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评估机构是如何选定的:房屋征收拆迁中评估机构如何选择
拆迁评估机构是如何选定的:房屋征收拆迁中评估机构如何选择第十二条 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过程中,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不协商,造成无法按期选定的,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从报名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摇号确定。第十一条 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公开摇号工作,由被征收人代表负责摇号选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摇号工作应进行全程录像,公证机构负责公证。属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做好被征收人代表选择组织工作。第八条 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公开发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择通知。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通知规定的报名时限内,可以向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按本办法审核后在征收范围内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公布,供被征收人协商选定。第九条 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将协商选定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公布。第十条 协商不成的,区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要求,评估机构选定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今天,北京中复律师经过全网检索,为大家对全国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关于评估机构选定程序要求做了汇总,下面就一次性提供大家!帮助大家在征收拆迁选择评估机构时能够做到“心中有数”,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是我国四个直辖市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选择办法。
四个直辖市:
【北京市】《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第八条 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公开发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择通知。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通知规定的报名时限内,可以向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按本办法审核后在征收范围内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公布,供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第九条 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将协商选定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公布。
第十条 协商不成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在公布的机构中采取投票方式,通过产生的多数意见选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也可以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随机选定。通过投票方式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通过摇 号方式选定。投票或摇号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要在征收范围内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公布。
第十一条 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公开摇号工作,由被征收人代表负责摇号选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摇号工作应进行全程录像,公证机构负责公证。属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做好被征收人代表选择组织工作。
第十二条 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过程中,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不协商,造成无法按期选定的,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从报名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摇号确定。
第十三条 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过程中,没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的,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从机构名录中选定不低于 5 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供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投票选定或摇号选定。
【天津市】《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房屋征收评估等事项的通知》
一、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
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后,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在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务门户网站上发布信息,将房屋征收范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时限等内容进行公布,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可以在报名时限内提出房屋征收评估作业申请。报名时限不得少于3日。
报名时限结束后,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核实申请房屋征收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等级,符合条件的列入备选范围。
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投票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告,公告内容包括: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被征收人协商时间、投票时间、投票地点等。被征收人在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告规定时间内没有投票的,视为放弃投票权利。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投票结果一致的,按照投票结果确定房屋征收评估单位;投票结果不一致的,将得票最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为房屋征收评估单位,当其得票相等时,采取抽签方式确定房屋征收评估单位。
房屋征收评估单位确定后,公证机关应当当场公布结果。
【上海市】《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
第八条(项目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公布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征收评估项目在市估价师协会网站上发布。发布内容应当包含房屋征收评估项目名称、四至范围、征收房屋大致户数及建筑面积,完成评估时限、需要估价机构数量、估价机构拥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数量,以及估价机构报名的起止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应当提交的资料等,报名起止时间应当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九条(估价机构报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自愿报名的估价机构出具回执,并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估价机构名单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张贴公示。对于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估价机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原因。
第十条(估价机构确定)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5个工作日内,在张贴公示的估价机构名单中协商选定估价机构。
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张贴公示的估价机构名单中进行投票,按照简单多数的原则,以得票数多少的顺位确定估价机构,也可以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估价机构。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确定的估价机构名单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和市估价师协会网站上予以公告。
估价机构的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邀请公证机关对估价机构的确定过程和结果进行公证。
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在估价机构确定过程中,可以邀请区县监察部门、街道办事处等共同监督。
第十一条(禁止行为)估价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估价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重庆市】《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在调查登记完成后,应组织评估机构的选定工作。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选定按照《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确定办法(暂行)》的规定进行。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确定办法(暂行)》
第五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推荐一批社会信誉好、综合实力强的具有二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供被征收人选择。各区县(自治县)不得擅自设定评估机构参与的准入条件。
第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将拟征收项目的名称、范围、户数、建筑面积、联系方式等相关情况,在市国土房管局公众信息网上予以公示,自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向项目所在地房屋征收部门报名参与。
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可参照执行,也可以其他形式通知房地产估价机构,但参与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低于两家。
第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以公告等形式,在征收范围内公布申请参加该片区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单、基本情况和行为规范,并将协商选定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期限等相关事宜告知被征收人。
第八条 被征收人应当在协商选定期限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并将协商选定结果以书面形式报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应将协商结果予以公布。
第九条 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估价机构不成的,应采取投票选择的方式确定。参与投票选择的被征收人数量应超过被征收人总数的50%。投票得票数最高、且超过参与投票被征收人数量50%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确定为该项目的评估机构。
房屋征收部门应提前3天将投票选择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相关事项告知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持房屋权属证书,按一个被征收人(产权户)一票的原则,到指定地点参与投票。
