈夫因股票大损,为套回本金,其只能向民间借贷公司、银行及身边的朋友进行借款,但这些借款仍折损于股市,导致其到期无力偿还,于是便出现了小伦被其丈夫的朋友起诉的一幕。
有意思的是,小京的丈夫在出事以后,便失联了。而且从原告的证据来看,竟有一部分是其丈夫提供给原告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月18日发布的司法解释规定,只有在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3、债权人能够证明超出家庭日 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而该案,原告的诉讼思路明显是欲通过被认定为夫妻共同产生经营所产生的债务,以达到其要求我方当事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目的。
而是否构成共同生产经营,笔者认为需要从三方面去理解并适用。
首先,应正确理解共同性,共同性是指经营行为系基于夫妻共同的意志,一方事先不知情,事后也未追认的并不符合共同性的原则。
其次是经营,笔者认为,此处的”经营“应是从事任何合法的,不违背公序良俗的营利性活动,而炒股,符合该经营性特征。
最后,”用于“最为关键,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法院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考量因素,笔者认为,对此法院不仅应形式审查,更应实质审查。这样方能既保证债权人利益,又能最大程度避免产生”婚姻法24条的受害者“
龙应台在其散文集《目送》中曾这么写到:”我慢慢地、慢慢地了解到,所谓父女母子一场,只不过意味着,你和他的缘分就是今生今世不断地在目送他的背影渐行渐远。你站在小路的这一端,看着他逐渐消失在小路转弯的地方,而且,他用背影默默告诉你:不必追。“
其实,就这个案子,也可以这样写到:”所谓夫妻一场,只不过意味着,你和ta的缘分就是今生今世不断地摸着石头过河,不到生命终结的那一天,你永远不知道陪伴你上岸的是谁。而且,那些离开的人用背影告诉你:我来过。
出事后不久,小京就和丈夫办理了离婚。
文章的最后,我想说:”生而为人,愿你善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