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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防性侵问题(预防未成年人遭受性侵)

青少年防性侵问题(预防未成年人遭受性侵)■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 法律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第79期本期内容■ 目前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情况

青少年防性侵问题(预防未成年人遭受性侵)(1)

学法守法,构建和谐家庭

这里是四川省妇联联合

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办,省司法厅,省妇儿工委办

打造的『天府小妹微普法』栏目

第79期

本期内容

■ 目前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情况

■ 法律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

■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

■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发生的原因分析

■ 如何预防未成年人遭受性侵

■ 强制报告制度

本期讲师

青少年防性侵问题(预防未成年人遭受性侵)(2)

点击视频,听听检察官怎么说

↓↓↓

杨:

观众朋友们大家好,我是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部的杨艳丽,很高兴在《天府小妹微普法》栏目中与大家见面,今天,我和我的小伙伴小巨一起与大家谈谈预防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话题。

近期,网络上曝光的鲍某某涉嫌性侵养女、老师性骚扰多名女学生等事件让大家义愤填膺,对性侵未成年人的恶劣行为感到深恶痛绝。接下来,请小巨介绍一下目前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情况。

【巨】解说: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14-2019)》,披露了相关数据。2017年至2019年,检察机关起诉成年人强奸未成年人犯罪分别为7550人、9267人、12912人,2018、2019年同比分别上升22.74%、39.33%,起诉猥亵儿童犯罪分别为2388人、3282人、5124人,同比分别上升37.44%、56.12%,起诉强制猥亵、侮辱未成年人犯罪665人、896人、1302人,同比分别上升34.74%、45.31%。与2017年相比,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强奸、强制猥亵、猥亵儿童犯罪人数占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比例由22.34%上升到30.72%。从我省的办案数据来看,该比例也呈上升趋势。

01

法律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

杨:

我们通过数据可以看出检察机关近几年持续加强打击性侵未成人犯罪,同时也反映出当前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严峻形势。那小巨我考考你,我国法律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有哪些规定,你知道吗?

巨: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了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解说: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了强制猥亵罪、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杨:

是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还专门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行为应当从重处罚的7种情形:

解说: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妇女、猥亵儿童犯罪的;

(4)对不满12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5)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6)造成未成年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

(7)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

02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

巨:

我这有一份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和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于今年5月15日共同发布的《2019年性侵儿童案例统计及儿童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报告统计的数据来源于2019年媒体公开报道案例。这是他们第七次发布,就是为了呈现和分析在综合因素下进入大众视野的案例的特点和趋势,以呼吁社会各方关注儿童被性侵的严峻形势。

杨:

我们也对2019年全省检察机关起诉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了调研分析和案件评查,该类犯罪案件特点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从施害人与被害人关系来看,熟人作案比例高,约占70%,多为未成年被害人的亲人、朋友、邻居,甚至老师,有些还是直系亲属。他们熟悉未成年被害人的生活环境,更加容易接触到被害人,实施犯罪更为便利。

二是从作案次数和时间来看,一人性侵多名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一人被多次性侵的情况突出。相关案例表明在没有外界力量阻止的情况下,施害人往往多次作案,不会自动终止,持续作案时间长。

三是从施害人年龄来看,未成年人、60岁以上老年人占起诉总人数的比例均约为15%。

四是从被害人年龄来看,低龄化现象突出。14岁以下的占被害人总数的80%。因此,父母永远不要觉得性教育太早,因为罪犯不会嫌孩子太小。

五是性侵成为侵害留守儿童权益的主要犯罪形式。起诉侵害留守儿童的被告人中,性侵害的约占总人数的70%。

03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发生的原因分析

巨:

从犯罪案件特点的我们可以看出,熟人作案和留守儿童遭遇性侵的比例很大,那请问杨检察官在办理案件中发现导致性侵案件发生的原因主要有哪些?

