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志的基本使用规范(特殊标志之合理使用)
标志的基本使用规范(特殊标志之合理使用)实践中 对体育赛事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是通过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等形式进行保护。如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主要是通过商标和特殊标志进行。我国《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制定是为了保护特殊标志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由于体育赛事的社会福利和公众参与性质较为突出,特殊标志既有公共属性又有私权属性,合理使用在我国亦无相关法律规定,而合理使用是在特殊标志专有权和公共利益之间发挥着平衡的作用。本期就特殊标志使用的法律保护以及特殊标志的合理使用进行阐述。本文认为,在尊重和保护特殊标志专有权的前提下,既要传播运动会理念,又要增加社会整体利益,所以,体育赛事特殊标志的的合理使用边界,是今后特殊标志立法细化与司法实践中需要深入考虑的问题。前言体育赛事相关法律问题概述(三):特殊标志之合理使用文/政府投融资项目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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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相关法律问题概述(三):
特殊标志之合理使用
文/政府投融资项目工作室
前言
实践中 对体育赛事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是通过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等形式进行保护。如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主要是通过商标和特殊标志进行。我国《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制定是为了保护特殊标志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由于体育赛事的社会福利和公众参与性质较为突出,特殊标志既有公共属性又有私权属性,合理使用在我国亦无相关法律规定,而合理使用是在特殊标志专有权和公共利益之间发挥着平衡的作用。本期就特殊标志使用的法律保护以及特殊标志的合理使用进行阐述。本文认为,在尊重和保护特殊标志专有权的前提下,既要传播运动会理念,又要增加社会整体利益,所以,体育赛事特殊标志的的合理使用边界,是今后特殊标志立法细化与司法实践中需要深入考虑的问题。
一、特殊标志的定义
我国《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制定是为了保护特殊标志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且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特殊标志,受本条例保护。就奥运会而言,奥林匹克标志的权利人具体指国际奥委会、我国奥委会和我国申请承办奥运会的机构、我国举办奥运会的组织机构,这4个主体依照《奥林匹克宪章》和相关奥运会主办城市合同确定彼此之间的权利范围,利害关系人具体是指奥林匹克标志的被许可人、奥运会赞助商等。
特殊标志权利人享有的重要权利是专有权,专有权可分为使用权和禁止权,前者是标志权利人对标志享有充分支配和完全使用的权利; 后者是标志权利人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其标志的权利。使用权包括专有使用权(独占性权利)和许可使用权。禁止权是禁止他人非法使用、销售标志及其相关商品的权利。
条例第二条规定,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以亚运会为例,杭州2022,第19届亚运会的中文、英文、全称、简称、缩写均申请了特殊标志保护。
二、特殊标志的备案
申请特殊标志须经申请备案才能受条例保护,特殊标志的申请,不得侵犯在先权利,包括:(1)不得同已在先申请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2)同已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或者已获得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3)不得同已在先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或者已依法取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者近似;(4)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权。
特殊标志申请备案流程简图
三、特殊标志侵权的救济途径
【案例】:2021年10月9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杭州亚组委诉杭州LD置业有限公司、杭州BF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杭州2022年第19届亚运会特殊标志案。该案是国内首例涉杭州亚运会知识产权诉讼案,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公开判决认定,杭州亚组委享有“杭州亚运会”的特殊标志专有权,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发布的互联网广告中将“杭州亚运会”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其行为已构成对亚组委特殊标志专有权的侵害。将搜索“杭州亚运会”关键词引流至其房产广告链接,使得相关公众误认为LD公司所开发房产与“杭州亚运会”存在关联,又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判决被告LD公司赔偿亚组委损失(含合理费用)90万元,BF公司在6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特殊标志侵权的救济途径分为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发现特殊标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被侵害时,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行为实质上就是侵害标志专有权的行为。以上案例关于侵权行为认定标准主要是未经授权以“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和进行“隐形营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特殊标志的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非权利人无须经过特标权利人许可,依法以一定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特标的行为和制度。《特殊标志管理条例》没有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我国保护特标的历史较短,合理使用的规则和标准也不明确。但从国内现有案例和《奥标保护条例》修订情况来看,认定侵犯特标专有权的行为认定范围更加宽泛。就《奥标保护条例》来说,2018年6月28日修订的《奥标保护条例》扩大了奥标保护范围和保护力度。其第6条将奥标保护范围扩展到“与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元素”,而何为“与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元素”则没有规定。其第12条规定“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而不论是否会误导公众,使公众误以为使用者和奥标权利人存在赞助、支持等特殊关系。
本文认为,特殊标志的使用分为商业性使用和非商业性使用。非商业性使用一般比较好判断,包括在新闻艺术作品,法定程序,传播信息或评论中使用 还有在字典中使用。关于非商业性言论的判断,①参照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观点,其认为商业目的传播应满足全部三个条件,(1)内容可以被定义为广告内容;(2)内容应用了某个特定的商品;(3)传播是基于商业目的传播该内容。决定是否为商业言论的核心问题是该言论是否提出商业交易。(①Bolger V.Youngs Drug Products Corp. 463 U.S.60(1983)) 。
关于特殊标志商业性使用的侵权判断,参照《奥标保护条例》第12条规定:“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从这条规定可以得出商业性使用的判断标准是:(1)未经授权的商业性使用即构成侵权;或(2)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构成侵权。在判断争议标志是否近似时,可以借鉴商标的近似性的认定。关于商标的近似性,欧盟采用“整体评价法”,即商标的近似判断需要从“形、音、义” 整体观察与比较来判断。
五、结语
综上,厘清体育赛事特殊标志的合理使用规则很有必要。合理使用是对特殊标志专有权的限制,在专有权和公共利益之间发挥着平衡作用。从长远来看,特殊标志的使用在尊重和保护专有权的前提下,既要传播运动会理念,又要增加社会整体利益。所以,体育赛事特殊标志的合理使用边界,是今后特殊标志立法细化与司法实践中需要深入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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