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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广告如何避免夸大其词(化妆品如何宣传)

化妆品广告如何避免夸大其词(化妆品如何宣传)八、化妆品广告中不得将“中药”、“中草药”、“中药精华”等词语与化妆品功效组合使用,使消费者对化妆品的作用机理和使用范围产生误认,如“中药去屑”等。七、化妆品广告中不得将“中药”、“中草药”、“中药精华”等词语与化妆品商标、品类等联合使用,产生化妆品等同于“中药”、“中草药”、“中药精华”的语意,如“中药精华 XX产品”等。四、化妆品广告使用性能或者功能、销量方面数据的,应当遵守《广告法》第八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其中涉及引用第三方调查、统计数据的,应当表明出处;相关数据有适用范围或者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涉及性能、功能的数据来源于实验结果或者调查结果的,如果实验或调查的条件、方法、范围等具体内容,对消费者正确理解相关广告数据宣称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同时以显著、清晰的方式在广告中标注。将对特定人群按照特定方式开展的实验或者调查,其结果数据可能含有不确定性和不可复制性,因此,在化妆品广告中作为

化妆品宣传到处都有,有的夸大其词,近几年来对于化妆品宣传也是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那么化妆品如何宣传?广告标准是什么?瑞旭结合最新化妆品广告标准为大家总结了以下几个方面:

化妆品广告如何避免夸大其词(化妆品如何宣传)(1)

一、化妆品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因此,特殊化妆品注册属于行政许可事项。根据《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发布特殊化妆品广告,或者宣传特殊化妆品功效的,应当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对于不能提供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的特殊化妆品广告 根据《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施行前已经注册的用于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的化妆品自《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置5年的过渡期(至2025年末),过渡期内可以继续生产、进口、销售,过渡期满后不得生产、进口、销售该化妆品。过渡期内亦可持有原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件发布广告。

化妆品广告如何避免夸大其词(化妆品如何宣传)(2)

三、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构成《广告法》和《化妆品监管管理条例》所指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属于法律禁止范围。

四、化妆品广告使用性能或者功能、销量方面数据的,应当遵守《广告法》第八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其中涉及引用第三方调查、统计数据的,应当表明出处;相关数据有适用范围或者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涉及性能、功能的数据来源于实验结果或者调查结果的,如果实验或调查的条件、方法、范围等具体内容,对消费者正确理解相关广告数据宣称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同时以显著、清晰的方式在广告中标注。将对特定人群按照特定方式开展的实验或者调查,其结果数据可能含有不确定性和不可复制性,因此,在化妆品广告中作为承诺或保证可能存在法律风险。

化妆品广告如何避免夸大其词(化妆品如何宣传)(3)

五、化妆品广告不得宣传医疗作用。

六、广告中宣传化妆品名称不得含有“中药”、“中草药”、“中药精华”等用语,如 “中药染发剂”、“中药精华洗发液”等。

七、化妆品广告中不得将“中药”、“中草药”、“中药精华”等词语与化妆品商标、品类等联合使用,产生化妆品等同于“中药”、“中草药”、“中药精华”的语意,如“中药精华 XX产品”等。

八、化妆品广告中不得将“中药”、“中草药”、“中药精华”等词语与化妆品功效组合使用,使消费者对化妆品的作用机理和使用范围产生误认,如“中药去屑”等。

九、化妆品中添加有法定允许的中药成分的,可以在化妆品广告中出现具体的中药材品名(如“人参”、“首乌” 等)。

十、上述情形之外在化妆品广告中使用“中药”、“中草药”、“中药精华”等词语是否构成宣传医疗作用,应结合广告相关语境进行个案判定。因《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修订,原化妆品广告发布标准进行调整。

以上,就是瑞旭关于化妆品广告标准的相关总结了,瑞旭温馨提醒各企业和广告商应该积极的关注相关的广告标准做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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