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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繁育的华南虎(寻虎后续文文成为)

人工繁育的华南虎(寻虎后续文文成为)9月16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开庭审理。我穿着“拒绝动物表演”主题的老虎T恤线上进行了参加。听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对自身保护责任——保护经营者的合法利益,对信息公开的管理和审查——对商业秘密、经营信息的保护,真的为文文感到悲哀,为自己在管理部门看来那不值一提的保护愿望而悲哀。经过长达数月的兜兜转转之后,我始终不能百分百地确认文文被用于电影拍摄的合法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回复说没有受理和审批过相关许可,一边又有行政许可决定书(林护许准【2016】01372号)。这两者相互矛盾,但又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所以,我始终没能看到行政决定书,也就不能确认其合法性。所以,在6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可以公开行政许可决定书,以便确认文文被利用的合法性。我想要文文过得好一些,有更大的生活空间,有更适宜她自然习性的饲养环境,少一些恐惧害怕与束缚,多一些自主选择机会。可惜,这些我都做不到,那我能做

文文,她的不幸,恰恰因为她是一只东北虎,身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但又仅仅只是一头人工繁殖的,养在一家公司属性的动物园里。她出生的目的只有一个,被公司经营利用,卖身卖命来挣钱,她的一生都将是“商业秘密”。

人工繁育的华南虎(寻虎后续文文成为)(1)

文文,也许因为长得标致,也许因为性格温顺,她被电影《阳光劫匪》选中,成了“电影明星”。在拍摄结束后,回到老东家——贵州森林野生动物园,在猛兽表演场进行表演。因为“明星”身份,她额外还要供游客零距离接触,抚摸拍照。她的脖子上套着铁链,被控制在木板上,旁边的驯兽员手里拿着棒子,严阵以待。

人工繁育的华南虎(寻虎后续文文成为)(2)

这就是大明星东北虎文文的生活日常,一只东北虎的保护现状。

她被利用之后,回到的是昏昏暗暗的小屋子,旁边拥挤着其它几头表演的老虎。我该庆幸,她没有生活在铁笼子;我该庆幸,她年纪小还算健康;我该庆幸,至少她还活在眼皮子底下,没有像现在这样被藏起来,不知所踪。

我想要文文过得好一些,有更大的生活空间,有更适宜她自然习性的饲养环境,少一些恐惧害怕与束缚,多一些自主选择机会。可惜,这些我都做不到,那我能做的,只能退而求其次。如果文文注定是要被经营利用,那么至少这些经营利用是合法的,是公开的,是可以被监督的。就像是一个排污口,企业可以排污,但得达标后排污,需要公示排污口,需要有污染物数据的公示。因为缺少了阳光,就可能会有暗管偷排,违法展演、私卖老虎等,那伤害的将不仅仅是文文这一头老虎,而是整个环境与生物多样性,刺激对野生虎的需求。

那,我希望文文参演电影《阳光劫匪》至少是合法的。如果一个非法的拍摄发生在一部公映的电影里,那是野生动物保护的一种悲哀。

为了确定文文参演《阳光劫匪》的合法性,我做了两件事,一是向唯一一个老虎审批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申请信息公开,希望公开《阳光劫匪》及其主题曲MV《别把我丢了》拍摄利用老虎的行政许可,和贵州森林野生动物园在电影拍摄前后时间段里相关行政许可的批文,为什么会申请一堆文号,是因为我真的不知道哪一个才是关于文文的。二是向北京园林绿化局进行反映,希望当地林业部门核查电影制作公司是否获得老虎利用的批文。

经过长达数月的兜兜转转之后,我始终不能百分百地确认文文被用于电影拍摄的合法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回复说没有受理和审批过相关许可,一边又有行政许可决定书(林护许准【2016】01372号)。这两者相互矛盾,但又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所以,我始终没能看到行政决定书,也就不能确认其合法性。所以,在6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可以公开行政许可决定书,以便确认文文被利用的合法性。

9月16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开庭审理。我穿着“拒绝动物表演”主题的老虎T恤线上进行了参加。听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对自身保护责任——保护经营者的合法利益,对信息公开的管理和审查——对商业秘密、经营信息的保护,真的为文文感到悲哀,为自己在管理部门看来那不值一提的保护愿望而悲哀。

他们可曾关心过文文在拍摄现场时如何被对待,对潜在的人身安全隐患如何在管控,对拍摄之后文文被进一步用于违规的零距离利用。这些统统都不关心,关心的只有保护经营主体的合法利益,避免商业秘密的泄露。他们不知道,其他省级林业部门可以公开行政许可决定书全文,可以公开动物来源、数量、种类和用途。他们只知道,经营利用类全部是经营利用信息,是保密信息,无法区别公开。

文文只是一只被人工养殖、繁育的东北虎,她不是野生虎。受保护是要保护经营主体的商业利益,而不是文文的生命与健康、经营行为的伦理性和可持续性、合法许可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对野生动物消费、对野外种群的影响。

在本应是老虎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宣传教育的经营公司看来,信息公开的申请可能只是别有用心,可能是商业间谍,试图套取公司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的方式、规模、价格等商业秘密,可能是在损害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的这一特殊产业。他们看不到“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中的“优先”二字,看不到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是否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是否得到符合行业标准的饲养,是否保障公民参与保护和监督的权利。

老虎的经营利用信息,始终在黑匣子里,一个阳光穿不透的盒子里。而就在这样的情况下,活体展演利用下一环节的死体利用——虎骨、虎皮、虎牙等,都是可以通过办许可变成合法的。而合不合法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决定,而且大概率上,可能仍是会以“商业秘密”为由而不予公开。

不觉得很可怕吗?文文如果常年表演,一身疾病之后,等待她的会是什么呢?又或者如今下路不明的她,已经在下一环节的经营利用中,而我无权知晓,因为这是商业秘密。

文文的不幸,在于她仅仅是一只被公司养起来经营利用的虎,她的一生都将是“商业秘密”。

而她存在的意义,就真的只是“商业秘密”吗?

真正保护的是什么,老虎本身?还是商业利益?抑或是唯一审批权背后的权利快感与不容置喙?

野保法要求野生动物利用保证可追溯。可怎么追溯,一路上全是“商业秘密”。

人工繁育的华南虎(寻虎后续文文成为)(3)

文章来源:拯救表演动物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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