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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岁男童在美甲店调皮(小男孩顽皮抠坏美甲机)

5岁男童在美甲店调皮(小男孩顽皮抠坏美甲机)(江阴市人民法院)本案中,杨某为证明其营业损失提供了顾客美甲档案复印件,但该美甲档案的内容仅为服务项目及顾客信息,既无法证明其因本案美甲机受损导致的实际营业损失,也无法证明其美甲机受损前产生的营利情况,亦无法证明其主张的营业损失数额的其他计算标准。由于杨某主张的美甲机的维修时间较长,一台美甲机的损坏通常不可能导致美甲店营业的完全停止,也无法排除消费者接受其他美甲服务的可能性,所以杨某也无法证明其美甲店受损与其可能产生营业损失之间因果关系的相当性。杨某作为对其营业损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故法院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法官评析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所具备的资格,只要达到一定年龄、能够理智处理自己事务的人,就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法律规定监护人责任的目的就在于督促监护人尽职履行责任,防止因监护人怠于履行

小男孩顽皮抠坏美甲机 店主能否主张营业损失呢?

案情介绍

2017年1月13日,包某到杨某经营的美甲店接受美甲服务,因自己七岁的儿子包某某需人照顾,所以便将包某某一起带到了美甲店。正当杨某为包某提供美甲服务时,包某某一时顽皮将美甲店内一台美甲机损坏。2017年1月20日,杨某通过快递运输将被损坏的美甲机送回厂家维修,共花费维修费用300元及快递运输费用110元。杨某认为被损坏美甲机是其美甲店的主营特色,包某不予赔偿导致2017年1月13日至2017年2月26日期间产生营业损失,美甲机作业实收300元一双手,平均每天按最低标准做3个顾客算900元一天,她的营业损失是34200元,所以起诉至法院要求包某某及其父母赔偿其维修费用、快递运输费用、营业损失共计346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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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结果

法官评析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所具备的资格,只要达到一定年龄、能够理智处理自己事务的人,就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法律规定监护人责任的目的就在于督促监护人尽职履行责任,防止因监护人怠于履行职责或放任被监护人而导致被监护人侵害他人权益行为的发生。本案中,7岁的包某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某某的父母并未尽到监护人的合理管教责任,导致包某某因过错损坏了杨某的美甲机,所以应由包某某的父母对杨某因美甲机受损所产生的损失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承担侵权责任的范围取决于被侵权人的损害范围,既包括积极的实际损害,也包括消极损害,即可得利益损失。所谓可得利益损失,是指依事物通常进行或依特殊情况,依已采取的措施或准备,可取得的预期利益。而营业损失,即是一种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因用于经营的物遭受侵害而导致的利润损失。因为商业经营活动并不必然营利,也可能亏损,所以被侵权人要证明其营业损失,必须证明其经营活动存在通常的营利可能性且其经营物的损害与其营利机会的丧失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营业损失具体数额的计算标准可以采取专业鉴定评估、同行业相似情形类比、加害方获益赔偿、受损前经营利润类推等方法确定。

本案中,杨某为证明其营业损失提供了顾客美甲档案复印件,但该美甲档案的内容仅为服务项目及顾客信息,既无法证明其因本案美甲机受损导致的实际营业损失,也无法证明其美甲机受损前产生的营利情况,亦无法证明其主张的营业损失数额的其他计算标准。由于杨某主张的美甲机的维修时间较长,一台美甲机的损坏通常不可能导致美甲店营业的完全停止,也无法排除消费者接受其他美甲服务的可能性,所以杨某也无法证明其美甲店受损与其可能产生营业损失之间因果关系的相当性。杨某作为对其营业损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故法院为支持其诉讼请求。

(江阴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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