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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法考题目(法考客观题:物权概述)

物权法法考题目(法考客观题:物权概述)(6)须具有特定性,如,海水和大气非法律上的物。(5)须能满足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即价值性和有用性;(2)须为有体物(电、热、声、光等能量,以在法律上有排他的支配可能性为限亦可认定为物);(3)须能够为人力所支配。【注意】雷电、台风、日月星辰非法律上的物;(4)须具有独立性。【注意】安装在楼房里的电梯非法律上的物;

「物权的客体:物」

1.原则上

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控制、支配并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特征包括:

(1)须存在于人体之外

(2)须为有体物(电、热、声、光等能量,以在法律上有排他的支配可能性为限亦可认定为物);

(3)须能够为人力所支配。【注意】雷电、台风、日月星辰非法律上的物;

(4)须具有独立性。【注意】安装在楼房里的电梯非法律上的物;

(5)须能满足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即价值性和有用性;

(6)须具有特定性,如,海水和大气非法律上的物。

2.例外

权利。法律规定权利属于物权客体的,依其规定,如,权利质权中有股权质权、知识产权质权等。

3.特殊物:货币

作为具有高度可替代性的特殊种类物,其占有和所有权不可分割,占有即所有。货币之上不存在物权请求权之返还原物请求权,仅存在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货币之债是种类物之债,货币之债不发生履行不能

4.特殊物:有价证券

指标有票面金额,用于证明持有人或该证券指定的特定主体对特定财产拥有所有权、债权,或者股权的凭证。

(1)设定等额权利的有价证券,如股票。

(2)设定一定物权的有价证券,如提单、仓单。

(3)设定一定债权的有价证券,如债券、汇票、本票、支票、提货券等。

|「物的分类」

1.不动产与动产区别

(1)所有权的主体不同:私人不能享有土地的所有权

(2)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同:不动产登记VS动产交付

(3)可设立的他物权不同:动产上不能设立用益物权VS不动产上不能设立质押权

(4)能否发生相邻关系不同:相邻关系只能发生在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

(5)地域管辖不同:不动产采专属管辖

2.原物与孳息

(1)天然孳息:果实、幼崽

一般规则: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2)法定孳息:利息、租金、其他因法律关系所得收益。(射幸孳息:、抽奖、保险)

一般规则: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其他相关规则:

(1)“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孳息:交付之前归卖方,交付之后归买方

(2)担保物孳息:担保物和孳息的所有权均归担保物所有权人。但在抵押物被法院扣押后、质物质押期间、留置物留置期间,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的孳息有“收取权”。用收取的孳息充抵债务,充抵后担保物权人才取得孳息的所有权。

(3)夫妻共有物孳息: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内用于投资所得收益,归双方共有。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内所得存款孳息和自然增值,归单方所有

3.主物与从物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贰】物权概述

|「物权的特征」

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1)所有权是所有人对于自己所有之物的一种总括的、全面的支配,而他物权则是在某一个方面对他人所有之物进行支配。

(2)对物的使用价值的支配往往是有形的,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其承包经营之耕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

(3)对物的交换价值的支配往往是无形的,如,就抵押权而言,不动产抵押权人对于抵押物无占有的事实,自然不可对于抵押物的实体进行有形的支配。

2.物权是一种财产权,是权利人直接享有物之利益的权利。

利益可分为三种:一是物的归属;二是物的利用;三是就物的价值而设立的债务的担保。利益的不同而有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

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物权是一种对世权、绝对权

物权的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义务内容是不作为,只要不特定的人没有不法干涉其行使权利即可。

|「物权的分类」

1.法定种类

(1)所有权

所有人可以对其所有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可以排除他人违背其意志所为的干涉。所有权是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为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从所有权中可以分离、派生、引申出各种其他的物权。

(2)用益物权

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权利,包括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等。

(3)担保物权

这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4)占有

是指对物的控制、占领。占有究竟是一种单纯的事实,还是一种权利,各国的立法例是不一致的。

2.理论分类

(1)自物权与他物权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因其与他人之物无关,故称作自物权。所有权是最典型的自物权。

