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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九条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五十九条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来源:抚州网警巡查执法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不法分子利用动态IP代理技术更换IP地址,大量办理宽带账号,通过“秒拔”技术获取海量IP账号提供给下游用户,从事网络诈骗,薅羊毛,批量注册虚假账号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案发率越来越高。

五十九条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1)

近日,宜黄县公安局网安大队接上级线索,发现一网络运营者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及身份信息核验义务。

五十九条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2)

经查,违法行为人花某在宜黄县某出租屋内,放置140余台电脑主机设备,通过在淘宝网经营“光迅远程电脑租机网店”,向不特定客户提供远程电脑租赁服务。作为网络服务的提供者,花某未制定内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未按规定落实监测用户的网络行为和留存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并且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另出租的B-103电脑设备上登录的QQ在多个QQ群传播大量淫秽色情视频文件(需要付费观看)。花某涉嫌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及身份信息核验义务,造成较为严重的危害网络安全后果,宜黄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花某处于一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

五十九条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3)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抚州网警巡查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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