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综合费用不返还(典当息费并收的依据和探索)
典当综合费用不返还(典当息费并收的依据和探索) 《明律》规定:"凡私放钱债及典当财物,每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违者笞四十,以余利计赃。重者坐赃论罪,止杖一百。” 《大元通制》规定:典当行按规收取利息,毁损当物必须赔偿;逾期不赎当,将收取相应利息,可由典当行对物进行变卖。 中国典当在历史上以收取利息为主,并且是以收取高额利息为主的。只是到了近代的民国时期,才有收取有关费用的规定。 唐代李林甫《唐六典》卷六《比部郎中》记载:(典当)最高月利息为5分,如果利息超过本金后,再计算利息讨债,或者计收复利,政府不予保护。 《宋刑统·杂律》指出:以动产典当,可自由交易,但月利率不得超过6分。
原标题:论典当“息费并收”
作者:谷新生
典当“息费并收”的依据和探索
(一)典当“息费并收”的历史溯源
中国典当在历史上以收取利息为主,并且是以收取高额利息为主的。只是到了近代的民国时期,才有收取有关费用的规定。
唐代李林甫《唐六典》卷六《比部郎中》记载:(典当)最高月利息为5分,如果利息超过本金后,再计算利息讨债,或者计收复利,政府不予保护。
《宋刑统·杂律》指出:以动产典当,可自由交易,但月利率不得超过6分。
《大元通制》规定:典当行按规收取利息,毁损当物必须赔偿;逾期不赎当,将收取相应利息,可由典当行对物进行变卖。
《明律》规定:"凡私放钱债及典当财物,每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违者笞四十,以余利计赃。重者坐赃论罪,止杖一百。”
清代的当铺发展较好,利率也很高。《大清律例》规定:凡私自放贷或典当财物,每月收取利息,不能超过3分。
到了民国时期,政府拟定了《内政部管理典当规则草案》,但直到1945年才以《典当业管理规则》实施。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公营典当之利率得依各地情形自行决定之。但最高不得超过月利1.5%。”第四十四条又规定:“私营典当之利率最高不得超过月利2%。”第三十七条规定:“就满当物品标卖后所得之金额扣除其金及应得利息并规定之手续费外,如有剩余部分应还给原当户。”这里就有了允许典当收取相关手续费的规定。应该是日前能见到的最早收取典当费用的规定。
(二)典当“息费并收”是由典当性质和功能决定的
1、典当性质的分析
典当的本质属性集中体现为它是一种特殊的融资方式。
(1)典当的融资方式是间接融资
从融资方式来划分,典当融资是一种间接的融资方式。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在间接融资过程中是有明显区别的。银行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公众存款,从事放贷业务;而典当行的资金来源主要通过增资扩股和税后盈利积聚资金后,从事放贷业务。这就表明在间接融资方式中,银行等金融机构是主力队员,而典当行则扮演着拾遗补缺的角色,居于次要或补充的地位。两者都是我国资金市场市场上的货币经营主体,各有自己独特的市场定位,并分别占据不同的市场份额。
(2)典当融资是资金价格高的融资
从历史和国内外来看,典当从古至今都是资金价格很高的融资方式。这主要是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相比较而言的,但其也有以下特殊原因所致。
其一,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典当立法,典当的法定利率很高。
在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存在典当法定利率高的情况。英国《1872年典当商法》规定,典当月利率最高达到2.08%。而现在英国实行的典当市场化利率,月利率最高达到6%。而美国目前是全世界典当法定利率最高的国家。1910年的时候,美国17个州颁布了本州适用的典当法律,规定了各州的典当法定利率,其中新墨西哥州是最高的,月利率为10%,而亚利桑那州最低的也是4%。在20世纪90年代,美国所有州相继修正了典当法律,其中典当法定利率最高的州达到月利率25%。
其二,中国历史上典当行的资金价格就高。
如前所述,我国历代典当利息都高。1987年12月,新中国第一家典当行在成都诞生,当时该行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典当月利率是6%,年利率高达72%,不可谓不高。1996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施行了《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其中规定典当行可向当户收取的综合费用为月费率4.5%,再加上月利率0.5%-1%左右,二者合计一般便可收到月总息费率5%以上。2001年8月生效的《典当行管理办法》仍维持类似的规定。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1858年出台的《当押商条例》几经修改,典当法定月利率才从当年最高的6%降至目前的3.5%,相当于年利率42%。
