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2岁儿童家具分层(34木制家具)
7-12岁儿童家具分层(34木制家具)-藤、柳条、竹及类似材料制的坐具: 40-能作床用的两用椅,但庭园坐具或野营设备除外 10-飞机用坐具 20-机动车辆用坐具 30-可调高度的转动坐具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第四十四章外,《税则》第九十四章也包括大量的木制产品,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家具。
第九十四章包括:家具;寝具、褥垫、弹簧床垫、软座垫及类似的填充制品;未列名灯具及照明装置;发光标志、发光铭牌及类似品;活动房屋。
其中涉及家具的税目包括94.01、94.02和94.03。
94.01 坐具(包括能作床用的两用椅,但税目94.02的货品除外)及其零件:
10-飞机用坐具
20-机动车辆用坐具
30-可调高度的转动坐具
40-能作床用的两用椅,但庭园坐具或野营设备除外
-藤、柳条、竹及类似材料制的坐具:
52--竹制的
53--藤制的
59--其他
-木框架的其他坐具:
61--装软垫的
69--其他
-金属框架的其他坐具:
71--装软垫的
79--其他
80-其他坐具
90-零件
94.02 医疗、外科、牙科或兽医用家具(例如,手术台、检查台、带机械装置的病床、牙科用椅);有旋转、倾斜、升降装置的理发用椅及类似椅;上述物品的零件:
10-牙科、理发及类似用途的椅及其零件
90-其他
94.03 其他家具及其零件:
10-办公室用金属家具
20-其他金属家具
30-办公室用木家具
40-厨房用木家具
50-卧室用木家具
60-其他木家具
70-塑料家具
-其他材料制的家具,包括藤、柳条、竹或类似材料制的:
82--竹制的
83--藤制的
89--其他
90-零件
《税则》中的家具
家具涉及上述三个税目,税目结构并不复杂。但是,归类的难点在于商品能否被称为“家具”。“家具”一词在《税则》中有明确定义,只有符合定义的木制品才能归入上述三个税目;不符合定义的木制品则归入第四十四章,通常归入兜底税目44.21。
根据第九十四章注释二,第九十四章所称“家具”只适用于下列两类商品:
(1)可移动的落地式物品
上述物品主要放置在地上,可移动并具有实用价值。通常用于民宅、旅馆、戏院、电影院、办公室、教堂、学院、咖啡馆、饭店、实验室、医院、牙医诊所等,也可用于船舶、飞机、铁道车厢、机动车辆及其他运输工具上,还可用于庭院、广场、公园等场所(如公园用凳子、椅子),有些也可用螺栓等固定在地板上(如船用椅子)。
(2)悬挂的、固定的、叠摞的物品
上述物品包括悬挂或固定在墙壁上的、叠摞的或并置的碗橱、书柜、其他架式家具(包括单层搁架及其支撑物)及组合家具,供放置各种物品(书籍、陶器、厨具、玻璃器皿、电视机、装饰品等),以及单独报验的组合家具各件;悬挂或固定在墙壁上的坐具或床。
有些虽作家具使用,但其结构只适于放置在其他家具上或架子上,或悬挂在墙壁或天花板上的货品,则不符合上述定义。
因此,第九十四章不包括:
(1)固定在墙上的装置,例如,衣帽架及类似品、挂匙板、衣刷挂钩及报纸架;
(2)陈设品,例如,散热器屏罩;
(3)非落地式的货品,例如,木制装饰品(税目44.20),文件分类箱、文件格等办公设备。
家具的归类原则
家具归入税目94.01至税目94.03,但是在这三个税目中归类是有优先级的。首先是税目94.02,归类时要优先考虑该税目;其次是税目94.01,归类时需要将税目94.02的商品除外;最后是税目94.03,归类时要将税目94.01和税目94.02的商品都排除。
(1)税目94.02中的医疗、外科、牙科或兽医用家具不能带有医疗器械,例如,带有牙科器械的牙科用椅就不能归入本税目,而要按医疗器械归入税目90.18。
(2)税目94.01中子目9401.1至子目9401.4是根据坐具的用途和结构列目的,而子目9401.5至子目9401.7是根据坐具的材质列目的,因此在确定子目时,要先考虑坐具的用途和结构,再考虑坐具的材质。
木制座椅涉及的子目包括:作床用的两用椅(子目9401.40)、竹制座椅(子目9401.52)、藤制座椅(子目9401.53)、木框架的其他座椅(子目9401.61、子目9401.69)。
其中,子目9401.61和子目9401.71所称“装软垫的”坐具指填有一层柔软材料,如填絮、落纤、动物毛发、泡沫塑料或海绵橡胶的坐具。它们制成坐具形状(不论是否已固定装在坐具上),外面套有机织物、皮革或塑料布等套子。
(3)税目94.03“其他家具及其零件”项下的子目主要根据材质和用途列目,木制其他家具涉及的子目包括:办公室用木家具(子目9403.30)、厨房用木家具(子目9403.40)、卧室用木家具(子目9403.50)、其他木家具(子目9403.60)、其他竹制家具(子目9403.82)、其他藤制家具(子目9403.83)。
办公室用木家具包括衣帽柜、文件柜、档案推车、卡片索引柜等。
住宅用家具包括橱柜、被服箱、面包箱、木柴箱;五斗橱、高脚柜;各种底座、花木架;梳妆台;台座式桌子;衣柜、衣橱;衣帽架、伞架;餐具柜、食具柜、碗碟橱;食物橱;床头柜;床(包括衣柜床、行军床、折叠床、帆布床等);刺绣桌;凳及搁脚凳(不论是否可摇摆)、壁炉防火屏;屏风;落地式烟灰缸;乐谱柜、架或台;婴儿围栏;食物推车(不论是否装有加热板)等。
除上述办公室用木家具和住宅用家具外,本税目还包括在学校、工厂、宾馆、商店、实验室等场所使用的家具。
最后要注意的是,税目94.03不包括其他税目列名更为具体的物品,例如,衣箱(税目42.02)、木制梯子(税目44.21)、落地镜(税目70.09)、缝纫机专用家具(税目84.52)、弹簧床架和床垫(税目94.04)、棋盘面的桌子和台球桌(税目9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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