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法大修引质疑(妇女权益保障法迎大修)
妇女权益保障法大修引质疑(妇女权益保障法迎大修)此次修订将原第六章的章名“人身权利”修改为“人格权益”,完善了相关人格权类型,细化了对妇女生命健康权的保护措施,对精神控制残害妇女,即PUA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千千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吕孝权长期关注女性权益相关议题,他对新京报记者表示,之所以称这次修订为“大修”,是因为它在立法技术上较之前有很大的进步。“它不仅是一个原则性、倡导性的法律,而且很多条文写得很具体、可操作,法院和公安系统都是可以直接用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大修,界定“歧视妇女”“性骚扰”等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自1992年10月1日开始施行,于2005年、2018年经过了两次修订,共9章61条。此次草案修改48条、保留12条、删除1条,新增24条,修改后共9章86条,修改力度之大前所未有。目前修订草案涉及妇女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合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格权益、婚姻家庭权益等六大权益(权利)的保障
去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首次审议《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意味着该法即将迎来第三次修订。在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期间,草案共收到42万余条法律意见,参与人次超8.5万。
妇女的权益保护历来备受社会关注,如反家暴、反性侵、反PUA等话题曾引发过广泛讨论。特别是去年,全社会对拐卖妇女犯罪的关注度尤其高。今年的全国两会对“打拐”问题做出了回应,“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写入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
在妇女权益保障法大修的背景下,上会委员、代表热议包括“打拐”在内的女性人格权益保护、包括消除就业歧视在内的女性劳动权益保护等具体议题,同时也建言草案的修订方向,呼吁完善女性权益保护的法律救济机制。
3月7日,江苏淮安,法官为女性居民宣传妇女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图/IC photo
《妇女权益保障法》大修,界定“歧视妇女”“性骚扰”等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自1992年10月1日开始施行,于2005年、2018年经过了两次修订,共9章61条。
此次草案修改48条、保留12条、删除1条,新增24条,修改后共9章86条,修改力度之大前所未有。目前修订草案涉及妇女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合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格权益、婚姻家庭权益等六大权益(权利)的保障。
千千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吕孝权长期关注女性权益相关议题,他对新京报记者表示,之所以称这次修订为“大修”,是因为它在立法技术上较之前有很大的进步。“它不仅是一个原则性、倡导性的法律,而且很多条文写得很具体、可操作,法院和公安系统都是可以直接用的。”
此次修订将原第六章的章名“人身权利”修改为“人格权益”,完善了相关人格权类型,细化了对妇女生命健康权的保护措施,对精神控制残害妇女,即PUA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对中国政府履约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曾多次指出,我国现行法律中“歧视妇女”的含义不够清晰。此次修订增加了“歧视妇女”的含义,规定“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基于性别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
《妇女权益保障法》在2005年修订时,将“性骚扰”一词首次纳入中国的法律条文,但当时并未对性骚扰行为的具体表现方式作出界定。此次修订则详细列举了性骚扰的表现方式,并且再次明确用人单位和学校应当建立性骚扰预防和制止措施。
2021年12月24日到2022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截至1月22日,本草案意见征集在中国人大网上共有85221人次参与,意见数达423719条,数量远超同时期征集意见的其他法律修订草案。
对于此次草案意见征集,律师、关注妇女权益的专家学者以及妇女权益保障组织在互联网上起到了积极的动员作用。
吕孝权表示,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保护妇女权益的专门立法,在整个妇女权益保障体系里处于基础性地位。“这样的定位,其实就要求妇女权益保障法吸纳其他部门法里面已经有的相关规定。此外,应该将国内部分地方实践中的优秀试点经验囊括进来。还要对照国际公约,进行本土化的吸收。无论是细化的规定还是原则性的规定,都要在妇女权益保障法里有所体现。”
妇女人格权益保护受关注,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打拐”
妇女的人格权益保护历来备受社会关注,包括打击拐卖妇女犯罪行为、反性骚扰、反性侵等多个涉及女性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重要议题。
去年以来,全社会对拐卖妇女犯罪的关注度尤高。3月2日,公安部决定,自3月1日起至12月31日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根据要求,将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作为今年重点任务来抓,快侦快破拐卖现案,全力侦破拐卖积案,建立完善预防、打击、救助、安置一体化工作机制。
今年的全国两会也对“打拐”问题做出了回应。2022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坚决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3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显示,追诉拐卖人口犯罪将继续从严。
拐卖犯罪的高峰期集中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受多重因素影响,当前滋生拐卖犯罪的土壤尚未完全铲除,还有一批积案没有侦破,拐卖犯罪形势仍然不容乐观。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我国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其基准刑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刑法第241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多位代表、委员呼吁提高收买妇女儿童罪的量刑起点,实施“买卖同罪”,以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
全国人大代表、作家、温州大学研究员蒋胜男认为,目前关于收买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是轻的。但拐卖从来都不是拐卖者的孤立行为,恰恰相反,这是由收买方集体主谋悬赏,拐卖者在利益驱动下进行非法暴力掳劫的行为。因此她建议,提高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起点刑,规定“买卖同罪”。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师协会副监事长朱征夫提交了关于“严厉打击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罪的七条建议”的提案。在呼吁提高收买妇女儿童罪量刑起点的同时,朱征夫还建议,通过扩大拐卖、收买共同犯罪的打击范围,扩大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认定因收买妇女、儿童而产生的婚姻、收养关系无效,收买地政府承担救济责任等,来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打拐”议题之外,反性侵问题也受到委员关注。全国政协委员、上海中华职教社常务副主任、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常务副会长胡卫建议,健全女童保护长效机制,铲除熟人性侵滋生的土壤。
