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晚年从事的最主要的活动(怎样看待孔子父子相隐)
孔子晚年从事的最主要的活动(怎样看待孔子父子相隐)黑格尔认为,“客观法则”是一个民族自然形成的、每个成员都必须遵守的“伦理道德原则”,它以血缘亲情和伦理习俗为主要内容,以感情为联系纽带,以自觉遵守为原则,强调人与人之间的亲情与责任;而“主观法则”是由统治者人为制定的法律,讲究法律秩序和法的统一性、强制性、稳定性。在正常的社会中,“主观法则”必须以“客观法则”为基础,不能两者对立起来。如果两种法律发生了冲突,必然要导致灾难和悲剧。睿智的孔子身处家国同构的中国社会,自然清楚充分尊重伦理亲情和人伦关系,是中国社会这个大家庭稳定的基石。有学者指出,儒家伦理在本质上是一种地位伦理,儒家认为,一般庶民只要在他的家庭及乡党中践行儒家伦理即可,知识分子(士)则应广施“仁泽”,以天下为己任,“当不义则争之”。其实,石奢放掉作为杀人犯的父亲,已经“私其父”“废君法”,不是忠臣所为,而且,石奢之父,并不会因石奢之死而被减轻罪责,故与孝道无关,所以,石奢赴死没有
《论语·子路》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楚国人叶公,在孔子面前夸耀说:“我们那地方有个很正直的人,其父攘羊,他就出来告发。”孔子却不以为然,说:“我们这里正直的人却不是这样。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道就在这中间了。”直,指本真人性,真情实感;直道,即人道,人道与否,指是否符合本真人性和人性的实现程度。
叶公认为“证父攘羊”,是正直、刚直的表现,符合行有直近仁道的儒家思想;而孔子却不这么看,他认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才是“直道而行”,符合仁的根本要求。其子之直,并非是真情实感的自然流露,而是对人之本心的隐和伪,是一种忤逆,背离了仁道意旨。何晏、邢昺《论语注疏·子路》解释得直白透彻:“吾党之直者,异于此证父之直也。子苟有过,父为子隐,则慈也;父苟有过,子为隐之,则孝也。孝慈则忠,忠则直也,故曰直在其中矣。”宋代学者宋汝谐更是一语道破天机:“循理为直,未有逆天理而可以为直者。”慈孝乃天理,超越一切公理、法理,不可违逆。苏轼认为,其父攘羊而证之,此直而陷于曲者也;子为父隐,此曲而遂其直者也。孔子似乎主张在情与法的抉择中,应放弃乃至牺牲一点眼前小节微义,以维护人性和人道的尊严与人心世道的长远利益。这反映了孔子“以德为本,以礼为主,以刑为辅”的治理社会的思想。
其父是如何“攘”羊的呢?从语境看,好像不是刻意偷盗甚至抢夺而是扣留。我猜想应该有两种情形:一是牧羊归来,一只迷途的羔羊跑进了自家羊群中,其父贪占小便宜,顺势把这只羔羊赶回家中蓄养起来;二是别人的羔羊跑进了自家的羊圈,其父顺势把它占为己有,放牧管护以期获利。不管其父如何“攘”羊,子“证父攘羊”,都会家丑外扬,伤害亲情,且为乡人笑谈,或许其父会觉得亲情薄凉而产生扭曲的人生观、价值观;推而广之,如果社会上父有小过而无大害,子却蜂起检举告发,那么,就会破坏甚至颠覆人性情感的基础,败坏一个社会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培育起来的世道风气,其恶果与所留下的后患远甚于当事人所犯的过错本身。正如有学者指出: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人与人之间的真挚亲情被相互揭发、相互举报、相互猜忌所取代,造成了人人自危、日日胆战的局面。这不仅仅导致了人们抛弃亲情、唯利是图和同胞骨肉之间的相互残杀,而且更导致了作为社会基本构成单位的家庭出现动荡与瓦解。而作为社会构成要素的一个个家庭的动荡与瓦解,必然会对整个社会的长期稳定带来诸多不利的影响,造成社会不安定的局面。
