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微针皮肤屏障受损怎么修复(小课堂别让微整)
做微针皮肤屏障受损怎么修复(小课堂别让微整)当“微整”成为“危整”时,可是,他们当中并不是所有人,都能对你的容貌负责。打瘦脸针、注射去皱······大部分人都见到过,号称让你“变漂亮”的广告。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
今天的公益诉讼小课堂有些特别,
小编带大家聊聊“整容”这件事儿。
如今,点痣、纹眉、
打瘦脸针、注射去皱······
大部分人都见到过,
号称让你“变漂亮”的广告。
可是,他们当中并不是所有人,都能对你的容貌负责。
当“微整”成为“危整”时,
美眉们对于整形可要慎重了!
新闻热点
公益诉讼亮剑非法医疗美容检察建议督促行业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2018年2月,南浔区市场监管局在对南浔镇一商业广场的纹而美工作室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MEDITOXIN”150UNITS和100UNITS空盒各两个,该两种产品外包装上均为韩文,经过对两种产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翻译,确定这两种产品为肉毒杆菌(处方药),经鉴定这两种产品为假药。
经调查后发现,纹而美工作室店主李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且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注射美容等医疗美容服务,且在经营过程中多次非法销售、使用假药进行注射美容,店主李某某因涉嫌销售、使用假药被依法刑事处理中。
检察建议
南浔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在得知此案基本情况后,进一步核查相关情况,并启动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区卫计局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两家单位对辖区内其他美容场所可能存在的类似违法情形进行专项整治,以规范美容服务行业,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收到检察建议书的当天下午,两家单位在南浔检察院的召集下召开了联合执法协调会,制定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专项整治
2018年4月,区市场监管局、区卫计局联合公安机关对辖区内美容服务行业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据统计,专项行动期间,共出动执法人员200余人次,联合执法3次,会商案件线索6次,检查企业、个体商户110家。发现非法医疗美容类互联网不良信息19条,可疑微信号12个,受理发现非法医疗美容违法线索10余条,查处无证无照、非法经营化妆品等违法行为10起。
下一步,行政执法机关将对查处的案件进一步深挖,对发现的线索持续跟踪调查,同时加大对辖区内生活美容机构涉医行为的打击力度,净化医疗美容服务市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检察官提醒
广大爱美人士要注意:
生活美容机构
只能经营无创伤性、非侵入性的项目
如皮肤护理、修眉、
足浴等生活美容和美发。
而漂唇、割双眼皮、去除眼袋、
隆鼻、注射肉毒毒素、
注射玻尿酸、针灸减肥、光子嫩肤等项目
均属于医疗美容范畴。
非法医疗美容具体表现在:
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活动
以及个人未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
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活动
非法医疗美容的主要特点:
1.场所和行动隐蔽;
2.不签协议规避风险;
3.冒牌医师或“专家”;
4.条件简陋风险极大;
5.假药劣药危害严重。
干得漂亮!
及时调查,查清事实!
那么问题来了,
关于医疗美容,
哪些法律能维护我们大家的权益?
哪些红线是经营者不能碰的?
检察官们又是依据哪些法律办案的?
小贴士tips
相关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
非法行医
对于执业人员: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对执业人员可分为医师与非医师。如执业人员为医师,有些美容院以合作为名,聘请医疗机构医师不定期到美容院实施医疗美容(俗称“飞针”),对于医师可以处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如执业人员为非医师,没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美容院(设置者):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可以处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属于医师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销售假药、劣药
美容机构从代购处购国外(特别是从”美容国家——韩国“)进口无中文标签、未经批准的美容针剂,亦有些美容院从经销商处购买”二次包装“的美容针剂(用正规的针剂再加外包装,包装成”高大上“美容针);美容机构购买后再推销给顾客购买,或者直接使用在顾客身上。这就构成以下情形:
销售假药: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2刑事责任
非法行医罪
如果美容机构从业人员非法为消费者实施医疗美容,属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销售假药罪
美容机构使用(销售)假药(包括但不限于如应当经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瘦脸针”“玻尿酸”“美白针”等),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民事责任
美容机构对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经济损失等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还可要求惩罚性赔偿。
相关法条
《刑法》及司法解释
第三百三十六条 【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3021.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3031.html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13620.html
《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七十四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番外篇《经典台词》
“这个世界,真的看脸。”
“那么,干脆换掉这张脸,去整容吧!”
“等你一觉睡醒后,世界就会变得不一样了。”
“整容变美后,世界真的不一样了吗?”
“其实,整容后的人生,也并不是一帆风顺的。”
“世界并不会因为你的美貌,而格外宽容。”
“变美之后,人生会变得更好吗?”
“也许会,但并不意味着一定会更好。”
“幸福和颜值并不一定成正比。”
“真心爱你的人,永远不会因为你的外表而嫌弃你。”
“每个人有变美的权利,但别因为变美而迷失了自己。”
大概每个人都曾有过整容的念头,
但最后却因为贫穷和害怕疼痛放弃。
真的想让自己变更美?
不如从丰富自己的内心开始!
要美貌,更要气质;
要漂亮,更要柔情。
最后请大家,
!!!不要忘记!!!
当我们的公众利益受到侵害时,
勇于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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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行政机关等有关组织未履职或者行政机关履职但相对人未改正,并且行政机关未提诉讼的可以向检察机关举报!
举报电话:12309
小编想说:如果你有发现,涉及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线索,请及时与小编联系!
版权信息:本文综合自南浔检察发布、卫生涉法研究、南浔区卫生监督所、厦门同安卫生计生监督、十点读书、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