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成立的条件的法律规定(提起反诉的条件有哪些)
反诉成立的条件的法律规定(提起反诉的条件有哪些)3. 反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不能认为本诉在诉讼时效之内,反诉自然也在诉讼时效之内,反诉作为独立的诉,应该符合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4. 反诉与本诉必须具有相同性质并适用同一诉讼程序。如果提起的反诉属于行政性质,则反诉不能成立;如果反诉适用特别程序,本诉适用普通程序,反诉也不能成立;但本诉和反诉分别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则可以合并审理,成立反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5. 反诉应当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是法律赋予被告在民事诉讼中与原告的起诉权相对应的一种诉讼权利,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为抵消、动摇或吞并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和合法权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和本诉具有一定独立性的反请求。
提起反诉的需要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1. 反诉符合起诉条件的规定。即:(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 反诉只能由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审理本诉的法院提起。即审理本诉的人民法院对反诉具有管辖权。
3. 反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不能认为本诉在诉讼时效之内,反诉自然也在诉讼时效之内,反诉作为独立的诉,应该符合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4. 反诉与本诉必须具有相同性质并适用同一诉讼程序。如果提起的反诉属于行政性质,则反诉不能成立;如果反诉适用特别程序,本诉适用普通程序,反诉也不能成立;但本诉和反诉分别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则可以合并审理,成立反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5. 反诉应当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