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问题100个解决方法(不规范财税处理的补救措施)
财税问题100个解决方法(不规范财税处理的补救措施)三、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清单格式不规范,该如何处理二、个人支付住宿费,是否违反三流一致原则目录对一些不规范的财税处理的补救措施,以12个问题的形式分享给大家。一、接收到虚开发票,应如何尽量降低税收损失
责编|徐慧娟
排版|唯石
来源|公众号问税有道
分享|有技财务测评 有技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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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些不规范的财税处理的补救措施,以12个问题的形式分享给大家。
一、接收到虚开发票,应如何尽量降低税收损失
二、个人支付住宿费,是否违反三流一致原则
三、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清单格式不规范,该如何处理
四、发票编码选择不合规,发票是否需要重开
五、单位车辆加油,司机报销是不是也有诀窍
六、汇算清缴期间,企业取得发票能税前列支吗
七、交易已付款对方不肯开票,应该如何处理
八、股东用单位款项买车,有何涉税风险?费用没办法报销如何补救
九、拿油费发票报销个人交通补贴,有无涉税风险?
十、如何有效防范差旅费的税务风险
十一、和小企业交易,对方不愿开票该如何处理
十二、股东长期向企业借款,是否有补救办法
(续上篇)
六、汇算清缴期间,企业取得发票能税前列支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举个例子,2020年的12月份,购入了一批原材料,已经把货款打给对方了,但对方说年底没有票了,明年再帮你补开。那么2021年1月份做2020年第四季度预缴的时候是可以扣的,哪怕你拿不到发票。但是在2020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就是2021年5月31号前,你要想税前扣除,就必须在5月31号前拿到发票。
情形一: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发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情形二:汇算清缴结束前未取得发票纳税人未做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五条: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这种情形是汇算清缴结束前没有取得发票,纳税人也没有做纳税调整,并且被税务机关检查发现了,那么留给纳税人的时间是60天,如果60天内拿不到合规的外部凭证或者发票,这笔支出永远不得税前扣除。
情形三:汇算清缴结束前未取得发票纳税人主动做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七条: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这种情形下税局给予了一个比较宽松的政策。之前未取得发票,纳税人主动做了纳税调整,那么以后年度如果拿到了合规的发票,可以追补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这里强调“可以追捕”、“不得超过五年”。
还是上面的例子,如果2020年汇算清缴时没有拿到发票,主动做了纳税调整,在2022年才拿到发票,税法允许追补扣除。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要回到2020年去更改报表,如果这笔支出很大,有可能2020年会出现亏损,这时2020年、2021年的报表都要动,因为亏损弥补是有年限的,对不对?很多纳税人觉得特别麻烦,就想在2022年直接就弥补、追补,可以吗?我认为是可以的,问题不大。税收政策中“可以追捕”,就意味着有一定的空间,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里面。
情形四:因客观原因,再也无法取得发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这种情形下,可以把税前扣除资料转化为税前扣除凭证。
发票是税前扣除凭证的一种,最重要的一种。工资可以凭工资单入账,而一般的业务必须凭发票入账,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下,发票是唯一的税前扣除凭证:(1)境内发生的;(2)属于增值税的应税项目;(3)办理了增值税纳税登记的纳税人。在对方出现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四种特定情况下,可以把税前扣除资料转化为税前扣除凭证。
七、交易已付款对方不肯开票,应该如何处理我们来看两个案例,然后对比一下。
案例1:2018年1月,甲方、乙方签订《供货协议书》,约定乙方向甲方供应0号柴油,甲方在收到乙方《结算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乙方支付货款,乙方收到货款后三日内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在甲方结清货款的前提下按月总量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合同签订后,乙方依约向甲方供应柴油,甲方先后分四次向乙方支付了该款项。乙方向甲方开具了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至合同期满,仍有52.5万元的发票未向甲方开具。
2019年3月,甲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乙方开具价税合计金额为52.5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例2:2018年,A公司与B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采购铁矿4万吨,A公司于合同签订后预付货款,双方最终根据相关的品质证书和港口过磅单结算 货款多退少补。
合同签订后,A公司向B公司预付货款共计4060万元,B公司收到预付款后向A公司交付货物2万吨。但B公司迟迟未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X8年底, A公司到法院起诉,称B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其开具增值税发票,造成A公司未能抵扣税费的损失590万元,请求判令B公司承担该项损失295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91 .8万元。
对比两个案例,第一个案例中甲方请求法院让乙方给他开票,而案例2中 A公司到法院起诉,他不是要求法院给他开票,而是要求B公司承担因没有及时开票给他造成的损失。结果,案例1法院驳回了甲方请求,案例2法院正常受理了A公司的请求。
总结:要求对方交付发票,找税务机关;要求对方补偿损失,找法院。不要找错了行政机关。
八、股东用单位款项买车,有何涉税风险?费用没法报销如何补救老板拿着公司的钱去4s店买车,车主是老板。如果这个公司是法人企业,就视同股息红利分配了,要交20%的个人所得税。因为车主是老板自己,车辆费用正常不能在公司报销。如何补救?