第十条 投票选择方式未能确定评估机构的,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的方式确定估价机构。
第十一条 投票选择、随机选定房地产估价机构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邀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第十二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告知被确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并与其签订书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接下来,是各省关于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选择办法。除海南省无具体规定外,其他各省规定如下,排名不分先后。
【河北省】《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有关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当于每年年初在其部门网站公布符合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单,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从中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征收人也可以在规定时间内选择其他区域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等随机方式公开确定,并将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
【山西省】《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十七条 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房屋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征收评估信息;
(二)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
(三)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报名先后顺序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
(四)被征收人在十日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投票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由被征收入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辽宁省】《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把握重点环节,确保补偿合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评估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在15日内协商不成的,由市、县级房屋征收部门组织,通过投票、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
【吉林省】《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指导意见》
十二、在我省未出台 《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前,各地可按当地的现行办法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没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与房屋征收评估工作。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可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公证机构公证,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确定。
【黑龙江省】《黑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范化工作规程》
第七条 [评估单位选定] 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
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公证 部门应对选定过程和选定结果予以公证。选定结果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
投票决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房屋征收部门应提前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或者通过报纸、电视等有关 新闻媒体,向被征收人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投票时间、投票地点等有关事项。被征收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持房屋所有权证和身份证,按照“一证一票”的原则到指定地点投票决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抽签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被征收人或者 非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现场抽签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房屋征收部门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及情况简介,供被征收人选择。
【江苏省】《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 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
房屋征收部门规定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第十条 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房屋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征收评估信息;
(二)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
(三)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报名先后顺序公布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
(四)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
(五)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采用投票方式时,超过50%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为多数决定;不足50%的,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
(六)房屋征收部门公布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或者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 估机构。
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过程和结果,应当经过公证机构依法公证。
【浙江省】《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八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十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参加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的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过半数选票。
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公证费用列入房屋征收成本。
【安徽省】《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
三、 规范房屋征收评估行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一定要按照《办法》的要求,实行严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各地要严格执行《办法》规定的工作规程。对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确定,必须严格由被征收人商定,确保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具有公信力。房屋征收过程中的所有程序、内容以及方法等,都要向被征收 人公开、向社会公开,接受被征收人和社会的监督,防止暗箱操作现象的出现,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正,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要加大处罚力度,对违反《办法》规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要依 法严厉追究、严肃查处。
【福建省】《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
第十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告房屋征收决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房地产价格评 估机构的名单、基本信息,并将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期限等相关事宜告知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协商一致的, 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采取随机或者投票方式确定。采取随机方式确定的,可在摇号、抽签二者之 中选其一。参与投票决定或者随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 3 家;采用投票方式确定的,参与 投票的被征收人数量应当过半数,过半数投票人选择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为多数决定。
【江西省】《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下列程序选定或者确定:
(一)房屋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房屋征收评估信息;
(二)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报名;
(三)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已经报名并符合资质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供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选定期限不少于 7 日;
(四)供被征收人选择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 3 家,少于 3 家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从符合资质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邀请;
(五)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就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
(六)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
(七)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仍不能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确定;
(八)房屋征收部门公布被征收人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协商过程应当公开。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通过投票决定或者随机选定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由公证机构依法公证。
【山东省】《山东省人民政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可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街道、居委会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择。15日内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投票、抽签、摇号等形式,按体现大多数被征收人意愿或者随机选定的方式确定。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十八条 设区的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每年推荐一批具有三级以上资质的房 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方便被征收人选择。
