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亡子顶班退休没档案咋办(父亲过世奔丧未书面请假)
父亡子顶班退休没档案咋办(父亲过世奔丧未书面请假)李某起诉称: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李某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0800元。仲裁委裁决驳回其仲裁请求。李某称其在得知父亲意外去世后,未以书面方式以该事实为由重新提交请假单,仅通过电话请示相关负责人,但未得到批准。光学中心称,李某确实电话告知其总经理,但是李某未按要求重新提交请假单并写清楚请假事由、时间,且在告知丧假只有3天的情况下,李某未说明其请假的时间。2017年4月14日,光学中心作出《关于将李某除名的处理决定》。该决定记载:“......李某无视公司制度,擅自离开,从2017年3月31日至今已旷工15天,根据我们公司的制度,累计旷工3天,即予除名......公司决定将李某除名,自2017年4月3日起,李某不再是我公司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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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3年8月31日,李某入职光学中心。2017年3月29日,李某提交《请假单》,请假时间为2017年4月1日-15日,请假事由为“因家乡路途遥远及自身怀孕生产的特殊情况,已有两三年未回乡探亲看望老人,特此申请从4月1日起调休之前未休而累积下来的假期,合并法定清明节假期,然后申请事假至4月15日......”同日,光学中心以“目前营销工作是全年最繁忙期,人手严重不够”为由不批准李某的请假申请。2017年3月30日,李某的父亲意外死亡。2017年3月31日,李某即不打卡上班,未回光学中心上班。
李某称其在得知父亲意外去世后,未以书面方式以该事实为由重新提交请假单,仅通过电话请示相关负责人,但未得到批准。
光学中心称,李某确实电话告知其总经理,但是李某未按要求重新提交请假单并写清楚请假事由、时间,且在告知丧假只有3天的情况下,李某未说明其请假的时间。
2017年4月14日,光学中心作出《关于将李某除名的处理决定》。该决定记载:“......李某无视公司制度,擅自离开,从2017年3月31日至今已旷工15天,根据我们公司的制度,累计旷工3天,即予除名......公司决定将李某除名,自2017年4月3日起,李某不再是我公司员工。”
李某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0800元。仲裁委裁决驳回其仲裁请求。
李某起诉称: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
关于光学中心是否应向李某支付赔偿金的问题。虽然李某至2017年2月尚余6天的结余假期,但是李某于2017年3月29日提交请假单未得到光学中心批准,而李某于2017年3月30日得知其父亲意外去世后,亦未按要求以书面的方式以该事实为由重新向光学中心提交请假单。李某在其请假申请未获批准的情况下即离开岗位不上班长达十余天,该行为属于旷工,违反了用人单位的纪律管理制度。因此,光学中心解除其与李某的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因李某未能证明光学中心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其请求光学中心支付赔偿金,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李某上诉称:我因不可抗力的因素(父亲意外离世)向公司电话沟通请假未得到批准,无法正常履行请假手续便火速赶回家乡,而公司以旷工为由除名,员工的规章制度不是口头叙述即能作为法定判定开除员工的依据。
公司答辩称:李某休完产假,又休公休假,刚过去3个月,在公司最繁忙人手最紧缺时,又以“思乡思亲”为理由,再次递交请假申请,请事假15天,当时其父亲尚未遭遇意外仍健在,请假理由不充分,且正值我司营销旺季,故未批准,后3月30日李某在得知其父亲意外去世后也未按要求重新提交请假单并写清楚请假事由和请假时间,而3月30日李某还在岗,有充足的时间重新提交书面申请,甚至在公司告知其丧假只有3天的情况下,李某也未说明需请假的时间,直至仲裁的时候才出具了其父亲去世的证明,李某在请假申请未获批准的情况下,于3月31日自动离职,之后未回中心上班。李某在其请假申请未获批准的情况下即离开工作岗位不上班,该行为属于旷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合法。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经济赔偿金问题。李某因旷工严重违反光学中心规章制度,被光学中心解除劳动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关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法定情形,光学中心不属于违法解除与李之某间的劳动关系,李某主张光学中心向其支付经济赔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亦不予支持。
李某不服申请再审。
高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光学中心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李某于2013年8月31日入职光学中心,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李某应遵守光学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服从光学中心的管理,光学中心在李某违反公司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等情况时可以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2017年3月29日,李某向光学中心提交了一份《请假单》,请假事由为回乡探亲看望老人,请假时间为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15日。同日,光学中心未批准李某的请假申请。虽然李某的父亲于2017年3月30日意外去世,但李某并未按要求以书面的方式以该事实为由重新向光学中心提交请假单。2017年3月31日,李某未打卡上班,之后,李某也未回光学中心上班。李某在请假申请未获得光学中心的批准下就离开岗位不上班,不服从光学中心的管理,且持续旷工,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2017年4月14日,光学中心作出《关于将李某除名的处理决定》。同日,光学中心将该处理决定告知李某。故二审判决认定光学中心以此为由解除与李某之间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的规定,并无不当。因光学中心不属于违法解除与李某之间的劳动关系,故李某主张光学中心向其支付经济赔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判决对该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妥。
案号:(2019)琼民申1470号、(2018)琼01民终4040号。文中内容、名称有删减、调整。如有侵权,请留言小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