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可以证明经常居住地么(除了居住证还有哪些材料能证明)
居住证可以证明经常居住地么(除了居住证还有哪些材料能证明)
【《民事诉讼法》第21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住所地是指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住院就医除外。
确定管辖法院时,经常居住地优先于住所地,这是因为经常居住地是当事人居住、工作和生活的主要场所,更贴近群众生活,更容易化解纠纷。以下是可以证明“经常居住地”的材料:1. 居住证、暂住证或者登记卡;2. 租房合同;3. 物业开具的证明;4. 水电缴费清单;5.村委会、居委会开具的证明;6. 交通乘车记录;7. 网购记录;8. 社保缴费记录;9. 劳动/务合同;10. 其他时间上具有连续性的消费记录等。
这里,请大家注意居住证或者暂住证的证明力是最强的,也是法院最容易确认的证据;其他证据的证明力小,单独使用被确认的可能性小;所以在无法提供居住证的情况下,要尽可能多的提交以上提到的证据,以相互印证,增强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