第三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方式等相关 事项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并告知被征收人有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权利。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期限为十日。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共同签字认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 共同协商选定。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择房地产价格评 估机构。
第四十条 被征收人在公告协商期内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组织采取逐户征询、集中投 票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采取集中投票、抽签或者摇号等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邀请被征收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等进行现场监督。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第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拟征收项目的名称、范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方式等相关事项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并告知被征收人有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权力。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期限为15日。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可以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街道、居委会组织被征收入协商选择。
第七条 被征收人在公告协商期内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可组织采取逐户征询或者集中投票的方式,按照多数决定的原则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逐户征询或者集中投票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
第八条 参与投票的被征收人占被征收人总人数比例过小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通过抽签、摇号等形式在公布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中随机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第九条 采取集中投票、抽签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邀请被征收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代表等进行观场监督。
【河南省】《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五条 市、县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有关规定,选择、推荐一批社会信誉好、综合实力强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供被征收人选择,同时加强对房 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市、县级政府公告房屋征收决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单、基本信息,并将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期限等相关事宜告知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一致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公布选定结果。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 决定或者采取随机方式确定。采用投票方式确定的,参与投票的被征收人数量应超过被征收人总数的50%,超过 50%的投票人选择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为多数决定;采取随机方式确定的,可在摇号、抽签二者之中选其一。参与投票决定或者随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家。以投票或者随机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由公证部门现场公证。
【湖北省】《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投票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
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协商方式以征求意见表的形式进行,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征求意见表交由房屋征收部门统计、核实。在七个工作日内三分之二以 上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定,由房屋征收部门公布协商选定结果。
被征收人在七个工作日内协商不成,采取投票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参与投票的被征收人 人数应当不少于被征收人总数的三分之二,半数以上参与投票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投票确定。
采取投票、摇号等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公开进行并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房屋征收 部门公布确定结果。
【湖南省】《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
第八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建立健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选库,根据房地 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申请,将其中依法登记注册、具有三级以上资质和良好执业信用记录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纳入备选库,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房屋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征收评估信息;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选库中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
(三)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已经报名并符合资质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供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期限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供被征收人选择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 3 家;少于 3 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选库中邀请;
(五)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就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
(六)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确定;
(七)房屋征收部门公布被征收人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 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协商过程应当公开。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通过投票决定或者随机选定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由公证机构依法公证。
【广东省】《广东省住房建设厅关于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三、 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 号)的规定开展。地级以上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统一公布具有相应资质、有意向从事房屋征收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并实行动态更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后30个工作日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参加随机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时应当由公证部门现场公证。
【四川省】《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十五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确定。
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被征收人参加,并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 的半数以上选票。投票不能确定的,可以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确定。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房 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贵州省】《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暂行)》
第八条 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时,应当在公告 中载明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期限,该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不低于 5 个工作日。
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 选定评估机构,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共同选择一家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定成功。
房屋征收部门应将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被征收人名单及被选定的评估机构名单在征收范围内公示。
第九条 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人所选评估机构得票数按从高到低的顺序推荐 3—5 家评估机构,邀请被征收人代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基层组织代表参与,采取公开抽签、摇号等方式选定评估机构,并请公证机构对抽签、摇号等过程与结果进行现场公证。
【云南省】《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十七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 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也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予以公告,并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合同。
【陕西省】《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第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通过本市、县政府信息网或征收部门门户网站和当地 媒体发布评估机构报名公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公告规定时限内,可以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房 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已经报名并符合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名单,供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参与报名的评估机构少于三家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内邀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参与。
