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劳动合同时要避开三大坑(全网最全的劳动合同躲坑指南)
签劳动合同时要避开三大坑(全网最全的劳动合同躲坑指南)我遇到过不止一个咨询者被公司违法辞退,但就是因为劳动合同没有签好,结果公司一分钱都不用赔。不光劳动者法律意识越来越高,用人单位也在不断升级自己的战术思想。合同条款设计地跟化骨绵掌似的,基本上把用人单位方面的风险都化得干干净净。看得我这种职场法务老司机都佩服。说实话,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大家好,我是努力把职场法律知识变得好懂又有趣的犀哥。
前段时间陆续给几个北上广深的公司做了人力资源制度的合规审核和风险点排查。
发现有的公司真的好谦虚。
拿过来的劳动合同的条款那真叫一个千锤百炼,滴水不漏。
合同条款设计地跟化骨绵掌似的,基本上把用人单位方面的风险都化得干干净净。
看得我这种职场法务老司机都佩服。
说实话,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不光劳动者法律意识越来越高,用人单位也在不断升级自己的战术思想。
我遇到过不止一个咨询者被公司违法辞退,但就是因为劳动合同没有签好,结果公司一分钱都不用赔。
好几万的血汗钱就这么没了。
通过上千次咨询,见过了太多劳动合同里的奇葩条款和坑,我逐渐整理出一个劳动合同条款库。
里面记录了各种歪门邪道、坑死人不商量的劳动合同条款。
熟悉我的小伙伴都知道,好东西我不藏着掖着。
独乐乐不如众乐乐。
今天我就把合同库里埋雷的条款都总结出来,来一个maybe全网最全的劳动合同躲坑指南。
1.劳动报酬
以前:合同里不列出完整的薪资结构,只放一个基本工资。
Old School一点的公司比较喜欢这一手。
这样将来出现了劳动纠纷,用人单位就只认合同里面约定的那个金额很低的基本工资。
风险:会影响经济补偿/赔偿金基数、拖欠的工资、加班费等金额的认定、社保和公积金的缴纳标准等。
不过这一招现在逐渐不好用了,一方面是社保现在都是按照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来计算了。
另外劳动者也可以通过银行流水、工资条等方式来证明实际收入。
具体应对方案可以看我之前发布的文章:
犀哥:工资发放竟然还有这种猫腻?教你如何破解
犀哥:合同工资和实际发的工资不一样有什么法律风险?
现在:合同不设薪资金额,用“详见公司薪酬制度/薪酬沟通函”代替。
这种实际上是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中必须对劳动报酬进行约定的这个“死”的设定给盘成“活”的了。
薪酬调整的难度从原来的必须跟劳动者协商一致,直接降级成公司自己修订制度。
虽然制度修订也要遵循民主、公示程序等要求,但总比单独跟劳动者协商简单多了。
风险:公司后期可以通过更新公司制度等方式,给劳动者调薪。
2.加班和加班费
以前:员工需无条件服从加班安排。
这种条款自始无效[1]。 加班需取得劳动者的同意,用人单位不得强行安排加班,除非是有自然灾害、抢险救灾等跟普通劳动者八竿子打不着的紧急情况出现[2]。
风险:就是以后扯皮会比较烦,遇到这种条款还是睁大眼睛,大概率是奇葩公司没错了。
现在:合同中约定一个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加班费基数。
这个就比较恶心了,用人单位直接在合同里约定按照最低工资的标准来计算加班费。
关于加班可以看这里:
犀哥:微信安排的在家加班能有加班费吗?
3.工作地点模糊化
以前:工作地点是全省、全国。
不太专业的用人单位会尽量把可调整的地域范围扩大化,比如写某省境内的,还有写什么华东区、华南区的。
但这种特别容易在仲裁中被认定为无效。
现在:某个城市的几个县/市区内的不同地点。
特别是一些一线城市的公司,提前就在合同里约定劳动者“负责”市区内的几个店或处理几个办公区的相关业务。比如北京的有见过从大兴到昌平的,上海的有闵行到奉贤的,反正单程都至少得20-30公里。
虽然事实上劳动者一直只在其中一个地点办公,但公司动歪脑筋的时候就可以任意指派去远郊的办公地点报到了。
风险:公司可以通过显著增加通勤负担来恶心人。对很多深受通勤困扰的小伙伴来着,这完全可以变成一个被逼走的安排。
更多细节可以看这篇:
犀哥:公司约定可以任意更改工作地点,你该怎么办?
4.试用期
以前:在合同里约定超过法定期限的试用期[3] 。
这种其实好解决一点,到时候不但要补足转正工资差额,还要给赔偿金。
具体可以看我这篇文章:
犀哥:单位非法延长试用期要给赔偿金,这双倍工资你是不是还不知道?