(3)典当融资的社会利用化程度低
从古至今,作为特殊的融资方式,由于资金价格高、社会形象差,导致典当的实际利用程度很低。换句话说,大多数人对典当十分陌生,有些人对典当的印象较差,利用典当融资的机会很少。
这是因为,尽管典当是一种方便快捷的融资方式,但由于它毕竟不是一国的主流融资渠道,人们对典当的利用还不可能达到象对利用银行贷款方式那样熟悉和频繁的程度。有资料显示,目前美国共有1.5万家典当行,每10个美国成年人当中每年只有一人去典当行借贷。在加拿大,每年接受典当融资服务的成年人口也仅占10%。相比之下,我国大陆典当行的数量本来就远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近些年来更是逐渐减少。因此,典当也不可能成为社会利用程度化高的融资方式。
从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典当实践来看,在了解典当的社会群体当中,绝大多数人利用典当融资的机会也并不多。因其典当的目的主要是应急,即为了处理个人或家庭遇到的一些意外事件,如求医问药、失窃遭灾等一时因手头拮据而急需借贷周转;否则不会去利用典当。
再从经常利用典当融资的当户来看,这些人一般是受两个条件的制约而去典当行借贷的:一是个人经济状况不佳。如在美国,目前家庭年收入5000美元至5万美元之间的典当融资者最多,这些人往往入不敷出,因此只能通过典当融资,以弥补缺乏有效收入来源和其他有效融资渠道的不足。二是个人银行信用不佳。这里主要是指资产信用,它与个人经济状况密切相关。如美国有相当多的人或者没有银行帐户,或者虽有银行帐户但其信贷额度已经用完,故无法顺利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信审查,从而不易获得信用卡或消费信贷,这就迫使他们宁肯把目光投向典当,利用典当融资。
2、典当功能的分析
典当的社会功能是由其性质决定的,主要有三大功能。一是资金融通功能,二是当物保管功能,三是商品销售功能。这是典当作为一种既有金融属性又有商业属性的的社会经济现象的本质所在,也是千百年来典当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客观社会经济基础。
典当除了上述三大功能之外,还有其他一些功能,包括对当物的鉴定、评估、作价和对当物进行保管等的服务功能。而且,相对于一次典当交易来说,典当的三大功能不会同时发挥出来,或者有先有后相继发挥出来。
以上通过对典当性质和功能的分析可以看出:典当“息费并收”和“高息费”是由其性质和功能决定的。特别是典当作为一种既有金融性质又有商业性质的、独特的社会经济现象的本质所在所决定的。无法与其他金融业态相提并论。
(三)典当“息费并收”是典当企业持续经营、财务核算的内在要求
企业持续经营的要求很多,但财务核算的盈亏平衡是基础,实现盈利是支撑,否则典当企业就不可能生存发展下去。
1、典当公司是公司制企业,必须遵循公司制的市场规律。从企业财务核算的角度出发,典当的当金利息与综合费用之和,应当覆盖其当金成本、营业成本以及风险成本。这是盈亏平衡的基本要求也是企业生存的基本保证。
其中,当金成本,指典当行发放典当当金的成本,主要由该笔资金的融资成本和机会成本所构成;典当的营业成本,是指典当行的员工工资和奖金、经营场地租赁费、固定资产折旧、耗用的水电费、营业和办公设施设备购置的费用等;而风险成本,指典当业务中所面临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2、从公司制市场主体的一般原则出发,典当行作为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所以典当收取的利息和费用中应该还包括一定的利润,这也是典当行发展的基本保证。
因此从这两点可以清楚的总结出典当业务中综合费用的四个构成要素,即当金成本、营业成本、风险成本和利润。
3、对综合费用四个要素的分析
从当金成本也就是利息来说,一是资金来源成本高。由于典当行资金来源局限在股东出资和和公司历年盈余上,不能吸收居民和企业存款,也不能在银行间同业市场拆借融资,资金来源单一、利率高,成本显著高于银行等金融机构,也比类金融的其他机构要高。
从典当营业成本来说,营业成本指典当行的经营办公场地折旧费、租赁费、员工工资和绩效薪酬、水电费、营业和办公设备购置的费用等。典当行是额度借贷较小的机构,业务品种少,所发放当金具有资金需求急、笔数多等特点,从而形成单笔业务经营成本较高的状况。
从风险成本来说,典当行在面向的客户群体上,显然缺乏可以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相匹敌的优质客户,更容易遭受违约风险。而且,典当行受经营范围限制,除了出借资金的孳息收益和较少绝当品销售外,很少能经营其他项目,营业收入来源极为单一,一旦违约率上升,无法如期收回足够当金,很容易致使其资金链断裂而无法正常营运。因此,典当行需要通过收取相对高额的综合费用来抵御正常的经营风险。
从利润来说,典当要持续发展,就要维持适当的利润。评价典当业利润率高低,应参照同期其他生息资本的利润率,如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利润率。目前典当业资本利润率维持在2.5%左右,远低于银行业10%左右的水平。
