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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放弃父母遗产继承权可以吗(断绝亲子关系后)

子女放弃父母遗产继承权可以吗(断绝亲子关系后)那么,在什么情况下,继承人才会无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也就是说,继承人只有存在该法律条文中的法定丧失继承权的行为,才会有可能被判决无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同时,由于继承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亲关系而产生的,而血亲父母子女关系是不能解除的,所以一般情况下子女都会享有法定继承权,所谓的声明或者协议脱离父母子女关系的行为都不会使其丧失继承权。因此,在前述的事例中

近日,笔者有位朋友和笔者倾诉道她家中遇到的烦心事,她说道:她的外婆身患重病,其自身体感也时日无多了,于是想立一份遗嘱,对其名下财产进行分配。但是由于外婆重病在身,不宜外出且无法动笔写字了,身边也只有朋友的母亲(也就是外婆的女儿)在照顾,于是外婆便口述遗嘱内容,由其女儿进行书写。然而外婆一共生育了四个孩子,除了朋友的母亲以外,还有三个孩子,但是据说都与外婆断绝了母子关系或母女关系。朋友知晓这事情后,担心未来其他亲朋好友不承认这份遗嘱的效力及内容,或是外婆的其他子女不承认与外婆断绝了亲子关系,并要求分割财产,从而导致亲戚之间的感情变得僵硬而疏远。朋友于是十分苦恼烦心,便向笔者咨询这份遗嘱的效力问题与外婆其他子女是否还享有继承权的问题。当笔者听完朋友的讲述后,颇为震惊,震惊之处不在于外婆的这份遗嘱订立程序上的问题,而在于她们竟然还相信断绝亲子关系这一行为是合法有效的。于是笔者马上告诉朋友,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这件事情存在的风险以及可以采取怎么样的措施进行补救。

关于朋友的这一经历,相信在现实生活中应该十分常见,可能也有不少朋友目前正存有相似的困境,于是笔者欲借助朋友这一事例,和大家分享一些遗产继承方面的法律小知识。

【亲子关系及继承权的问题】

首先我们先了解一下法律上对于“亲子关系”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通过上述法律条文,我们可以看出,并没有法律依据支持通过声明的方式断绝父母子女关系的,即便是父母离婚后,亲子关系亦不会随之解除,甚至不会出现断绝的情况的。唯一可以否认亲子关系的方式是通过亲子鉴定证明父或母与孩子之间没有亲子关系。

这是由于亲子关系是无法通过法律的方式断绝的,因为这是事实关系,这种具有血缘关系的直系血亲父母子女关系是不能解除的。父母和子女声明或者协议脱离父母子女关系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这种声明没有法律效力,所以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同时,由于继承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亲关系而产生的,而血亲父母子女关系是不能解除的,所以一般情况下子女都会享有法定继承权,所谓的声明或者协议脱离父母子女关系的行为都不会使其丧失继承权。因此,在前述的事例中,即便外婆与另外三个孩子都声明断绝了亲子关系,最终都不会影响这三个孩子在外婆去世后享有遗产继承权。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继承人才会无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也就是说,继承人只有存在该法律条文中的法定丧失继承权的行为,才会有可能被判决无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嘱的效力问题】

首先一份有效的遗嘱,需要满足四个条件,分别是:遗嘱人有遗嘱能力、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的内容合法及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其中“遗嘱人有遗嘱能力”指的是遗嘱人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订立遗嘱是一项十分重大及严谨的事情,涉及的财产的分配或权利义务的转移,需要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若如前述事例中的外婆,已身患重病且行为能力也大幅下降,很有可能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不能直接认定外婆在口述遗嘱过程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因此这份遗嘱的效力问题是有争议的。

再者,前述的事例中,外婆在订立遗嘱过程中存在重大错误,那便是有且仅有其女儿一人在场。这是为什么呢?根据事例中的情况,再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千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可知,外婆选择的是代书遗嘱的方式,但是并没有请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同时外婆的女儿作为继承人是不能够作为遗嘱见证人的。那么依据事例的情况来看,外婆可以通过什么方式订立遗嘱呢?由于外婆行动能力大幅下降,已经无法动笔写字了,所以可以邀请两个以上非继承人、非受遗赠人或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上门在场见证,然后可以选择代书遗嘱、打印遗嘱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其中一种方式进行遗嘱订立,最后还可以请公证机构上门对遗嘱进行公证。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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