第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以公告形式,在征收范围内将申请参加该项目评估的评估机构名单、基本情 况及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期限等相关事项告知被征收人。
第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在公告作出5个工作日内,组织被征收人在公示的评估机构名单中以征求意 见、填写表格等方式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第九条 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时,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采取投票、抽签、摇号等方式从报 名的房地产价格估价评估机构中公证确定。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提前5个工作日,将选定评估机构的相关事项(选定时间、地点、方式、程 序、要求和拟选评估机构名称、资质等级等)告知被征收人。
采取投票方式选定的,被征收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持房屋权属证明或公用房屋租赁凭证、承租证书、身 份证明,按一个被征收人(产权户)一票的原则,到指定地点参与投票。参与投票选定的被征收人数量应 超过被征收人总数的三分之二。投票得票率最高且超过 50%的评估机构入选。
通过投票方式未能选定评估机构时,房屋征收部门在得票率最高的前三名评估机构中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选定。选定过程应公开、全程录像,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并由房屋征收部门宣布选定结果。
【甘肃省】《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
第七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
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征收项目时,应当向被征收人提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由被征收人在公布的 名录中协商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被征收人以协商方式无法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的,可以通过投 票方式选定,投票同意率应达到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之日起 5 日内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采取抽签方式选定,抽签应当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进行。
第八条 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 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同一征收项目评估业务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 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依据、评估原则、评估方法、重要参 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第九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被征收房屋价格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干预。
第十条 市、州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 办法》组建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本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的,可以与相邻的市、州联合组 建,也可以在省内跨区域聘请专家。
第十一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被征收 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十二条 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
【青海省】《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
四、合理补偿,保障被征收人权益
(二)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房地产 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告知书发布之日起5日内自行协商选定房地 产价格评估机构;若被征收人在此期限内无法通过协商方式选定,则以 70%以上户数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 估机构作为多数人意见确定评估机构;若被征收人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公开抽号的 方式随机选定。公开抽号时,邀请被征收人代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监察部门、街道 (镇)、社区 (村)组织代表等参与监督。
《青海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从业经历、监管记录、社会信誉等情况,建立青海省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公告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公开选择评估机构通知。参与报名的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报名数额不足三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邀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参与。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在规定的报名时限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以公告等形式,在征收范围内,公布申请参加该项目评估机构的名单、基本情况,并将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期限等相关事宜告知被征收人。
第七条 被征收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并以书面形式将选定的结果报房屋征收部门。
第八条 被征收人在5日内不能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应采取投票选择的方式确定,具体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部门应提前5日将投票选定评估机构的相关事项(评估机构名称、投票时间、地点、须知)告知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持房屋权属证书,按一个被征收人(产权户)一票的原则,到指定地点参与对张贴公示的评估机构进行投票。参与投票的被征收人数量应超过被征收人总数的70%。得票率超过80%的评估机构入选。
第九条 投票选择方式未能选定评估机构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选定。房屋征收部门应提前5日将选定的时间、地点、程序要求等事项告知被征收人。公开抽号时,邀请被征收人代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监察部门、街道(镇)、社区(村)组织代表等参与监督,摇号工作应进行全程录像。
房屋征收部门应邀请公证机关对评估机构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公证。
最后,是四个自治区的评估机构选定办法,除西藏自治区无具体规定外,其他四个自治区规定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自房屋征收部门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 单之日起十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 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通过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选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通过投 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并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过半数票。
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公证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
【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
十一、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协商不成的,可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通过公开摇号等方式随机确定;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没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与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在我区尚未出台具体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前,各地可按当地的原有办法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
(一)房屋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征收评估信息;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自征收评估信息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名;
(三)房屋征收部门对报名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审查,对符合资质条件的按照报名先后顺序公布机构名称、基本信息及信用情况;
(四)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至少提前 5 日将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时间、地点、程序等相关事项告知被征收人;
(五)被征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协商,超过 50%的被征收人选择的评估机构为该项目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六)被征收人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超过 50%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按多数人意见决定;形不成多数意见的,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选定;
(七)房屋征收部门公布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依照前款(五)、(六)项规定的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过程和结果,应当经过公证机关依法公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 式确定,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房屋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征收评估信息;
(二)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
(三)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报名顺序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
(四)被征收人在名单公布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并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
(五)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全体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也可以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六)房屋征收部门公布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或者通过被征收人多数投票决定,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过程应当公开。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决定、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对决定、确定过程制作书面记录,由被征收人代表或者当地具有公信力的代表进行监督,并经过公证机构依法公证。
好啦,以上,全国范围内各个地方的征收拆迁中评估机构的选择办法都提供给大家了。大家按照自己的需要对号入座,自行查询。如有需要,想要了解具体实施办法,可以发送私信给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