让老板把这辆车重新卖回给企业,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去开发票,企业凭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将汽车入账,然后计提折旧。这辆车所有的过路费、油费、车辆保险费、保养费全部都可以在公司列支。对于老板个人来说,既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由于汽车是易耗品,买来就跌价,财产转让所得为0,也不用交个税。至于印花税,很少,交一点点。
税法相关规定:
(一)增值税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2.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 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这里明确了二手车转让属于范围之内。
第十七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九、拿油费发票报销个人交通补贴,有无涉税风险?有些企业为给职工增加福利,让员工凭票报销,此举它规避了个税,还规避了企业所得税,实际上涉税风险非常大。
曾经就遇到过这样一个例子,有一个公司账上没有汽车,但却有大量的燃油费、过路费支出,这显然是不合理的。还有一些企业,虽然账上有车,但是通过油费换算出每辆车每天在公路上要行驶几百公里,而这个企业是一个不需要外勤的企业,这显然也是不合理的。这些都会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
补救措施:利用各地税务局出台的交通补贴免税限额,降低个人应税收入。当然交通补贴免税限额有一些地方是没有的,有一些地方没有执行,这个要跟主管税务机关去沟通。
十、如何有效防范差旅费的税务风险什么是差旅费?是指出差期间因办理公务而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公杂费等各项费用。
差旅费注意要点:
第一,出差旅途中的费用支出,包括购买船、火车、飞机的票费、 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其他方面的支出。
第二,单位按照相关部门规定标准,对出差者进行差旅费补贴后,对其出差伙食费、午餐费就不允许再重复报销外地餐费及出差伙食费补助。
第三,外地招待客户的餐费不能计入差旅费中,应该计入业务招待费中,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税前扣除。
防范税务风险的办法:
第一,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资料齐全。
第二,要制定一个合理的差旅费补贴标准;比如参考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5] 497号)。
第三,就是要制定规范的报销流程,促进出差人员及时报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 84号(文件已经废止,但是精神尚在)第五十二条: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十一、和小企业交易,对方不愿开票该如何处理从小企业处进货,对方情愿让利也不愿意开具发票,无法取得发票 如何进行所得税前扣除?
你可以建议对方去做一个税收筹划:
1.成立一家个体工商户,销售额控制在每月不超10万,每季不超30万,免增值税;
2.如果年销售额超过120万,应尽量控制在500万以下,符合小规模纳税人范围内,适用3%增值税;
3.个税尽可能争取核定,每个地方政策不一致,找税收洼地。
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帮它解决难处,让它提供发票给你。
十二、股东长期向企业借款,是否有补救办法案例1:某市第二稽查局对某企业2017、2018年度账簿检查过程中,发现“长期应收款”科目借方余额较大,其中含股东个人在2013年-2018年度累计向公司借款合计约3000万元。稽查人员发现此线索后立即调取相关借据及凭证,并到相关银行进行深入取证,同时对财务人员多次询问,并要求企业就股东借款一事做出详细书面说明,查清了每一笔资金的去向。查实该企业股东向公司借款用于个人用途且长期不归还,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款190万元。
处理结果:
最终,经稽查人员认定3 000万元借款中的950多万元资金是被股东用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事项,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补扣个人所得税190余万元、罚款90多万元,合计280多万元。
案例2:2017年11月8日,兰州市地税局通过税收风险应对,发现某企业未按规定代扣“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该企业股东刘某于2015年借款140万元,直到2016年底仍未归还,同时该企业未能提供此等借款用于生产经营的相关证明。根据税法相关规定,该企业应代扣代缴刘某“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140x20%=28万元。据此,税务机关责令该企业补扣股东刘某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并对该企业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做出相应处罚。
这两个案例都说明了股东向企业借款,如果在年底没有归还,税务机关是可以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税[ 2003] 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自2003年7月11日起执行。
注意点:
(1)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是指个人向法人企业借款,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因为它是非法人企业,所以不在范围内;
(2)“纳税年度终了”是一个时间限制,可以在年末12月31日前先归还再借出去,管用一年。如果能证明借款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比如股东去买原材料了,这样可以不受年终归还的时间限制。
(3)税务机关对于股东借款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可视为”表示有可能会交税,也可能不用交。
曾经遇到过一个企业,他年底没有把钱还进来,也无法证明借款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本来已经被税务机关作交税处理了,但它在第二年初企业要注销清算了,而且股东自觉的把这笔借款还进来了,是在借款4年后还的。这时税务机关觉得人家要清算了,如果再去征一道个人所得税的话,会给企业带来负担,最后就没有按照利息和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这种情况就是税务机关充分运用到了自由裁量权,但绝大多数情况下,只要企业存续的,我认为必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来征税,大家注意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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