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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的商标注册怎么走流程(国内商标注册节点流程细化拆解)

标准的商标注册怎么走流程(国内商标注册节点流程细化拆解)形式审查的内容是:申请文件的审查、对商标图样规格、清晰程度及必要的说明的审查、分类审查。审查的结果有三种: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01#节点流程→形式审查商标注册节点流程介绍从商标注册流程图可知,商标注册从提交申请那一刻,需要经历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初步审定并公告以及注册公告这四个必不可少的环节。节点流程拆解说明

标准的商标注册怎么走流程(国内商标注册节点流程细化拆解)(1)

商标注册有哪些方式

1:自行申请,即商标所有权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商标权属证、商标样本等材料,前往商标局申请;

2:代理申请,即商标所有权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代理组织依法办理注册申请;

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办理商标注册事宜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但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除外。

商标注册节点流程介绍

商标注册流程图可知,商标注册从提交申请那一刻,需要经历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初步审定并公告以及注册公告这四个必不可少的环节。

标准的商标注册怎么走流程(国内商标注册节点流程细化拆解)(2)

节点流程拆解说明

01#节点流程→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的内容是:申请文件的审查、对商标图样规格、清晰程度及必要的说明的审查、分类审查。审查的结果有三种: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

商标形式审查的时间为1个月左右。若符合法律规定,审查机构编定申请号,确定申请日,发放《注册受理通知书》。

不予受理情况: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不予受理,申请日期不予保留,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主要包括以下一些情况:

1:商标注册申请人名义、印章及主体资格证明名义不符;

2:未按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主要内容,如申请人名称、地址(包括中文及英文);未填写商品/服务项目;未附送或未贴商标图样及申请书上贴的图样与所附图样不一致的;

3:申请商标注册书件缺少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4:商标图样不清晰以至无法辨认;

5:委托代理的没有委托书或委托书填写不规范;

6:委托代理的申请书件上没有加盖代理组织印章;

7:未按规定缴纳费用;

限期补正: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发出《补正通知书》,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发出《商标注册申请无效通知书》),申请日期不予保留,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需要补正的包括以下情况:

1:所填报均商品/服务项目名称不规范、不具体;

2:所填报的商品/服务项目名称不属于同一类别;

3:商标图样不清晰;

4:需要对商标图样中的文字做出说明。

02#节点流程→实质审查

商标申请通过形式审查后进入实质审查。商标注册审查时间缩短至4-5个月左右,经过实质审查,凡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商标申请,商标局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驳回申请的,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书。

对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审查从五个方面进行:

1:商标是否具备法定构成要素

我国《商标法》第八条中规定了商标的构成要素,即商标应当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的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

2:商标是否违反了禁用条款,即审查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违反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商标禁用条款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和/或者使用的情况。

3:审查商标是否符合我国《商标法》第九条中规定的: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

4:审查商标是否与他人注册在先或者初步审定在先并公告过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是否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

5:审查商标是否与他人已经失效但没有超过一年期限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驳回复审: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书、裁定通知书或撤销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如有特殊原因,可在期满前申请延期,延期时间为三十天,但需提交延期的证据材料如邮局或居委会的证明。(电子送达驳回的复审期限30日

申请人请求复审的应填写《驳回的申请书》,写明申请复审的理由。然后连同商标局驳回的申请书件及《商标核驳通知书》一并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必要时可以附送证明复审理由的相关材料。

商标评审委员会自收到《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十天内,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基本符合法定条件,但需要补正的,可以限期补正;限期内未作补正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退回全部申请书件。

部分驳回:申请注册商标的部分商品或服务项目被驳回,其余商品符合注册标准。通过部分会被排期公告,颁发注册证。商标被部分驳回后,根据申请人的不同态度,商标分割包括三种情况:

1、不做复审,自动分割

如果商标申请人不做复审,商标局会把商标初步审定的部分和不予核准注册的部分自动分割。该商标初步审定的部分商品直接进入初审公告,三个月公告期满且无人异议,下发商标注册证书,予以注册。简言之,不做复审,也就无需做分割申请,静候商标下证即可。

2、做复审,申请人工分割

如果商标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部分不服,需要进行驳回复审的并且急于商标初步审定部分下证。申请人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驳回复审和人工分割。对于商标初步审定的部分分割成另一件申请,并生成新的申请号,但是保留原申请的申请日期。该初步审定的部分直接进入初审公告,公告期满无人异议,下发商标证书。对于驳回的部分保留原申请号,这件申请进入复审及诉讼程序。如果复审成功,进入初审公告,公告期满无人异议则下发商标证书。但是该商标证书是旧的申请号,如果复审不成功,则不会下证。

3、做复审,不申请分割

  如果商标申请人态度是要做复审,但是也不准备申请分割。那么初步审定的这部分商品也不会进入初审公告,而是整件申请要等复审结果出来才有定论。若复审成功,下证,仍然是原申请号码;若复审不成功,则下证的核准使用范围只是通过商标初步审定的部分,且注册号仍是原申请号码。

03#节点流程→初步审定公告

《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商标被他人异议,应当在收到异议答辩通知书三十日内进行异议答辩。

商标局在作出异议裁定后要将异议裁定书寄给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异议裁定有两种结果。

1、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后经初步审定的商标予以注册;

2、异议理由充分,异议成立,原初步审定的商标不予注册。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04#节点流程→注册公告

在初步审定公告后经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如认为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有关规定,均可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经过三个月异议期,无异议或经过异议裁定程序,异议不能成立时,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对申请的商标予以注册时发布的公告。该公告的目的是告知公众该商标已经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任何人不得侵犯。

注册商标注销,包括经申请注销和商标局主动注销。是指商标注册人不使用注册商标而向商标局提出注销申请,或者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商标注册人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商标局根据申请或者法律规定,将该注册商标登记注册事项从《商标注册簿》中取消的法律程序。标注销实质审查时间约6-8个月完成。

注册商标撤销,是指国家商标局对违反商标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作出决定或裁定,使原注册商标专用权归于消灭的程序。

流程→当商标局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撤销申请后,会通知商标注册人,并要求注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三年中的使用证据文件。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人使用证据材料后,将对证据进行审查,且做出是否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决定,会分别向商标注册人和申请人发出决定书。如超出2个月,注册人仍未向商标局提交使用证据或证据无效的,商标局予以撤销该注册商标。

如注册人对商标局做出的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不服的,注册人可以自收到撤销决定之日期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撤销复审申请”。如对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不服的,可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

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情况有哪些

1: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俗称“撤三”)。

2: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3: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可以视具体情况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4: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5:《商标法》中明确了对摹仿驰名商标、恶意抢注商标等行为的处理规定,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商标,自其注册之日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均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无效通常只是商标权无效,是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制度。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宣告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注册商标有明显瑕疵:1违反《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2以欺骗手段获得注册。

2:商标权人采取如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恶意抢注、侵害他人的商业信誉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

3:在先注册人认为后注册的商标与自己在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而提出的争议

注: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编辑 | 权小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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