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的法律法规(与特许经营有关的几个法律问题分析)
商业特许经营的法律法规(与特许经营有关的几个法律问题分析)3、特许人未进行备案即开展特许经营业务,有何种法律风险?但《北京高院特许经营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特许经营合同不因特许人不具备该项条件而无效。因此从实务角度而言,不具备2家直营店和1年以上经营时间即进行特许经营的,主要需要面对的是行政处罚风险,当然,受到行政处罚后,对特许人的企业信誉亦会造成负面影响,因此,除非不会遭到加盟店或其他当事方的举报,否则不要在不具备此项条件的情况下进行特许经营业务。2、特许人不具备2家直营店和1年以上的经营时间,特许经营合同是否会被认定无效?对于具有一定的符合《条例》规定的经营资源的企业,若其在不具备2家直营店和1年以上的经营时间的条件的情况下即进行特许经营,是否会导致特许经营合同无效,目前亦无全国层面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条例》规定,特许人不具备2家直营店和1年以上的经营时间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
1、作为经营资源的商标是否必须为“注册商标”?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的规定,从事特许经营的企业必须是拥有注册商标等资源的企业,但商标是否必须是“注册商标”,非注册商标是否就不能作为经营资源授予,目前并无统一明确的规定。
对此问题,目前国内唯一比较明确的司法意见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北京高院特许经营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经营资源既包括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也包括字号、商业秘密、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以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等能够形成某种市场竞争优势的经营资源。”
该指导意见虽仅明确适用于北京地区,但对《条例》中“经营资源”的理解,尤其是商标的理解,亦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因此,可以倾向于认为非注册商标并非不能作为经营资源授予,只是最好是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非注册商标才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当然,从《商标法》的角度出发,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才是最大的,亦是最易于受到法律的保护的,因此特许人应将其正在使用和即将使用的产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尽快注册。
2、特许人不具备2家直营店和1年以上的经营时间,特许经营合同是否会被认定无效?
对于具有一定的符合《条例》规定的经营资源的企业,若其在不具备2家直营店和1年以上的经营时间的条件的情况下即进行特许经营,是否会导致特许经营合同无效,目前亦无全国层面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条例》规定,特许人不具备2家直营店和1年以上的经营时间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但该规定仅系行政处罚,对于合同效力并无认定。
但《北京高院特许经营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特许经营合同不因特许人不具备该项条件而无效。因此从实务角度而言,不具备2家直营店和1年以上经营时间即进行特许经营的,主要需要面对的是行政处罚风险,当然,受到行政处罚后,对特许人的企业信誉亦会造成负面影响,因此,除非不会遭到加盟店或其他当事方的举报,否则不要在不具备此项条件的情况下进行特许经营业务。
3、特许人未进行备案即开展特许经营业务,有何种法律风险?
根据《条例》第25条的规定,特许人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特许人未及时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是否会影响合同的效力,参考《北京高院特许经营指导意见》的规定,可以认定法院当倾向于认定合同效力不受影响。
4、信息披露不真实或者不完整,会有何种法律后果?
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特许人违反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同时,《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特许人隐瞒影响特许经营合同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信息或者披露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的手段订立合同的,受损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因此,对于特许人而言,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完整的把握非常重要,否则,受许人极易以所谓披露不真实或不完整为由解除合同。
特许经营法律风险简要提示
由于特许经营不仅本身有包括《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等专项法律法规的详细和多方位的规制,还涉及合同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公司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其本身法律关系复杂,法律事务庞杂,其法律风险点亦覆盖甚广。因此,从事特许经营业务应特别注意法律风险的全方位防控。
为便于贵公司快速了解有关法律风险节点,现从特许招募加盟、特许合同签订和特许合同履行及终止后等三个阶段对涉及的法律风险关注点作一简要提示:
(1)就特许招募加盟阶段而言,主要从确保所授权利来源的正当性、选择合适的加盟商和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三个方面做好工作。就所授权利的正当性而言,即应拥有一套完整、合法的特许经营权文件组合,并注意商标和经营资料(运营管理手册、VI、CI、培训指导或装饰装修手册等)著作权权属的完整性。就选择加盟商而言,应考察受许人的经营条件,主要是受许人的主体资格、资金、场所、人员;以及被许可人的经营能力,主要包括主体资格证明、资信证明、产权证明等,确定是否同意其加盟。关于信息披露方面,特许人应尽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做虚假宣传。
(2)就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层面而言,应关注合同形式和合同内容。合同形式方面,如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同时,注意同时签订一份商标许可合同,以有利于商标权的保护和方便进行备案。就合同内容而言,应特别关注相关合同条款对特许人利益的影响,如商圈保护和授权区域条款、特许经营费用和保证金条款、监督与控制条款、限制竞争条款、商业秘密保护条款、加盟店转让条款、加盟店门面的转租权条款、以及加盟商受投诉、曝光和行政处罚以及对第三人法律责任的承担条款。
(3)就合同履行和终止后阶段而言,应关注商标许可合同备案、加盟体系管理、加盟店统一化经营以及费用结算以及无形资产回收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