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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诚协议的性质和效力(以案普法夫妻签订的)

夫妻忠诚协议的性质和效力(以案普法夫妻签订的)李某不同意执行这一协议内容,于是二人便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在审理后确认二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但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涉及身份关系,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而财产分割以及补偿条款不属于法定的夫妻财产约定情形,只是道德约束条款,不赋予该条款强制执行的权利,在分割上应当按照法定的照顾无过错方原则进行处理。这份协议签订后,马某暂时原谅了丈夫,但她的谅解以及双方签订的协议并未获得李某的尊重。2017年7月,罗某在与李某交往的过程中诞下一子,而这一情况被马某得知后,夫妻双方的感情彻底破裂,于是马某要求李某遵守“忠诚协议”,净身出户并向她赔偿20万元。2012年,李某和妻子马某在相恋多年后获得了双方家人的认可,于是在当年两人便办理了结婚登记的手续,在家人的祝福下迈入了婚姻的殿堂。在婚后,两人生育有一个女儿,为这个家庭带来了快乐。但好景不长,李某在一次偶然的相遇下认识了第三人罗某,并迅速和罗某坠

婚姻让两个来自不同家庭的人走到了一起,并在双方家人的见证下,缔结神圣的婚姻关系,组建一个新的家庭。“夫妻同心,其利断金”,夫妻之间感情的维系以及家庭的长久和谐是需要作为夫妻的两个人一起努力才可以创建出来的,只有夫妻同心,在面对未来的困难和风雨时才会无所畏惧,一起去创造更美好的未来。

但夫妻忠实这种自古以来流传下来的道德义务却并非人人都可以做到,于是,在生活中有些夫妻便签订了“忠诚协议”,以此来捍卫自己的婚姻和利益,那么夫妻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回顾】

2019年江苏某地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纠纷的案件。

夫妻忠诚协议的性质和效力(以案普法夫妻签订的)(1)

2012年,李某和妻子马某在相恋多年后获得了双方家人的认可,于是在当年两人便办理了结婚登记的手续,在家人的祝福下迈入了婚姻的殿堂。在婚后,两人生育有一个女儿,为这个家庭带来了快乐。

但好景不长,李某在一次偶然的相遇下认识了第三人罗某,并迅速和罗某坠入了爱河也让李某忘记自己已经存在的家庭和妻女。在与罗某交往期间先后两次导致罗某怀孕,于是二人不正当交往的情况也就被妻子马某察觉,在之后的生活中,夫妻二人常常因此事而发生争吵,最终导致夫妻感情产生破裂。

2017年初,在李某和马某双方自愿的情况下,两人签署了一份婚内“忠诚协议”,约定双方在之后的生活中互相保持忠诚,若其中一方存在婚内出轨等过错行为之后,女儿由无过错方进行抚养,过错方无条件放弃所有婚内共同财产并向无过错方赔偿20万元,作为背叛家庭的代价。

夫妻忠诚协议的性质和效力(以案普法夫妻签订的)(2)

这份协议签订后,马某暂时原谅了丈夫,但她的谅解以及双方签订的协议并未获得李某的尊重。2017年7月,罗某在与李某交往的过程中诞下一子,而这一情况被马某得知后,夫妻双方的感情彻底破裂,于是马某要求李某遵守“忠诚协议”,净身出户并向她赔偿20万元。

李某不同意执行这一协议内容,于是二人便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在审理后确认二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但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涉及身份关系,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而财产分割以及补偿条款不属于法定的夫妻财产约定情形,只是道德约束条款,不赋予该条款强制执行的权利,在分割上应当按照法定的照顾无过错方原则进行处理。

最终,经法院审理后将两人女儿的抚养权交由马某,李某需要支付孩子成长至18周岁前的抚养费。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夫妻共同财产中的70%由马某获得。

夫妻忠诚协议的性质和效力(以案普法夫妻签订的)(3)

【以案普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夫妻互相忠实,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基础,做不到这一点夫妻之间的和谐关系便是无本之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中规定,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

在婚前或婚内,夫妻双方是可以就个人的财产以及债务等进行协商约定,以书面形式达成相关的约定。但“忠诚协议”在内容上往往超脱了这一限制,所以“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自觉履行,而不是由法律去赋予其强制执行力,更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

夫妻忠诚协议的性质和效力(以案普法夫妻签订的)(4)

但“忠诚协议”也是对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化,符合法律对婚姻家庭保护的原则和精神,若协议内容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那么协议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在“忠诚协议”中,当一方已经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了相关赔偿义务的时候,反悔时法院应不予支持;因一方违反“忠诚协议”而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当予以驳回;若其中一方确实存在违背忠诚协议内容,在婚姻关系中存在过错,另一方可以在离婚诉讼时请求损害赔偿,法院应当按照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夫妻忠诚协议的性质和效力(以案普法夫妻签订的)(5)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在李某与马某之间的离婚诉讼上,李某因违背夫妻互相忠实的原则,屡屡做出破坏家庭和婚姻关系的行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李某的行为便存在重大过错。在法院确定二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后,准予了他们离婚的诉讼请求。

夫妻忠诚协议的性质和效力(以案普法夫妻签订的)(6)

但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法律已有明确的规定,在处理上也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以及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处理,不承担子女抚养责任的一方应当支付子女成年前的抚养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在李某和马某的婚姻关系中,因李某对婚姻的不忠实导致夫妻关系破裂,在婚姻关系中李某属于过错方,因此在离婚诉讼中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应当按照照顾无过错方原则进行处理,因此,在财产上无过错方的马某获得了大部分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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