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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地役权全文(民法典法条分析第0378条)

民法典地役权全文(民法典法条分析第0378条)

第三百七十八条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时,该用益物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经设立的地役权。

这里规定了两项,第一是地役权的承继,即打包处理,地役权本身就是附着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权利之上的,这些权利的变动会导致地役权随着变动。

第二是隐含的规定了地役权的不可分性(见第380条、第381条分析)。

民法典地役权全文(民法典法条分析第0378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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