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捷搜索:  汽车  科技

竞业限制的范围有哪些?竞业限制的定义及分类

竞业限制的范围有哪些?竞业限制的定义及分类

竞业限制,又称竞业禁止,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员工在任职期间或者离开岗位后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的企业同类经营的一种法律制度。

按照产生依据的不同,竞业限制可以分为法定竞业限制和约定竞业限制两种。法定竞业限制即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具有强制性的、不可协商免除的竞业限制义务。此类竞业限制规定目前散见于部门法中,仅约束特殊的人群,对象主要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个人投资企业的管理人等情况。比如《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和《保险法》第一百零九条都有类似规定。约定竞业限制则是基于当事人的合同约定而产生的竞业限制义务,《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就是约定竞业限制,需以双方的明确约定为前提。当然这种约定并非是完全自主调整的,考虑到谈判双方的优劣势,《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对双方关于竞业限制约定作了一定的限制,包括竞业限制的区域、时间、对象等。

根据义务有效的时间段,竞业限制又可分为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和离职后的竞业限制。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是指在职员工应负的竞业限制义务。对于在职期间的高管,因《公司法》等法定义务的限制,毫无疑问对企业负有法定竞业限制义务。但对于其他不负有法定竞业限制义务的普通在职员工是否对企业同样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目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在职竞业限制的条款,司法实践对此存在很大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10期案例:山东食品进出口公司、山东山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山孚日水有限公司与马达庆、青岛圣克达诚贸易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申字第1065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普通员工在职期间不负有竞业限制义务。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江苏法院2012年度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三则认为普通劳动者在职期间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对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三)》第五条规定“竞业限制期间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者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义务作出约定的,应属有效。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就其在职期间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行为承担责任的,可予支持。”可见,浙江法院采取了一个折中做法,不作当然肯定或否定,而是遵循双方约定,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在职期间竞业限制有约定,则此约定有效。沈阳中院、深圳中院也持相同看法。离职后的竞业限制,则明确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此类竞业限制是目前实务中企业适用比较多,也是法律目前规范的重点。

竞业限制的范围有哪些?竞业限制的定义及分类(1)

猜您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