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民法典法条分析第0350条)
民法典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民法典法条分析第0350条)
第三百五十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土地应按照原始登记的用途使用,任何人或组织未经法定程序均不得改变,如果有更充足的理由或者说更大的利益经相关部门批准也可改变。
流程如下:《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56条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①自然资源部门同意③报原人民政府批准。②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同意。
扩展阅读:民法典上的有很多这样的说法,前半句斩钉截铁的说不得怎么怎么样,后半句又说但怎么怎么样的例外。像这样的条款,在讲述法条时一定要把整句说完,只说前半句(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听起来也对也不对。说对,法条就是这么讲的;说不对,但有例外的情况有没包含进去。所以在讲述时这么说也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原则上不得改变土地的用途(即有原则就有例外)。但在引用法条时应当一字不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