同时利润也是典当投资的回报。典当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需要购置用于鉴定、评估、保管等的场所和设施设备,诸如贵金属检测仪、密度仪、校表仪、紫光仪、偏光镜、折射仪等专业设备及其他检测鉴定工具和保险箱甚至保险库房等,必要的时候还要委托第三方进行鉴定和评估,发生相应的资本性支出和费用性支出,这种支出与典当收取综合费相匹配。也是其他贷款类机构所无可比拟的。
综上所述,从根本上讲,当金利息是资金成本的对价,综合费用是典当企业业务经营过程中所付出的服务、管理的对价,也是典当企业投资应该获取的回报。
(四)典当“息费并收”法律规定和分析
1、综合费用是典当行业特有的制度规定
综合费用是在人民银行规定的“费用”基础上,由原国家经贸委在《典当行管理办法》中首次创设的制度规定,它是基于法规规定直接产生的,只适用于典当行业,并允许向当户收取的一项费用。商务部和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典当管理办法》沿用了关于综合费用的制度,保持了制度的延续性。而其他借贷法律关系并无这项制度规定,是典当绝无仅有的规定。由此可见,综合费用是典当行业特有的一项制度,应当将其纳入典当法律关系中进行重点考量,不应将综合费用与其他借贷法律关系进行简单的等同理解,更不应该粗暴地合并同类项。而应结合典当属性、当物特点、典当行业从事借贷业务的风险以及利益平衡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评价、衡量。
2、综合费用不属于孳息范畴,只属于“费用”范畴
分析综合费用的法律属性,很显然综合费用不属于孳息范畴。《民法典》中“孳息”概念,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而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而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即以有体物或无形财产供他人用益而获得的收入,从而产生用益法律关系。利息产生于当金的用益权益,是属于法定孳息范畴;而对综合费用的定位非常明确,是属于“费用”范畴,是典当行就典当业务的开展所付出的服务、管理等的费用,与本金的占有、使用以及收益等权益无关。
综合费用作为典当法律关系中所特有的内容,是典当区别于一般借贷方式的重要特征。目前,收取综合管理费已经成为典当行业的商业习惯,出于尊重交易习惯的价值取向,司法应当保持适当的包容。
(五)国外和地区典当“息费并收”的现状
国外和地区典当“息费并收”的情况差别不大,一般都是实行“息费并收”的制度,只有少数国家和地区只收取利息,但利息率也较高。
1、美国典当行业典当利率和费用收取
典当利率在美国各地极不相同,主要是因为各地典当市场大小、当金供求情况、各州法律规定而形成明显差异。但总结起来,美国的典当利率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非差别月利率。如亚拉巴马、夏威夷、堪萨斯等,其中最高月费率为25%,最低为3%;另一种是差别月利率。如缅因、罗德岛、弗吉尼亚等州,其中有的州根据当金数额大小分段规定典当利率;有的州根据典当期限长短决定典当利率,最高月利率达到20%。
1991年4 月组建、美国典当业前三之一的First CashFinacial Services Company(第一现金服务有限公司,简称FCFS),在20 世纪最后几年中,其连锁经营发展迅速。在1998年度,第一现金服务公司发放的当金总额高达4000 万美元,净增了600 多万美元,收取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典当利息、鉴定评估、保管、保险等费用)计381.5 万美元。
2、英国典当行业典当利率和费用收取
《1872 年典当法》是关于典当的专门法律。该法规定了英国典当行是小额质押贷款的性质,为英国典当业构筑了法律框架,还影响了其他相关国家的典当立法。该典当法规定了质押贷款的种类和期限;除利息外,典当行还可以收取手续费、审核费和表格费,与当息一起合并计算综合费率等。
3、马来西亚典当行业典当利率和费用收取
根据《1972 年当商法令》规定,马来西亚全国实行差额当息制度,依当金数额大小而不同,即当金10 元马币以下,每月1 分;10 元至50 元,每月2 分;50 元以上者,则为每月1.5 分;并规定任何一笔当金超过10 元者,均由典当行加收0.5 元的手续费。1982 年4 月,重新修正实施的《当商法令》规定,改差额当息制度为等额当息制度,即无论每笔当金数额大小,当息一律为每月2 分,但凡当金超过10 元者。例须加收0.5元手续费的规定末变。与此相比,马来西亚的回教当铺则颇具公益性质,政府规定该类当铺不收任何利息,而只收取一定的服务费,慈善救济的功能显而易见。
4、中国台湾地区典当行业典当利率和费用收取
台湾的当铺行业,收取月息并且酌收栈租费及保险费。利息是以年率为准的利率收取的,最高不得超过48%;同时酌收栈租费及保险费。不得收取其它费用。前项栈租费及保险费之最高额,合计不得超过收当月息5%。目前台湾地区已于2001年5月25日通过立法机构制定《当铺业法》,管理当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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