谈及中小学防性侵教育的难点,胡卫表示,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大部分受到性骚扰、性侵行为的受害未成年人,往往都与施害者熟悉甚至亲近,因此防范熟人性侵成为健全女童保护长效机制中最值得关注的一个环节。
就业问题依旧是热点,代表委员热议女性劳动权益保护
女性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同样受到上会代表、委员的极大关注。
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此次修订草案进一步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就业保障政策措施 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 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为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必要的扶持和援助。
此次草案修订的一个亮点是完善了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的机制,明确了就业性别歧视的主要情形,其中包括将限制婚姻、生育以及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以及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修订草案第三十三条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妇女的特点 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应受到特殊保护。
值得关注的是,自2021年全面实施“三孩”政策后,各地均出台了相应配套政策,进一步延长产假,陪产假也有所增加。目前全国各地规定的女性产假范围大概是128至190天,主要省市基本上都是158天。而男性陪产假在7至30天,主要省市基本都是15天。对此,多位委员代表提醒,需警惕延长女性生育假可能带来的就业歧视。
蒋胜男指出,女性产假和男性陪产假之间的天数差异进一步加大,可能加剧女性因生育遭受的就业歧视,进而降低职业女性的生育意愿。因此她建议,将男性的带薪陪产假增加到30至42天。
蒋胜男在接受央视网采访时还表示,育儿是夫妻双方的责任,目前的产假实质上默认照顾新生儿的大部分责任由母亲承担,应给男性更多的时间照顾产妇和新生儿。
在全国人大代表黄细花看来,目前各省份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均延长了产假,但如果延长产假的成本由企业负担,那么企业为了节省人力资源成本,就很可能尽量不招聘女职工。因此她建议,国家财政应承担延长产假的成本,消除就业市场中的性别歧视。全国政协委员翟美卿提出,可以通过补助企业的方式,鼓励企业招聘育龄女性以保障女性就业权益,进而促进生育。
代表委员呼吁完善女性权益保护的法律救济机制
据央视网,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初审修订草案时,李锐委员曾坦言,从目前我国现实来看,妇女被拐卖、性侵,遭受家庭暴力等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今年两会上,部分委员、代表认为,目前的修订草案对妇女权益保护的救济机制存在不完善之处。
修订草案第五十六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结束同居、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个人隐私。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湖南师范大学副校长、致公党湖南省委会副主委谢资清在提案中表示,该条款应增加公安机关的及时介入和保护内容,强化公检法系统的职责。尽量避免一些妇女受害有法可依,却仍然存在求告无门、无人能管的情况。他建议进一步明确政府职责归属,严厉打击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
胡卫委员在建言女童保护机制时同样提到,熟人性侵的并不少,但是现实中报警的并不多。他认为,实施强制报告制度,不仅是对被侵害人自身权益的保护,也有利于对其他未被侵害的未成年人进行保护。
除建立强制报告制度以外,部分法律专家、委员认为还应当引入公益诉讼,从而更好地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彭静认为,现有草案未明确家庭暴力行为是否应当纳入公益诉讼范畴。而且,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主体资格过窄,有必要赋予检察机关外的其他主体提起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因此,彭静委员建议,应增加反家庭暴力公益诉讼条款,以增强妇女权益司法保障力度和效果。同时,呼吁建立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形成妇女权益保障的合力。
妇女权益保护的关键不单在于法律自身,执法和司法也是极其重要的环节。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院长、上海市青少年研究会副会长马金芳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实际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存在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打击不力的情况。在社会治理层面,基层乡村因经济、文化、宗族等原因常成为妇女权益保护的“法外之地”。很多基层政府和司法机关长期不作为,让犯罪分子更加猖獗。
马金芳建议,要让法律在执法和司法环节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地方政绩考评机制,把妇女儿童保护纳入政绩考评范围,将妇女儿童保护落入实处。同时,她还表示,要将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与刑法有效衔接。“要让前两部法律真正成为‘有牙齿的法律’,形成有效的惩戒和救济机制。”
吕孝权同样向记者表示,有法可依之后,需要面对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这就需要执法、司法人员的理念和意识能够跟上,对法条所蕴含的立法精神有严肃深入的理解。”
吕孝权还表示,后续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需要有相应的配套措施。地方需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对国家层面的立法做细化规定,出台地方层面的、具可操作性的保障办法或者条例。
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方面,一些社会组织也在行动。万飞于2014年发起成立了监利市蓝天下妇女儿童维权协会,长期以来主要从事家暴干预、困境妇女儿童保护等工作。他向记者表示,国家的法律是在逐渐修改和完善的,法律不可能囊括所有的细节。“拿反家暴法来举例,虽然我们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会发现仍然存在许多新问题,比如关于受到家庭暴力的妇女儿童的庇护问题,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流程应该如何操作,民政部门和妇联部门应如何联动等等。目前我们也在探索,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试点,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稳定可靠的庇护场所。”
新京报记者 展圣洁 胡闲鹤
编辑 陈静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