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的范畴表:康德首次区分形式逻辑与范畴逻辑
康德的范畴表:康德首次区分形式逻辑与范畴逻辑由于种种历史原因,由弗雷格所奠基的现代形式逻辑及逻辑哲学的发展,与哲理范畴逻辑有一个较长时期的脱节,这特别体现在英美分析哲学对哲理范畴逻辑的长期拒斥。而通过逻辑悖论问题的长期探索,使得人们又逐步认识到二律背反式“康德问题”的根本性价值所在。较早对这种脱节深感遗憾的,是站在现代形式逻辑发展的“最高峰”的哥德尔,这源于他在获得一阶逻辑完全性定理和形式算术不完全性定理这两个划时代成就的过程中,对其不同于学界流俗的“无限观”之作用的一种深刻体验。哥德尔后期在批判逻辑实证主义学派的狭隘逻辑观及其逻辑约定论的基础上,致力于他所谓“康德式范畴”的研究,并深入研究了胡塞尔的“范畴直观”,他甚至认为概念—范畴理论应是逻辑理论的“最核心部分”。哥德尔的这个思想在分析哲学中已获得了越来越多的认同。在独立于弗雷格创立现代逻辑的皮尔士那里,人们也发现了其“与康德的范畴作战”的深刻痕迹。当代逻辑哲学中又一次从康德的“
“形式逻辑”一词是康德首次使用并沿用下来的。康德通过“形式逻辑”的命名(他更多地称之为“一般逻辑”)与阐释,清晰地显示了亚里士多德在历史上第一次将思想内容与思想形式区别开来,并把握到居于人类思维之核心的“有效推论”之形式本质的历史伟绩,且深刻系统地说明了形式逻辑“是一门要对一切思维的形式法则做详尽的摆明和严格的证明的科学”。这是康德在逻辑思想史上的一个贡献。但自从被“休谟问题”从“独断论的迷梦”中唤醒之后,康德认识到,仅靠演绎推理与归纳判断力的“形式理性法庭”,无法为以牛顿力学为范本的科学知识的“必然性与普遍性”提供辩护。经过艰辛探索康德发现,尽管遵循形式逻辑法则是合理思维的必要条件,但在形式逻辑“普适”但不研究的“思想内容”方面,实际上存在着为人们长期忽视的一种重要的区分,即“经验内容”与“先验内容”的区分。思想的经验内容可以通过培根所总结的观察与实验方法把握,但制约这种把握的不仅有演绎与归纳的“形式”,还有一种既不是纯粹的思想形式,也不是思想的经验内容的东西,比如居于形式法则背后的“实体与属性”、“原因与结果”、“必然与偶然”、“无限与有限”等哲理范畴表达的内容,它们既不属于形式逻辑的“形式”,也不属于可用经验事实验证的“经验内容”,故可以称之为“纯内容”。这种纯内容表现在思想中就是作为“纯概念”的哲理范畴及其相互关联。正是制约它们的法则(连同形式逻辑法则一起)构成了科学知识由之可能的逻辑条件。康德把关于这种哲理范畴的系统研究称为“先验逻辑”。
虽然康德所处理的哲理范畴是传统形而上学所处理的东西,但他关于这些范畴的把握与传统形而上学有根本性差异。如同形式逻辑研究纯形式思维法则一样,先验逻辑就是研究由纯概念(范畴)形成的先验知识的来源、范围与客观正确性的科学,其所把握的是这些范畴的“认识论内容”,他将之称为对传统形而上学的“哥白尼式转向”。康德由此而建立的以具有“认识论内容”为特征的哲理范畴体系,确立了与形式逻辑不同的另一“逻辑类型”。
就康德的研究结果来说,以下两个“第一次”十分重要:一是在历史上第一次清晰界划了先天与后天、分析与综合这两对范畴,并运用“先天综合判断”来界说数学与物理学等经验科学的基本原理,对后世研究产生了深刻影响;二是第一次把感性、理性的二分法发展为感性、知性、理性的三分法,把以往哲学家所说的理性认识划分为知性认识与(狭义)理性认识两个层面。所谓知性层面,是指人们对经验世界中分立的经验事实与规律的把握,其中基本的自然律(由先天综合判断表达)的普遍性与必然性,由形式逻辑法则和知性范畴共同保证,同时它们也可以为经验事实所确证。所谓(狭义)理性层面是对终极性、整体性实体及其性质的认识,其中也包括对知性哲理范畴的终极性质的认识。康德认为,这些问题已超出了人类认识能力的界限,若勉强以形式逻辑和先验逻辑法则对这些问题进行推演,必定陷入自相矛盾的“二律背反”。由于这些问题对于人类终极关怀的意义,它们应属于“信仰”的地盘。
