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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中原告的陈述叫什么(应注意的两个问题)

民诉中原告的陈述叫什么(应注意的两个问题)经过以上两个问题的探讨,相信您对行政诉讼有了更深刻的了解,律师在此再次提醒大家:遇事不要慌,更不要盲目去起诉,要积极征求律师的意见,让律师帮您准确的把握诉讼方向,确保自己的维权万无一失。同样是上述王某的案例中,土地使用申请经批准后,还要登记造册,最后向使用权人发放使用权证书。所以说本案的批复是一个批准行为,是为最终发放土地使用权证书做准备的,并非行政机关作出的可以产生法律效力的最终行政决定,不能对王某的权利造成实质性影响,因而不具有可诉性。所以,王某的起诉对象必须是土地使用权颁证行为。而不是过程中政府做出的相应的行政动作,故法院没有受理王某的起诉请求,进行了驳回处理。并不是所有的行政行为都具有可诉性,其中行政机关内部管理行为、过程性行为不可起诉。举个例子:某省的王某经营着一家家禽养殖场,养殖场清算注销后,他发现自己养殖场的土地使用权变更到了其他人名下。随后王某了解到是某市政府作出了批复。王

日常生活中会遇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侵害普通民众合法权益的情况,“民告官”(即行政诉讼)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但是由于普通民众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加上权益被侵害后的“意气用事”,现实生活中往往“不会告”、“随意告”的情况时有发生。那么什么是行政诉讼,怎样正确地提起行政诉讼。

民诉中原告的陈述叫什么(应注意的两个问题)(1)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是人民法院三大诉讼之一。当事人起诉到法院,法院会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若条件不符合,法院会不予受理或依法驳回。

以下,律师针对行政诉讼中常见的问题进行一一解答。

问题一:怎么起诉,应该起诉谁?

行政诉讼法规定:原告应是与被诉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是相应的行政机关;被诉的行为应当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另外,需要特别强调的一点是,诉讼行为的做出必须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受理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并不是所有的行政行为都具有可诉性,其中行政机关内部管理行为、过程性行为不可起诉。

举个例子:某省的王某经营着一家家禽养殖场,养殖场清算注销后,他发现自己养殖场的土地使用权变更到了其他人名下。随后王某了解到是某市政府作出了批复。王某理所当然的认为,自己失去养殖场土地使用权是由于市政府的批复,于是他把某市政府告倒了法院,请求撤销批复。但是征地批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王某的起诉请求被法院驳回。

问题二:什么是可诉性?

可诉性指的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可以被起诉到法院,也就是相应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最重要的判别依据就是行政行为是否影响到了当事人的权利。比如你开车路上遇到了交警罚款,你认为罚款数额不合法,可以起诉到法院,因为罚款数额的多少影响到了你的权益。但是行政机关为做出最终行政行为所做的准备工作不具有可诉性。

同样是上述王某的案例中,土地使用申请经批准后,还要登记造册,最后向使用权人发放使用权证书。所以说本案的批复是一个批准行为,是为最终发放土地使用权证书做准备的,并非行政机关作出的可以产生法律效力的最终行政决定,不能对王某的权利造成实质性影响,因而不具有可诉性。所以,王某的起诉对象必须是土地使用权颁证行为。而不是过程中政府做出的相应的行政动作,故法院没有受理王某的起诉请求,进行了驳回处理。

经过以上两个问题的探讨,相信您对行政诉讼有了更深刻的了解,律师在此再次提醒大家:遇事不要慌,更不要盲目去起诉,要积极征求律师的意见,让律师帮您准确的把握诉讼方向,确保自己的维权万无一失。

(本文作者 耿霞 王金龙律师团队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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