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他物权是对他人财产享有的权利,其内容是在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某一方面对他人之物的支配。

(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典权、不动产抵押权等是不动产物权。

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则是动产物权。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方法、成立要件等各有不同。

【叁】物权的效力

物权具有优先效力、追及效力、排他效力,而债权则没有这些效力,具有平等性、相容性。

|「物权的排他效力(VS债权的相容性)」

1.同一物上不得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或两个内容相冲突的他物权。

(1)所有权:同一标的物上不得有两个所有权。

(2)用益物权:同一标的物不得成立两个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2.内容不冲突的物权之间可以并存

(1)不同种类物权可并存:所有权与用益物权、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均可并存。

(2)同一标的物可以成立两个以上内容不同的地役权

(3)担保物权:同一标的物可以成立两个以上的担保物权

|「物权的优先效力(VS债权的平等性)」

1.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1)“一物多卖”的背景下,通过公示取得物权的买受人优先于仅获得债权保护的另一买受人。

(2)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3)在债权人依破产程序或强制执行程序行使其债权时,作为债务人财产的物上存在他人的物权时,该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人的债权

例外:

预告登记:办理预告登记的债权优先于物权。

所有权转移不破租赁:租赁权成立在先情形下的买卖不破租赁

先租后抵:抵押不破租赁,租赁权优先于抵押权

2.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1)以成立时间先后排列优先顺序的物权

在同一标的物上,后成立的物权只有在不侵入、不干涉先成立的物权的支配范围的条件下才得以成立。如,都登记的抵押权,登记在前优先

(2)后发生物权优先于发生在前的物权

由于发生的物权,往往是基于原物权人的意志或法律规定而设定的,新设定的物权本身就构成了对于原物权的限制,如,房屋上设立抵押权,抵押权优先

(3)混合担保

质押先于抵押:留置权>质押权>登记抵押权>未登记抵押权

抵押先于质押:留置权>登记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抵押权

|「物权的追及效力(VS债权的期限性)」

物权成立后,不论其标的物辗转至何人之手,权利人均可以追及标的物之所在,并直接行使权利,即只要在最后占有人处发现自己的物,即可予以取回(但因善意取得、征收会阻断)

【肆】物权的民法保护:全方位、多层次

物权的诉讼救济方式具有多重性(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给付之诉),对比债权的诉讼救济方式仅有单一性(给付之诉)。

|「确认物权请求权」

在财产的归属、内容问题发生争议而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时候,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物权

|「物上请求权(核心)」

1.物权请求权

指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可以直接向对方提出请求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行使物权请求权。

从性质上说,物权请求权是以物权为基础的一种独立的请求权。

首先,作为请求权,不以对于物的占有支配为内容,因此不是物权之本身,是独立于物权本身的一种行为请求权

其次,作为请求权与债权类似,在不与物权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债权的规定,如给付迟延等;

最后,物权请求权附属于物权,是物权效力的一种延伸,其产生、转移与消灭均应当从属于物权

因此,物权请求权不能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包括三个方面内容: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1)返还原物请求权

物权人在其所有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时,可以向非法占有人请求返还原物,或请求法院责令非法占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

(2)排除妨害请求权

物权人虽然占有其物,但由于他人的非法行为,致使物权人无法充分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时,物权人可以请求侵害人排除妨碍,或者请求法院责令侵害人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请求权

侵害虽未发生,但物权面临遭受侵害的危险,存在被侵害的可能,对于这种可能发生的侵害,物权人有权请求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防止侵害,消除既存的危险,以避免侵害的发生。

