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贵阳市绿化条例)
信阳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贵阳市绿化条例)(征求意见稿)贵阳市绿化条例(修订草案)▌通讯地址:(观山湖区:市级行政中心)贵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邮政编码:550081以下为《贵阳市绿化条例(修订草案)》全文。
近日,《贵阳市绿化条例(修订草案)》经过贵阳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初次审议后,形成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征求您的宝贵意见和建议。
意见和建议请于2019年4月5日前通过来电、来信、传真、电子邮件或者登陆贵阳人大网提交,同时,您也可以通过“贵阳人大”微信公众号或本文下方进行留言评论,我们将对留言评论进行采纳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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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贵阳市绿化条例(修订草案)》全文。
贵阳市绿化条例(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美化生活环境,持续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建设、保护、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绿化工作,将其列入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组织编制全市林业发展、园林绿化、山体保护利用等专项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绿化工作纳入同级人民政府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制定具体目标、责任清单。
第四条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的建设、保护、利用、更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园林和城镇范围内绿化的建设、保护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交通、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市场监管、财政、水务、农业农村等有关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做好绿化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需要财政资金投入的绿地、山体植被修复和本市管理的国有林地等所需经费纳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投资、提供技术或者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绿化建设和保护。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园林绿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和新闻媒体单位,应当加大绿化宣传,普及绿化知识,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绿化建设和保护。
第二章 绿化建设
第七条 环城林带建设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逐步扩大面积,并有计划地进行林分改造、林相改造和景观提升,推进森林公园、山体公园等建设。
第八条 绿化建设实行分工负责制。城镇绿化按照下列规定明确责任:
(一)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企业等的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
(二)公园、广场、防护区域、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区域的绿地由其管理机构负责,没有管理机构的由园林绿化或者林业主管部门负责;
(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
(四)山体植被修复,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开发谁修复、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确定责任人,无法确定的由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农村绿化的责任分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绿化建设应当结合实际,突出特色,优先采用本土植物和适宜本地气候、土壤、环境的植物,大力推进立体绿化。
山体植被修复应当按照乔、灌、草、藤合理配置植物,保护生物多样性,恢复并增强山体自然景观和生态功能。在山体植被修复过程中,防止对修复治理区域周边的生态环境造成新的破坏。
林业、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苗圃、花圃、草圃的建设,加强市树、市花的培育和种植,指导专业户育苗,支持和帮助有条件的单位自建苗圃,逐步实现林业、园林绿化苗木自给。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项目和城市干道不低于30%;
(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疗养院、公共文化设施等不低于35%;
(三)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贸中心等不低于20%;
(四)产生有害气体和污染物的工业企业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建立防护林带;
(五)其他工程建设项目不低于25%。
属于旧城改造的,前款规定指标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幅度不得超过5%。
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及开发住宅区项目的绿化工程建设费用,按照不低于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的0.5%从该项目总投资中列支。
第十二条 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并符合林业发展、园林绿化、山体保护利用等专项规划和相关设计规范、技术标准。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工程建设项目时,应当通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对该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
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照规定核定绿化用地面积和核实经依法审查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竣工后,绿地率、绿地面积等应当作为规划核实内容。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参与绿地率、绿地面积的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第十四条 绿化工程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并在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十五条 绿化按照下列规定明确保护管理责任: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依法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保护管理;
(二)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以及植被修复后的山体,由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进行保护管理;
(三)其他区域,按照《贵州省绿化条例》规定的责任部门或者单位进行保护管理。
第十六条 除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林地、绿地内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铲土烧灰积肥;
(二)焚纸烧香;
(三)倾倒垃圾废料;
(四)堆放物料;
(五)就树盖房、搭棚、做架。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镇绿地。
因工程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城镇绿地的,市辖各区超过50平方米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50平方米以下的由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范围内的,由所在地县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镇绿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占用期满,及时恢复植被;被占用绿地有管理机构的,也可以委托其管理机构恢复植被,费用由占用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因工程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确需改变城镇绿地使用性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规定或者约定补偿。
第十八条 砍伐、移植树木实行分级审批。市辖各区砍伐、移植树木胸径超过30厘米或者一处一次超过10株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胸径30厘米以下或者一处一次10株以下的由所在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范围内的,由所在地县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经依法批准砍伐树木的单位和个人,每砍伐树木1株,应当补植胸径5厘米以上的树木5株。
第十九条 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确需临时占用城镇绿地或者砍伐、移植树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有管理权限的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9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核发相关批准文件或者证件,县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还应当将批准情况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不分权属,由林业或者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监督管理。在单位管理范围内和私人庭院内的,由单位或者住户养护。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林业、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管护制度,配备管护人员,加强绿化建设、保护、管理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林业、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及时通报相邻地段、交叉区域的绿化建设、保护、管理等信息,加强技术合作和管理协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有第一到第四项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有第五项行为的,依法拆除,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法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绿地已形成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法拆除。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年 月 日起施行。1999年6月25日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9年9月25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绿化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