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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中外公司货物买卖起纠纷)

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中外公司货物买卖起纠纷)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我国与加拿大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CISG)缔约国,双方当事人营业地分别位于我国和加拿大,本案审理应优先适用CISG。根据CISG规定,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本案双方当事人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对存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均无异议,并认可双方交易惯例为先行商定价格,而后进行实际交易,法院确认该交易惯例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加拿大某电力公司收到提单后,依据提单提货并收取发票,未向青岛某设备公司提出异议,且法院调取的出口报关单中载明的货物数量、价款等信息,与青岛某设备公司提供的项目报关单中载明的信息一致,与青岛某设备公司诉请货款数额一致,故可确定货物的总价为31626909.53加元。青岛某设备公司依约交付货物,加拿大某电力公司仅支付部分货款,构成违约,应当支付剩余货款9626909.53加元及相应利息,故对青岛某设

记者 刘一诺 实习生 牛晨媛

8月9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东高院”)举办“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法院“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工作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山东高院民四庭副庭长康靖发布了《“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其中涉及一起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中外公司货物买卖起纠纷)(1)

2017年起,青岛某设备公司向加拿大某电力公司供应货物,但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青岛某设备公司交付货物后,主张货款总额为31626909.53加元,青岛某设备公司诉请加拿大某电力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利息。加拿大某电力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双方共同商定的单价为每吨1835加元,进口报关的货物总重量为13579吨,货款总额应为24917465加元,加拿大某电力公司已不欠货款。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我国与加拿大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CISG)缔约国,双方当事人营业地分别位于我国和加拿大,本案审理应优先适用CISG。根据CISG规定,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本案双方当事人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对存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均无异议,并认可双方交易惯例为先行商定价格,而后进行实际交易,法院确认该交易惯例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加拿大某电力公司收到提单后,依据提单提货并收取发票,未向青岛某设备公司提出异议,且法院调取的出口报关单中载明的货物数量、价款等信息,与青岛某设备公司提供的项目报关单中载明的信息一致,与青岛某设备公司诉请货款数额一致,故可确定货物的总价为31626909.53加元。青岛某设备公司依约交付货物,加拿大某电力公司仅支付部分货款,构成违约,应当支付剩余货款9626909.53加元及相应利息,故对青岛某设备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康靖介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优先适用CISG规定,确认交易惯例对当事人的约束力,并通过进一步调查取证,确定了交易的数量及价格,从而作出公正裁判。我国是加拿大的第二大贸易伙伴,随着双方贸易往来的不断扩大,我国企业“走出去”过程中难免会遇到法律风险。特别是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因双方存在交易惯例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导致取证难、维权难的现象屡有发生。本案对于认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履行中的违约责任,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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