既然如此,子应如何处理“其父攘羊”这件事呢?曾子提出“隐而任之;如从己起”,要求子女不是告发,而是代父受过以维护情于理、亲亲与道义的统一。意思是说,子女把责任担起来,主动退还人家的羔羊,并赔礼道歉,接受处罚。我觉得也不太妥,父攘羊,却要子担过,背负道德污点,承受精神压力,不可取。《菜根谭》说:“家人有过,不宜暴怒,不宜轻弃。此事难言,借他事隐讽之;今日不悟,俟来日再警之。如春风解冻,如和气消冰,才是家庭的型范。”最好的办法是:子隐讽父,莫以害小而为之,父有愧色,父子以善意的谎言,退还羔羊。子思是赞成父子相隐小过的,并强调“不以小道害大道”“不以小爱害大爱”。这也符合孔子“无求备于一人”和“无讼”的思想。
“其父攘羊”毕竟是小案,于当时只要子不“证父攘羊”,不“灭丑”,充其量也就是其父被查处,颜面扫地罢了,一切与子无涉,也就是说,子既无“不孝”之忧虑,亦无与法律之瓜葛。但于今则不然。法律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当然包括知道父亲过错或罪行的儿子。所谓“义务”,就是意味着不履行将要受到惩罚。
与“证父攘羊”相反的案例是“石奢私父”。《韩诗外传·卷二》记载,楚地有一个人杀了人,君王命令为人“公正而好直”的士子石奢去追赶。石奢追上之后却发现,被追的人竟然是自己的父亲。于是石奢便放了他,返回朝廷,对君王说道:“杀人者,臣之父也。以父成政,非孝也;不行君法,非忠也。弛罪废法,而伏其辜,臣之所守也。”石奢在孝亲与忠义的剧烈冲突中,在“私其父”与“行君法”之间痛苦地煎熬中,最后不得不选择自杀。
石奢确实遇到了千古难题。一方面血亲关系是人际世界中最刻骨铭心的关系,儒家之仁出于亲,亲亲为大,父为子纲,至尊无上。石奢绝难亲手逮捕其父,违逆孝道。子女爱父母,这是自然之命,也是人心所不可以解除的。一方面儒家在君臣关系中不厌其烦地强调:“臣子侍奉自己的君主,要正直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恭敬地遵循君臣之礼,光明磊落地奉献自己的忠诚,泰然自若地面对一切恩怨得失、祸福荣辱。”法家也言:“尽力守法,专心于事主者,为忠臣。”石奢实难不顾忠义,弛罪废法。怎么办?一死了之,既不损孝道,亦不害忠义。
其实,石奢放掉作为杀人犯的父亲,已经“私其父”“废君法”,不是忠臣所为,而且,石奢之父,并不会因石奢之死而被减轻罪责,故与孝道无关,所以,石奢赴死没有意义。石奢是否想到,你不抓杀人犯,别人也会履职执法,对其父亲而言,结果是一样的。或许在那个时代,以石奢缚父之忠和伤感之情,会感动君王,从而可能为父争取一个活命的机会,我以为这才是真正的孝。假如因石奢放掉自己的父亲,而其父得以逃之夭夭,逍遥法外,算不算石奢“以小道害大道”,“以小爱害大爱”呢?孔子虽然也提倡孝,视孝为人类真实、美好的情感,但又主张孝要上升为仁,强调的是“泛爱众”“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因此,在大是大非面前,他并不主张为亲情而牺牲道义。
黑格尔认为,“客观法则”是一个民族自然形成的、每个成员都必须遵守的“伦理道德原则”,它以血缘亲情和伦理习俗为主要内容,以感情为联系纽带,以自觉遵守为原则,强调人与人之间的亲情与责任;而“主观法则”是由统治者人为制定的法律,讲究法律秩序和法的统一性、强制性、稳定性。在正常的社会中,“主观法则”必须以“客观法则”为基础,不能两者对立起来。如果两种法律发生了冲突,必然要导致灾难和悲剧。睿智的孔子身处家国同构的中国社会,自然清楚充分尊重伦理亲情和人伦关系,是中国社会这个大家庭稳定的基石。有学者指出,儒家伦理在本质上是一种地位伦理,儒家认为,一般庶民只要在他的家庭及乡党中践行儒家伦理即可,知识分子(士)则应广施“仁泽”,以天下为己任,“当不义则争之”。
