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买卖野生动物制品说(向买卖野生动物制品说)
向买卖野生动物制品说(向买卖野生动物制品说)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浙江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序号8以及《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6号)第六条的规定,对周某作出没收本案中的象牙手镯、按涉案野生动物制品价值二倍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案情分析本案涉及的象牙手镯所属的长鼻目象科亚洲象或非洲象均已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其中亚洲象属国家I级保护动物。在该案中,周某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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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近日收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拱墅分局案件移送函,认为周某涉嫌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调查核实
接到案件移送函后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第一时间展开调查。经核实,当事人周某于2021年9月26日在杭州市拱墅区古玩市场购买一个象牙手镯。根据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周某购买的象牙手镯来源于长鼻目象科亚洲象或非洲象。
案情分析
本案涉及的象牙手镯所属的长鼻目象科亚洲象或非洲象均已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其中亚洲象属国家I级保护动物。
在该案中,周某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规定。
行政处罚
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浙江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序号8以及《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6号)第六条的规定,对周某作出没收本案中的象牙手镯、按涉案野生动物制品价值二倍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知识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
向野生动物制品说“N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