杨:

我觉得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未成年人自身原因。首先未成年人在心理、智力上发育不成熟,认知能力、辨别能力、自我防护能力较差,容易被诱骗而遭受侵害。其次未成年人缺乏基本的性知识,对网友或者“男朋友”的亲密行为认识不正确,甚至怀有好奇而“自愿”被侵害。最后是未成年人法律意识淡薄,在遭受侵害后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导致性侵犯罪隐案率高。

二是家庭原因。一方面,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不到位或者监护缺乏,尤其是农村留守儿童,隔代监护问题突出。另一方面,父母没有意识对子女进行性教育,甚至部分父母在知道子女被性侵后,指责、打骂子女,而不是正确去引导;或者选择“私了”,而不是维护权益。

三是社会原因。《未成年人保护法》明令禁止未成年人进入酒吧、KTV等娱乐场所,但是部分经营者为了利益违规经营,滋生了犯罪的“温床”。旅馆业也存在着违规接待未成年人的现象。近期,广元市检察院对2019年以来办理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梳理,数据显示在旅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案件占比达四分之一,发现存在多项规定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04

如何预防未成年人遭受性侵

巨:

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和原因来看,个人、家庭和社会都是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环节,那请杨检察官结合办案实际,谈谈如何防范未成年人遭受性侵。

杨:

好的。我们发现未成年人往往缺乏防范意识,遭受侵害后不知道怎么做,家长也不知道如何去对未成年人开展性教育。下面,我们可以通过一个短片来了解一下。

播放短片:开江县检察院—性保护篇

巨:

在短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家庭是预防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第一道防线,家长作为监护人必须加强对孩子的监护,确保孩子的日常安全。家长应多加关爱孩子,尤其是留守儿童。未成年人当在日常生活中出现的异常言行,可能是其被性侵后释放的信号,应引起高度重视;家长要尽早对孩子开展性教育和防性侵教育。

05

强制报告制度

巨:

未成年人自身也应该提高自我保护的意识,避免危险发生,如果不幸遭遇到了性侵,一定要拨打110报警电话,或者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12338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12355青少年维权与心理咨询公益服务热线进行维权咨询。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及时有效惩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最高检、国家监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健委、团中央、全国妇联于今年5月7日出台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可能有些观众朋友都不太了解这个强制报告,那麻烦杨检察官给我介绍一下什么是强制报告制度?

杨:

强制报告是指负有强制报告义务的主体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强制报告的责任主体分为两类:

解说:一是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二是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具体来说是指居(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旅店、宾馆等。

巨:

那么在哪些情况下应该报告呢?

杨:

《意见》主要列举了以下9种情形。

解说:

(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三)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四)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五)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六)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七)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八)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九)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巨:

那如果在该意见中有义务报告的人员不履行报告的义务,会承担什么责任?

杨:

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或者单位主管人员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

06

检察机关开展工作的情况

巨:

我知道,四川检察机关在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做了很多工作,比如监督落实“一号检察建议”,会同公安厅、教育厅、民政厅、团省委出台预防未成年人遭受侵害工作的意见,查访学校、幼儿园3352所,促进整改安全隐患200个,1612名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开展法治巡讲2078场次。那下一步四川检察机关在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方面将有哪些新动作呢?

杨:

保护未成年人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今年,我们会开展以下几项工作。一是深入开展专项行动。今年4月,省检察院在全省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了为八个月的“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专项行动”。近日,省委政法委、省委宣传部、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妇联等13家部门联合开展“全省防范打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关爱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专项行动,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

二是“没完没了”抓好“一号检察建议”落实。各地检察机关将对前期已经督导检查的学校、幼儿园开展“回头看”,督促整改落实情况。

三是依托法治教育基地提升未成年人法治意识。目前,全省检察机关共建设85个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基地,40余万学生和群众走进基地接受法治教育。省检察院正牵头与司法厅、教育厅联合建设四川省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实践基地,各市级检察院也将在本市范围内建立覆盖全市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将基地建设成为学生、家长、老师的学法阵地。

巨:

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相信通过我们共同努力,一定能够激发全社会的参与热情,进一步广泛凝聚共识,形成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强大合力。

杨:

是的,少年的你们,始终是我们的牵挂。愿你们如春草蓬勃生长,如夏阳热情奔放,在秋日收获硕果,在冬天描绘梦想。好了,今天的节目到此结束,请继续关注下期节目,再见。

青少年防性侵问题(预防未成年人遭受性侵)(3)

来源 | 四川幸福女性

编辑 | 有朵云

温江姐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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