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第二章第三单元,高频考点经济法第三章
经济法基础第二章第三单元,高频考点经济法第三章如果未记载,由法律另作相应规定予以明确,不影响票据效力。2. 相对记载事项:二、出票行为:1. 必须记载事项: 如不记载,票据行为即为无效的事项。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二)
【金牌要点一】票据行为
一、含义: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
二、出票行为:
1. 必须记载事项:
如不记载,票据行为即为无效的事项。
2. 相对记载事项:
如果未记载,由法律另作相应规定予以明确,不影响票据效力。
3. 任意记载事项:
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顶
4. 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
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银行不负审查责任
二、背书行为:
必须记载事项
1. 被背书人名称
2. 委托收款背书应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和背书人签章
3. 质押背书应记载“质押”字样、质权人和出质人签章
三、承兑行为:
承兑效力:
1.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
2. 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3. 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四、保证行为:
1. 保证:
(1)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
(2)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票据保证有效;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票据保证,保证有效
2. 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和保证日期:
(1)已承兑的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2)未承兑的票据,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3)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记忆王】
出票附有条件:票据无效
背书附有条件: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承兑附有条件:视为拒绝承兑
保证附有条件:条件无效,保证有效
【金牌要点二】票据追索
适用情形:
1. 到期后追索:票据到期后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的追索。
2. 到期前追索:
(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金牌要点三】银行汇票
一、概念:
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付款人:
出票银行
三、使用:
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提示】
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
四、背书:
(1)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
(2)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五、适用:
单位和个人
【提示】
(1)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2)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金牌要点四】商业汇票的贴现:
一、贴现条件:
票据未到期;票据未记载“不得转让”事项;持票人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组织;持票人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二、贴现金额的计算:
(1)同城:贴现利息=票面金额X日贴现利润X天数
(2)异地:贴现利息=票面金额X日贴现利润X(天数 3)
(3)实付贴现金额=票面金额-贴现利息
【金牌要点五】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
1.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2. 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提示付款。
【提示】
纸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金牌要点六】银行本票注意事项
1. 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2. 银行本票见票即付。
3.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金牌要点七】支票
一、种类
1. 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2. 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3. 普通支票:
(1)支票上未印有“现金”和“转账”字样的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用于支取现金和转账;
(2)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可支取现金。
【提示】
(1)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授权补记事项是支票独有的。
(2)单位或个人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使用支付密码但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3)支票的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的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出票人仍应承担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