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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超过举证期限是否符合合法性(浅谈举证方如何保证电子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超过举证期限是否符合合法性(浅谈举证方如何保证电子证据的合法性)2那么,我们在面对涉及电子证据的纠纷时,有没有更为稳妥的举证方式呢?举证方在提交电子证据时,容易陷入一个误区:将彼此民、商交往活动中相关聊天内容进行截图、截屏,用于证据提交。诸君知道,截图截屏是可以通过人为技术手段进行篡改修改的,仅仅对双方交流聊天内容进行截图或选择性截屏,是不具有充分的合法证明力的。单纯对证据内容进行截图(如网页截图、聊天内容截图截屏等),可能不会被法院所采信。案例说明: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发布的一则公报案例中,原告方胡正宇认为,被告巴顿公司生产的产品所用的产品技术特征与其所拥有的实用新型专利构成相同,全部落入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侵犯其专利权。被告方巴顿公司辩称,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利的保护范围。在二审中,巴顿公司为减轻其侵权责任,向法院提交网页截图,用以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网页中宣传照片等材料由广告公司制作,系不真实宣传,在其他公司商

在各地疫情防控背景下,许多民、商事活动的开展,都采用了网络交流形式。在快捷、方便的同时,也由此产生了一些民事、商务诉讼的纠纷案件,从而在诉讼维权过程中涉及对电子证据合法真实性的认定。众所周知,电子数据存在被删除破坏、被篡改修改和被攻击等薄弱问题。因此,诉讼举证方在举证时如何保证电子数据的合法真实性,从而有效举证维权,成为民事、经济诉讼纠纷案中的重点问题之一。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作为证据的某些事实必须是以法律规定的特殊形式存在,并且证据的提供、收集、调查和保全符合法定程序。2020年5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都将“电子数据”纳入法定证据,明确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法律地位。由此可见,虽然作为证明案件的材料无论是否具备合法性,都可以用以证明案件情况。但是,并不是每一件证据材料都能在具体的司法实践和执法活动中被采用。所以说,合法性是采用证据的重要标准之一。而电子证据随亦如此,但取证中其真实性存在一定的风险,亦或影响法律诉讼维权过程中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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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图的认定风险

举证方在提交电子证据时,容易陷入一个误区:将彼此民、商交往活动中相关聊天内容进行截图、截屏,用于证据提交。诸君知道,截图截屏是可以通过人为技术手段进行篡改修改的,仅仅对双方交流聊天内容进行截图或选择性截屏,是不具有充分的合法证明力的。单纯对证据内容进行截图(如网页截图、聊天内容截图截屏等),可能不会被法院所采信。

案例说明: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发布的一则公报案例中,原告方胡正宇认为,被告巴顿公司生产的产品所用的产品技术特征与其所拥有的实用新型专利构成相同,全部落入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侵犯其专利权。被告方巴顿公司辩称,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利的保护范围。

在二审中,巴顿公司为减轻其侵权责任,向法院提交网页截图,用以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网页中宣传照片等材料由广告公司制作,系不真实宣传,在其他公司商铺界面也有相同宣传照片。然而,二审法院认为,该证据是网页截图,为电子证据,巴顿公司没有对其所提供的网页原始内容进行核实,无法确认此电子数据证据被完整打印。且胡正宇对该证据的客观真实完整性均不认可,本院难以确定网页截图的真实性。由此可见,在司法实务中,仅仅对网页进行截图,存在着不为法院所采信的法律风险。

那么,我们在面对涉及电子证据的纠纷时,有没有更为稳妥的举证方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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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公证

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公证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和过程。

对于电子证据而言,通过公证手段进行证据保全,是体现电子证据真实性的常用措施之一。

案例说明:某省高院审理的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中,原告某安家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告某某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其经营过程中向外宣传其为原告在某某市设立的分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遂于2018年12月18日向某省某市公证处申请对被告的宣传网页进行互联网电子证据保全。保全网页面显示有“某安家装饰—透明家装。某某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是某省安家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在某某市的分公司。2018年11月入驻某某市,公司地址在某某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东方星城。总部在某省的安家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3年,至今已有16年丰富的行业经验。2010年自主研发并在某省首家推出“智造家~入住家装”模式,让某省家装行业进入“智”造时代等字样。

由此可见,原告在公证时,对本案所涉及的关键信息进行了证据保全,有力地证明了被告存在着侵权行为。本案中,某省高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从该案中我们可以看出:证据的真实客观完整性对于诉讼来说是至关重要的,我们在处理纠纷时,需要拥有合法性原则的证据意识。尤其对于电子证据,必要时,我们可采取公证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避免关键证据被破坏、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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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的注意事项

虽然公证是进行证据保全的有效手段,但这并不意味着,进行了公证就可以高枕无忧。对于公证过的证据,法院也不是必然采信,仍然会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考量。例如,罗世凯与斯特普尔斯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经过公证的电子邮件的效力应如何认定,作出了以下表述:

“在审查判断以公证书形式固定的电子邮件等相关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与证明力时,应综合考虑相关公证书的制作过程、该电子邮件的形成过程、电子邮件的自身内容等因素,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对其真实性和证明力作出判断。”

因此,公证书的制作过程也对证据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举证方在进行公证时,应当遵守我国《公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提交申请公证所需的证明材料。同时,如果发现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可以申请相关部门对其进行处罚,避免违规的公证行为对证据效力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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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小编特别提示:无论是单位、企业公司,还是公民个人,受到网络攻击、电信诈骗等侵害,或者出现借钱不还等民事经济纠纷时,一定要第一时间请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机构等具有资质的专业技术能力的部门协助保全电子数据证据,而不要到电子城、手机维修部等地方去恢复、备份数据,降低数据丢失或被毁坏、被篡改的风险。

为防止电子数据证据被毁坏,被篡改也是保全固定证据时需要注意的重要方面。妥善保管存储有电子数据证据的手机、电脑、U盘等电子设备,特别是具有远程数据擦除功能的手机,要保管好账号和密码,防止被他人盗取后远程销毁手机中的电子数据;对单位网络遭受攻击等情况,当事人可以采取切断网络连接、保护电源等方式防止证据被毁坏,同时避免无关人员操作被攻击的计算机,防止数据遭到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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