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历史名城保护(五周年这个保护)
南京历史名城保护(五周年这个保护)△图片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今年2月,由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审结的“金梗818”维权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一批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系列报道首篇,我们将目光聚焦到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粮食,一起看看南京法院如何保护创新的“种子”!湖上春已早,田家日不闲。春耕正当时,江苏省淮河地区的广袤土地上,“金梗818”水稻播种育秧工作在大面积进行着。
编者按:
从1983年审理首例商标权纠纷,到1996年在全国率先成立专业化知识产权审判庭,南京中院砥砺奋进,深刻铸就保护创新、服务创新、激励创新的基因。秉承了这样的优良基因,2017年1月19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南京知识产权法庭正式挂牌成立。五年来,南知法庭充分发挥专业化集中审理优势,走出了一条具有国际影响、全国领先、南京特色的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道路。
在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暨南知法庭成立五周年之际,即日起,本公号将推出“南知”五周年系列报道,在今年知识产权宣传周“全面开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新征程”的主题下,聚焦南知审判的特色亮点、典型案例,报道南京法院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引领性国家创新型城市、优化营商环境等布署,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整体效能,营造有利于创新创造的法治环境,打造知识产权保护南京“新高地”的生动实践。
守正创新,南京知识产权法庭,步履不停……
系列报道首篇,我们将目光聚焦到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粮食,一起看看南京法院如何保护创新的“种子”!
湖上春已早,田家日不闲。
春耕正当时,江苏省淮河地区的广袤土地上,“金梗818”水稻播种育秧工作在大面积进行着。
今年2月,由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审结的“金梗818”维权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一批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
△图片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
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4月20日,2022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启动。在“全面开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新征程”的主题下,南京以最严格保护为总基调,不断探索保护知识产权、激发创新活力。
卖假种子恶意侵权,惩罚!
△省农科院供图
“金粳818”水稻品种由天津市水稻研究所育成,2015年经第三届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定通过,2018年获得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授权,2019年起,金地公司取得独占实施许可,开始生产和销售这一稻种。
然而,某农资有限公司未经授权,长期以来以白皮或其他稻米包装方式对外销售“金粳818”稻种。在这家农资公司建立的客户微信群中,种子销量动辄成千上万斤,该公司取得大量收益。
金地公司认为遭到恶意侵权,起诉要求该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
金地公司向法院提供了大量证据,包括交易的录音视频、收据凭证及公证材料。证据显示,金地公司为取证,先后购买了1万斤种子,并派专人记录了种子从订货、送货到交易的全过程,最终清晰地固定下了遭受侵权的诸多证据。
一般民事侵权中,法律规定的是“填平”原则,即损失多少、弥补多少;但在涉及到植物新品种的恶意侵权时,种子法和民法典明确规定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即在实际损失的1-3倍范围内判赔。
该案承办人、南京知识产权法庭法官臧文刚介绍,在调查了被告销售价格、销售数量后,法院认为,被告未经许可采用白皮或其他不规范的包装销售种子,包装上没有任何有关种子信息的标注,销售渠道相对封闭,侵权方式隐蔽,主观故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而且,该农资公司作为农业技术服务提供者、技术推广者,利用了种粮大户等会员的充分信任,实施侵权行为,是知假卖假行为,影响极坏。最终,合议庭对原告的赔偿主张予以支持,按照损失额3倍实施惩罚性赔偿,依据当时的法律规定,“顶格”开出了300万元“罚单”。
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评为“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1年度十大案件”;今年2月,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一批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
侵权后股东“出逃”,追偿!
种子公司卖假,被发现后先是将公司注册资本从680万元降低至10万元,随后股东又免费转让全部股权,这种“操作”能逃避赔偿责任吗?
江苏金土地种业有限公司是“扬辐麦4号”小麦品种权人,扬州某种业公司对外生产和销售侵权种子,被诉至法院索赔。
扬州某种业公司初始注册资本为680万元,2名股东分别认缴货币出资408万元、272万元,认缴时间为2036年2月29日前。事发后,这两人没有实缴任何出资,还把持有的股权“免费”转让给他人,而股权转让后的法人直接经公告等程序,将公司的注册资本从680万元降低为10万元。
△2021年10月28日,种业自主创新体系与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研讨会在南京召开。市中院供图
在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这一起案件中,股东“出逃”躲避责任的路直接被“堵死”。法院最终判决,这2名股东应当在未出资本金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案后经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的这一判决,有效遏制了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及公司法人人格独立等制度,以非法手段规避股东个人责任的行为,极大保障了植物新品种权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效落实,突显了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严格保护。
近年来,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坚持实施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念,加大对恶意侵权的惩治力度,对于维护种子市场交易秩序和粮食安全,促进种业科技创新具有积极的价值引领。
今年3月1日,修订后的《种子法》正式生效,进一步提升了惩罚性赔偿的倍数和金额上限,法定赔偿最高额可判赔500万元。这将更加有利于打击种业侵权行为,维护种业发展秩序。
贡献“南京智慧”,保护创新“种子”
△江宁区汤山街道阜庄村的高效设施农田。通讯员 郭明峰 南京日报/紫金山新闻记者 冯芃 摄
在“南粳9108”水稻品种维权案中,该新品种在增产、提升食品品质等方面进行了改良创新,倾注了科技工作者极大心血。而被告在该品种申请保护后、被授权前即进行生产和销售。
“知产庭通过审判确立了植物新品种的临时保护模式,审判结果强调对新品种被授权公告前的延伸保护,强化了鼓励种业科技创新、培育植物新品种的立法精神和司法价值取向。”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庭长徐新介绍说。
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开创了“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这一新案由,并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相关条款直接采用,推动了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
在上述司法解释中,南京法院对24个条文中的10条贡献了“南京智慧”。
记者了解到,南京知识产权法庭挂牌成立5年来,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8069件,涉及植物新品种案件共计245件,其中1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5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守护种子这一“农业芯片”的同时,南京法院充分发挥全国首批跨区域集中管辖技术类案件专门审判机构的先发优势,走出了一条具有全国影响、省域示范、南京特色的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道路——
01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评为2020年度查处重大侵权盗版案件有功单位;
02农业农村部召开的保护种业知识产权专项整治行动视频会议中,南京知识产权法庭作为全国唯一法院代表到会交流经验;
03审理的华为公司与卢森堡康文森公司专利权案,先于英国、德国法院判决确定华为公司使用康文森公司4G标准必要专利的国内市场费率标准,有效维护我国司法主权和企业合法权益;
04在全国首创聘用制专职技术调查官机制,获江苏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司法厅评选的“法治建设创新奖”,工作经验被《人民法院报》头版头条专题报道;
△《人民法院报》头版专题报道截图
05累计有20件案例获得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年度案件、50个典型案例等国家级荣誉;
……
织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构建知识产权解纷“加速器”,夯实知识产权诉讼“优选地”,擦亮知识产权审判“金字牌”。
未来,南京法院将继续以最严格保护为总基调,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持续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保护创新的“种子”。
来源:紫金山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