与“石奢私父”不同的案例是“赵苞尽忠”。《后汉书·独行列传·赵苞》记载:赵苞,字威豪,甘陵东武人。从兄忠,为中常侍,苞深耻其门族有宦官,不与忠交通。初仕州郡,举孝廉,再迁广陵令。视事三年,政教清明,郡表其状,迁辽西太守。抗厉威严,名镇边俗。以到官明年遣使迎母及妻子。垂当到郡,道经柳城,值鲜卑万余人入塞,寇钞苞母及妻子,遂为所劫质,载以击郡。苞率骑二万,与贼对阵。贼出母以示苞,苞悲号谓母曰:“为子无状,欲以微禄养朝夕,不图为母作祸。惜为母子,今为王臣,义不得顾私恩、毁忠节。唯当万死,无以塞罪!”母遥谓曰:“威豪,人各有命,何得相顾,以亏忠义?!惜王陵母对汉使服剑,以固其志,尔其勉之!”苞即时进战,贼悉被摧破,其母、妻子皆为所害。苞殓母毕,自上归葬,灵帝遣策吊慰,封隃侯。苞葬讫,谓乡人曰:“食禄而避难,非忠也;杀母以全义,非孝也。如是,有何面目利于天下?”遂欧血而死。
赵母所说的王陵,是秦末沛县丰邑人,还在刘邦为沛县泗水亭长时,王陵就与刘邦私交甚厚,当年刘邦芒砀山斩蛇起义,王陵在南阳率领数千人响应,后归附刘邦,此后,王陵跟随刘邦转战南北,东征西讨,立下赫赫战功。根据《汉书》的记载:“项羽取陵母置军中。陵使至,则东乡坐陵母,欲以招陵。陵母既私送使者,泣曰:‘愿为老妾语陵:善事汉王,汉王长者,终得天下;毋以老妾故持二心。妾以死送使者!’遂伏剑而死。项王怒,亨陵母。”王陵的母亲之所以赴剑自杀,为的是让自己的儿子一心一意辅佐宽厚大度、终将夺取天下的汉王,不要因为母亲身在楚营而动摇自己的政治立场。汉兴后,大力旌表忠于汉室舍身取义的王陵母,以教育和感召天下人无条件地绝对效忠汉室,树立忠为大道,孝为小道,忠大于孝、高于孝的价值观,在忠孝不能两全的境况下,以忠覆盖孝、取代孝。
血亲之情,流于自然,深入骨髓,率性呈现,无可替代。赵苞身为人子,恪守伦理,侍母尽孝,天经地义,可偏偏母亲被鲜卑人劫持为人质,以逼迫赵苞投降,而弃忠救母,仁而无义,又有违君臣之道,由此,“孝”与“忠”在他的内心发生了无法和解的激烈冲突。尽孝,则会毁掉忠节;尽忠,则会废置孝道。赵苞矛盾万分,甚为苦恼。而赵母深明大义,以王陵母为榜样,告诫赵苞身为王臣不得顾私恩、毁忠节,使万般纠结、痛苦不堪的赵苞终于放弃了“食禄而避难”,从而选择了“杀母以全义”。忠义是一种超越私恩私利甚至血缘亲情而维护族群或社会利益的高尚价值,因而尽忠义“不但具有违亲、忘情、逆亲、判亲的可能,甚至还具有死亲、灭亲的血腥性质”。这种顾大局,识整体,弃私恩,行大义的责任担当,固然是对“大道”的持守,是超越个体之孝的民族大节。然而,这毕竟是“杀母而全义”,与孝相悖,赵苞的心理压力沉重如磐,于是,在深刻的情感危机和深切的道德自责中,赵苞最终选择了殉母以彰孝心,以实现生前无法实现的“忠孝两全”。冯友兰说:“先破贼以为忠臣,后殉母以为孝子,他的行为,真可算是面面顾到,丝毫无可非议底了。”其实,赵苞殉母也是虚幻的孝,因为他毕竟没有尽力营救母亲,毕竟没有切实营救出母亲。但我们不否认,“先报君,再殉母,个体的孝在民族大节中获得升华,孝的悲剧因为忠义之举而呈现出一丝壮烈与豪迈”。
“夫孝,天之经也,地之义也,人之行也。”古人为何如此重视孝道?孝道是祖宗崇拜的产物,“立爱自亲始”“百善孝为先”,“孝亲”成为中国人的道德本位。在中华文化系统内,孝道被视作一切道德规范的核心和母题,忠君、敬长、尊上、爱国、利他等等都是孝道的“衍生品”。《孝经》认为“孝悌之至”就能够“通于神明,光于四海,无所不通”。《论语·学而》说:“其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者,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悌也者,其为人之本欤?”意思是说,为人孝悌的人,极少有忤逆父兄的,而从来还没有见过极少忤逆父兄的人会犯上作乱或违反其他纲纪。由此看来,孝悌是君子立身的根本,也是奉行儒家思想的重要前提。儒家思想以“仁”为本,而孝悌又是“仁”的根本,在圣贤心目中,立人在孝悌,立国在人伦,万世不易。儒家认为,只要人人讲求孝悌,社会的根本规则和秩序就可以建立,而根本规则和秩序,则是建立其他一切规则和秩序的基础,本固则枝荣。如苏轼所云:“孝者万行之本,本既不立,则其余何足观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