不论对康德的具体研究结果作何评价,康德的首要历史功绩在于系统地确立了哲理范畴逻辑的研究对象。尽管亚里士多德的《范畴篇》可以视为先驱,而且也被康德评价为与先验逻辑具有同样的目标;但正如康德所说,亚里士多德对范畴的把握是在缺少统一原则的情况下“漫游式地”、“碰运气式地”搜索范畴。而康德以量、质、关系与模态为划分标准,建立了历史上第一个严整的哲理范畴类型理论。而正是在康德的工作的基础上,黑格尔的“思辨逻辑”通过把“固定范畴”转化为“流动范畴”,把“消极理性”转化为“积极理性”,从而“第一个全面地有意识地叙述了辩证法的一般运动形式”(马克思语);但黑格尔把“积极理性”的主宰归于“绝对理念”,这一点并不比康德把二律背反问题交给上帝处理高明。从这个意义上说,马克思和恩格斯告别黑格尔式“神圣家族”,在社会实践论的基础上重塑辩证法或辩证逻辑,也是一种从康德“再出发”的工作。而思想史上另一次从康德的“再出发”,则是胡塞尔将康德的“感性直观”发展为“范畴直观”,从而在为形式逻辑奠定现象学基础和发展先验逻辑方面开启了新的视域。而所有这些发展都没有离开康德所奠定的哲理范畴逻辑的研究对象和问题域。
由于种种历史原因,由弗雷格所奠基的现代形式逻辑及逻辑哲学的发展,与哲理范畴逻辑有一个较长时期的脱节,这特别体现在英美分析哲学对哲理范畴逻辑的长期拒斥。而通过逻辑悖论问题的长期探索,使得人们又逐步认识到二律背反式“康德问题”的根本性价值所在。较早对这种脱节深感遗憾的,是站在现代形式逻辑发展的“最高峰”的哥德尔,这源于他在获得一阶逻辑完全性定理和形式算术不完全性定理这两个划时代成就的过程中,对其不同于学界流俗的“无限观”之作用的一种深刻体验。哥德尔后期在批判逻辑实证主义学派的狭隘逻辑观及其逻辑约定论的基础上,致力于他所谓“康德式范畴”的研究,并深入研究了胡塞尔的“范畴直观”,他甚至认为概念—范畴理论应是逻辑理论的“最核心部分”。哥德尔的这个思想在分析哲学中已获得了越来越多的认同。在独立于弗雷格创立现代逻辑的皮尔士那里,人们也发现了其“与康德的范畴作战”的深刻痕迹。当代逻辑哲学中又一次从康德的“再出发”,是可能世界语义学的创始人克里普克运用模态逻辑新工具对于“先验偶然命题”与“后验必然命题”的论证。而在当代非经典逻辑研究中异军突起的“亚相容(次协调)逻辑”学派中,有些学者公开打出了“辩证逻辑”的旗帜,认为辩证法的范畴理论是其“辩证逻辑系统”的理论背景。显然,哲理范畴逻辑研究,已构成跨越所谓英美分析哲学与欧洲大陆哲学之“鸿沟”的一个重要桥梁。
哲理范畴逻辑通常被简称为“范畴逻辑”或“范畴理论”,笔者加上“哲理”的限制,一方面,是为了与已经获得长足发展的“语言范畴(类型)逻辑”区别开来;另一方面,是为了显示其与当代以模态逻辑、道义逻辑与认知逻辑为核心的“哲理逻辑”学科群的深刻关联及其互动机理。当代认知科学与社会文化发展中面临的一系列二律背反式问题,都需要加强形式逻辑与哲理范畴逻辑研究的互动和协作。康德是澄清这两种逻辑类型之区别与关联的第一人。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哲学系、现代逻辑与逻辑应用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