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捷搜索:  汽车  科技

要不要设立女性月经假:定了给女性放月经假

要不要设立女性月经假:定了给女性放月经假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 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此外,《办法》在其他方面,也给予女性不少“保护”,比如:(一)不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二)长久站立、行走劳动的,适当安排其工间休息;(三)经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痛经或者月经过多,申请休息的,按照国家有关病假的规定执行。

日前,《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公布,办法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对经期女职工给予保护!网友却说...

山东:痛经或者月经过多的,要给予保护!

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要不要设立女性月经假:定了给女性放月经假(1)

受到关注的是,《办法》提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经期女职工给予保护:

(一)不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长久站立、行走劳动的,适当安排其工间休息;

(三)经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痛经或者月经过多,申请休息的,按照国家有关病假的规定执行。

此外,《办法》在其他方面,也给予女性不少“保护”,比如:

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 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期间享受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用人单位可以给予1至2周的适应时间。

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照国家有关病假的规定执行。

女职工多的单位要配备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或哺乳室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配备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或者哺乳室等设施。

用人单位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

用人单位不得有下列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二)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

(三)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级、晋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予以辞退;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月经假”其实由来已久,有人却不赞成...

据中国新闻网此前报道,“月经假”这一女性专属假期其实由来已久。

1993年由原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等5部门联合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就已指出,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在地方层面,目前,包括北京、上海、河南、广东、陕西、山西、安徽、浙江、湖北、江苏、江西、山东、甘肃、湖南、四川等,至少十余省份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的这一权益。

根据各地规定,女性在“特殊时期”可享受的假期普遍在1到2天。

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的《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就加入了“痛经假”,《规定》提出,女职工因患重度痛经或月经量过多不能正常工作的,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用人单位给予1至2天的休息时间。

2018年7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也提出,对经期女职工,规定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应当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者休息1-2天;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者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安排休息1-2天。

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除了规定女性职工可享受“痛经假”,还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为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5元的卫生费。

“月经假”等进入地方规定,对很多职场女性来说都是好消息。

要不要设立女性月经假:定了给女性放月经假(2)

要不要设立女性月经假:定了给女性放月经假(3)

要不要设立女性月经假:定了给女性放月经假(4)

但文件出台的同时,其可操作性也引发关注。

记者注意到,北京、浙江、陕西、重庆等地的规定中都提到,女职工请“痛经假”需要经医疗机构证明。但现实生活中,为请1天假专门跑到医院开具证明,让很多女性职工感到难度较大。

曾有媒体报道,《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实施20天后,杭州多家医院都未曾有人开具过痛经病假单。

在同样实施“痛经假”的陕西,也有报道称,有女性在医院申请此类病假条时遭遇多重障碍。病人或被要求在生理期来做各项妇科检查、或被告知“痛经假条只能在痛经当天开具”。

还有网友担心,这看似好消息的“痛经假”,可能会成为女性就业以及职场竞争的“包袱”。

要不要设立女性月经假:定了给女性放月经假(5)

要不要设立女性月经假:定了给女性放月经假(6)

要不要设立女性月经假:定了给女性放月经假(7)

要不要设立女性月经假:定了给女性放月经假(8)

要不要设立女性月经假:定了给女性放月经假(9)

专家:顺畅实施尚需制度配套

据法制日报报道,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宋敏在接受采访时表示,通过立法来平衡劳资双方的关系,保护女性特殊群体的权益,不仅是我国也是国际上关注的问题。如何在有效保护特殊群体的权益同时又不损害其他群体的利益,尤其是不能只让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却无法获得对等的利益值得思考。

她称,关于“月经假”这样的规定是否应纳入法规、在实践中如何实施,不仅是法律界的事情,还应进一步广泛征求意见,尤其是女职工、医生、用人单位意见,要充分论证,并建议由第三方进行立法前的详细评估,包括设立“月经假”的实际意义和可行性,相关配套措施,例如约束女性滥用假期的规定、单位不执行情况下的罚则等;相关的倾斜政策,如对因为同意给予女职工“月经假”的单位可能产生的损失如何进行补偿、是否可以对用人单位进行税收减免等以提高单位积极性等。

“立法初衷是好的,但操作起来可能会有一些问题。”北京市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博士后导师缪青认为,每个女性例假时长不一样,间隔时间也不等,如何平衡?如何让女职工既享有福利又防止搭便车?这需要诸多平衡。

来源:中国青年报(ID:zqbcyol,整理:张力友),综合自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齐鲁晚报、中国新闻社(ID:cns1952,作者:张尼)、法制日报(记者孙安清)

本期编辑:崔鹏、李娜

要不要设立女性月经假:定了给女性放月经假(10)

觉得好看,请点这里↓

猜您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