2.占有保护请求权

是以保护占有的现实状态为宗旨的独立的请求权。包括:(1)占有返还请求权;(2)排除妨碍请求权;(3)消除危险请求权

3.恢复原状请求权

修理、更换、重作。

恢复原状请求权是物权请求权还是债权请求权?学界争议较大,未有统一观点。

主张物权请求权,是因为此请求权是请求恢复到物权的圆满状态,符合物权请求权的目的。

主张债权请求权,是因为恢复原状只不过是造成损害的救济途径,金钱赔偿直接向对方支付金钱,恢复原状不过是通过付出金钱购买劳务或直接提供劳务让损失获得救济,不是基于物权自身的延伸。

|「债权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物权人的财产因他人的不法侵害而毁损、灭失时,物权人有权请求侵害人赔偿损失,或者请求法院责令侵害人赔偿损失。赔偿损失仅为物权保护的补充方法

|「物权保护的期间限制」

物权的存在相对恒久,债权的存在都是暂时的。因为,债权往往是为了获得具体利益的手段,一旦目的实现,债权即归于消灭。

1.返还原物请求权

(1)不动产,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特殊动产,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二者均有登记制度,无举证困难)。

(2)普通动产:一般情况3年诉讼时效(无登记制度,举证困难),普通动产特殊情况2年除斥期间(向遗失物受让人主张)

2.占有返还请求权

1年除斥期间,自侵占发生之日起计算。

五、物权的公示方法

我国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以登记作为主要公示的方法,动产以交付作为公示的方式。

|「动产公示方式:交付」

交付即转移占有占有即公示。包括三种方式:现实交付、观念交付、拟制交付

1.现实交付

交付标的物,将出让物置于受让人的实际控制之下。

2.观念交付

是指在某一个法律规定的时刻,当事人在观念中都认为物权已经发生了变动,至于标的物实际上在谁的控制之下并不重要,只要当事人认为所有权已经发生变动了就视为交付完成。具体包括三种情况:

(1)简易交付

动产物权的受让人因合同业已占有出让人的出让物的,出让人与受让人达成物权转让或设立合意时,交付即完成。

(2)指示交付

出让人出让的动产被第三人(如出租人、出借人、寄存人)占有的,出让人将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并告知占有人向受让人交付该动产,是为指示交付,也称“返还请求权的让与”。动产买卖、动产赠与、动产质押中,以指示交付方式完成交付的,自出让人与受让人关于指示交付的协议生效时发生物权变动

(3)占有改定

出让人在转让物权后,仍需要继续占有出让的动产的,由出让人与受让人订立合同,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在约定期限届满时,出让人再按约定将该动产交还给受让人占有,即为占有改定。

在占有改定中,出让人与受让人实际上达成了两个合意:

一是转让动产所有权的合意;

二是借用、租赁等能够使出让人继续占有转让动产的合意。

之所以称为占有改定,是因为出让人对出让动产的占有由原来的所有人占有改变为非所有人的占有,而受让人则根据前述第二个合意取得对转让动产的间接占有。在占有改定中,受让人取得物权的时间点为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的由出让人继续占有动产的约定生效时

3.拟制交付

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这时如果标的物仍由出让人或第三人占有时,受让人则取得对于物的间接占有。此种交付方式多在商事主体之间发生。

|「不动产登记制度」

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1.原则上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可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情况:(1)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2)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3)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4)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5)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6)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国家无需办理所有权登记,即可依法律规定或生效的征收决定取得自然资源所有权;即可处分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相对人取得用益物权;相对人取得国有自然资源的用益物权,必须进行使用权登记。

2.登记的效力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3)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3.特殊登记的种类

(1)预告登记

是指在当事人所期待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所需要的条件缺乏或者尚未成就时,即权利取得人只对未来取得物权享有请求权时,法律为保护这一债权请求权而进行的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2)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薄出现错误;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更正申请;登记名义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申请人有证据证明登记错误。符合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办理更正登记,消除错误登记。以更正后的内容确定不动产物权的归属。

(3)异议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利害关系人的更正登记请求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异议登记的功能只是排除不知情的第三人存在的可能,因为在异议登记有效期间内,若要通过登记变更物权或者设定其他物权的,是能够通过异议登记发现此不动产权利存有异议的。因此,异议登记失效后,利害关系人依然可以提起确权之诉

物权法法考题目(法考客观题:物权概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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