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院脸部毁容赔偿:女子花1.5万元美容患上皮炎
美容院脸部毁容赔偿:女子花1.5万元美容患上皮炎法院认定侵权 美容院退赔2万余元 对于潘某的指控,被告美容院回应说不是事实,称美容院没有行医行为,没有给潘某做祛斑手术,美容院只提供产品和护理,所提供的产品都有质检报告。“潘某确在我店购买过产品,但不是她所说的三无产品,所以我店不应赔偿;她用微信转账给我店的记录也没有备注是消费,其中也包括她从我店套的现金。”美容院老板说。向美容院索赔 被告辩解未侵权 2020年8月,潘某将这家美容院诉至蓬安县人民法院,声称她在美容院共计消费114600元,请求判决美容院退款并赔偿共计22万余元。 潘某在法庭上称,“该美容院无证超范围执业,诱导我在美容院接受祛斑手术,进行祛斑手术后又要求我购买祛斑产品进行后续修复,我先后消费支付金额114600元,美容院拒绝开具任何收据和发票。后我到蓬安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 白细胞严重增多,角质层严重受损,并造成我脸部皮肤成了过敏性皮肤。”潘某说。
消费1.5万元 用化妆品面部受损
中年妇女潘某在一家美容院接受美容护理服务时,使用了对方提供的化妆品, 面部皮肤出现发红、发烫和瘙痒等症状, 到医院进行了治疗。她将该美容院告上法院,称先后在该美容院消费11万多元,美容院销售不合格产品,要求退款并赔偿相关损失。
44岁的潘某是甘孜色达人,长期在蓬安县居住。2017年6月,她在蓬安县某美容院接受美容护理服务。2017年9月至2019年8月期间,这家美容院陆续销售给潘某一些祛斑化妆品,其中包含没有产品合格证明的蓝色瓶装化妆品。美容院出具给潘某的消费发票共计1.5万元。
潘某称,她在使用美容院出售的蓝色瓶装化妆品后,面部出现发红、发烫伴瘙痒等症状。她到蓬安县人民医院检查, 经诊断为面部化妆品皮炎,共产生医疗费174.39元。
向美容院索赔 被告辩解未侵权
2020年8月,潘某将这家美容院诉至蓬安县人民法院,声称她在美容院共计消费114600元,请求判决美容院退款并赔偿共计22万余元。
潘某在法庭上称,“该美容院无证超范围执业,诱导我在美容院接受祛斑手术,进行祛斑手术后又要求我购买祛斑产品进行后续修复,我先后消费支付金额114600元,美容院拒绝开具任何收据和发票。后我到蓬安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 白细胞严重增多,角质层严重受损,并造成我脸部皮肤成了过敏性皮肤。”潘某说。
对于潘某的指控,被告美容院回应说不是事实,称美容院没有行医行为,没有给潘某做祛斑手术,美容院只提供产品和护理,所提供的产品都有质检报告。“潘某确在我店购买过产品,但不是她所说的三无产品,所以我店不应赔偿;她用微信转账给我店的记录也没有备注是消费,其中也包括她从我店套的现金。”美容院老板说。
法院认定侵权 美容院退赔2万余元
双方围绕美容院是否侵权、潘某消费金额和损失如何认定展开了辩论。
法院审理认为,从时间上分析,潘某系使用了蓝色瓶装化妆品之后出现面部接触皮炎症状反应的损害后果,结合潘某到医院就诊的时间、医院诊断证明等,对于潘某面部皮肤受损系购买、使用被告美容院销售的产品所致这一因果关系已达到初步的高度盖然性,美容院的侵权事实成立。
法院认定潘某消费金额为1.5万元,使用蓝色瓶装化妆品的价款为1120元,面部皮肤受损医疗费174.3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法院认为,美容院明知提供给潘某的蓝色瓶装产品无合格证明,仍向其出售造成其损害,存在欺诈情形,应退还潘某购买产品的全部价款1.5万元并承担按蓝色瓶装产品价款三倍即3360元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同时还应赔偿人身损害损失2174.39(174.39 2000)元。
日前,该院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美容院赔偿原告潘某20534.39元。
销售缺陷产品致人损害
可进行惩罚性赔偿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七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本案中,法院认为被告美容院明知产品不合格而进行销售,导致他人受损害, 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南充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