现在:规定试用期具体按照公司制度执行。
然后公司制度里面约定的试用期虽然跟法定的一致,但后面紧跟一条,如果试用期到期公司认为无法转正,劳动者可主动向公司申请延长试用期。
还非常贴心地提供了劳动者申请延长试用期的申请书模板。
这个规定一方面规避了劳动合同法中同一用人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而且还顺便突破了法定的试用期最长期限。
最主要的是人家还让劳动者自己签了申请延长的模板,把自己撇得干干净净。
除了试用期的长短,大家还一定要检查合同的附件或者公司另外单独出具的录用条件和试用期考核标准。
犀哥:走过最长的路,就是这些试用期的套路
5.工作岗位模糊化
合同里刻意避免具体的岗位名称,而是写某个部门比如财务部相关工作或者干脆写一个综合管理类、市场类相关工作。
风险点:方便后期进行调岗,将调岗的余地扩大化,给了用人单位更多骚操作的空间。让劳动者有苦说不出。
具体应对方案:
犀哥:公司千方百计逼你主动离职?看完这篇你就不怕了
6.合同约定单位可以根据业务需要随时调岗
甚至还有的单位要求员工必须把公司可以随时调岗的规定手抄一遍,证明劳动者知悉且认同这个条款。
风险:这个倒是没什么风险,因为这个条款自始无效。只不过遇到这么不讲理的企业可能在职过程会比较不舒服。
PS:单位可以任意调岗的规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平性原则而无效,即使是手抄也不行。
犀哥:合同里预设可以随时调岗调薪,你该怎么办?
第二部分,提示一些劳动合同中特别容易忽略的细节:
7.通信方式
大家要认真对待劳动合同中的通信方式这一栏。
对于劳动合同里的通信方式,不要乱填,也不要放自己平时不怎么用的邮箱或者地址。
不少小伙伴都是因为通信方式里面填了不用的邮箱或者居住地址而吃了大亏。
按照法律规定,只要另外一方按照这个通信地址发出了通知就算完成了义务。
你自己不看这个邮箱或者不在这个地址是你的问题,后果自负。
8.工时模式
检查自己合同中约定的是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如果是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劳动者无权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
但并不是随便一家企业都可以实行不定时工时制。
企业部分岗位因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要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才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9、合同附件和补充协议
现在的趋势就是劳动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越来越多,比如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录用条件等一些未尽事宜一般被约定在附件和补充协议之中。
劳动合同的附件、补充协议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各位小伙伴都不要掉以轻心。
10.合同主体和合同名称
好多人拿到合同后都是习惯性往最后一页那里翻,找自己在哪里签字。
稍微有点经验的也就知道看看薪资和岗位这几个条款。
这就给了那些挂羊头卖狗肉的单位机会。
常见的是以某大企业或者大集团的名义去招聘,用大公司的光环吸引人过去。
结果签了合同才发现主体根本不是那家企业。
良心点的是那个大集团在这个公司里占一点点股,心黑一点的可能就是一个供应商或者合作单位。
不少单位故意用劳务合同来糊弄人,或者找个劳务派遣公司来规避自己的用工责任和风险。
11.空白合同
最后就是深恶痛绝的空白合同。
薪资、岗位、工作地点等核心条款都留空的合同咱们坚决不要签。
这属于是最恶劣的挖坑方式,签了就等于任由对方宰割了。
最后,我梳理了那些明显违法、自始无效的奇葩霸王条款。
大家记好,下面列举的这些规定一律无效:
a.如果劳动合同中规定,每月发放的工资中已经包含竞业限制补偿金的。
b.劳动者如果在试用期内主动离职则整个试用期不发工资的;
c.规定企业可以在劳动者违反公司制度后对劳动者进行罚款、或者要求下跪、当中学狗叫等侮辱性惩罚措施的;
d.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入职后签署自愿主动放弃五险一金协议的;
e.要求员工签署放弃休息休假权利的承诺书或者奋斗者协议的;
f.劳动合同或者公司制度中规定,劳动者违规操作导致事故,工伤责任自负的;
g.乙方(劳动者)自愿放弃劳动纠纷追索权利的;
h.合同中约定或者单独要求女性劳动者签署一份承诺书,承诺自己在任期内不会生育,否则视为主动离职的;
i.合同期内,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要离职,需补偿用人单位一个月工资的;
j.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要求入职缴纳保证金、押金的;
如果你曾经遇到过奇葩的劳动合同规定,欢迎一起在评论区跟大家一起“嗨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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