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个人的房子怎样分割(夫妻的房子怎么分割3)
夫妻一个人的房子怎样分割(夫妻的房子怎么分割3)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3.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的房产的撤销。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常常因掺杂着太多的感情因素而无法理性地对双方名下的财产进行合理分割,因此将双方名下的财产赠与给孩子成了许多离婚夫妻互相妥协的办法。在司法实践中,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达成的将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在双方当事人已经协议离婚的情况下,一方反悔请求撤销赠与条款的,法院经审查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即《婚姻法解释二》第9条所规定情形,不会支持撤销的请求。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夫妻房产赠与
禹翰解读:
1.夫妻赠与与夫妻约定财产的区别。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各自所有,归共同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但《婚姻法解释三》第6条提出了“夫妻赠与”的概念,这似乎与《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相矛盾,不禁让人产生疑问:“夫妻赠与不是夫妻财产约定的一种吗?”对此问题,最高法院有关负责同志解释,“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三种夫妻财产约定的模式,即分别所有、共同共有和部分共同共有,并不包括将一方所有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将一方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也就是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虽然双方达成了有效的协议,但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合同法》关于赠与一节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2.夫妻之间赠与的撤销。夫妻之间赠与房产,如果未过户赠与人可以撤销,所以作为受赠一方是纯获得利益,应当尽快进行公证或者办理过户,免得对方反悔撤销赠与。如果赠与的房产已经登记过户,但受赠的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情形之一的,赠与人也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92条的规定行使法定撤销权。
3.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的房产的撤销。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常常因掺杂着太多的感情因素而无法理性地对双方名下的财产进行合理分割,因此将双方名下的财产赠与给孩子成了许多离婚夫妻互相妥协的办法。在司法实践中,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达成的将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在双方当事人已经协议离婚的情况下,一方反悔请求撤销赠与条款的,法院经审查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即《婚姻法解释二》第9条所规定情形,不会支持撤销的请求。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房产
禹翰解读:
1.登记在第三人名下房产的处理办法。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可能基于各种因素考虑将房屋登记在子女、父母或其他第三人名下。夫妻离婚时,一方主张是共同财产,另一方称属于个人所有,甚至第三人站出来主张房产为其所有,而非夫妻财产,出现这种情况怎么办呢?当事人可以参考图中所列的三种情况,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争取最大的利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的,只能承担不利后果。实践中情况可能更为复杂,买房是家庭隐私,别人很难知晓真实情况,各方提供的证据很难占据优势地位。法院一般会查明夫妻买房的目的和用途、谁办理的买房手续、全款还是首付款等情况。所以,夫妻在买房时一定要保存好证据。
2.房产证上有第三人名字时,法院为什么要求夫妻双方另行提起析产之诉?这是因为离婚案件是要解除双方的夫妻关系,同时就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房产证上有第三人的名字,那么这套房子就不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对这套房子的分割有可能牵涉到第三人的利益,这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法院会要求当事人双方另行进行析产诉讼,而不会在离婚案件中对这样的房子直接作出判决。
3.房产证上孩子的份额如何分?很多父母买房时将孩子的名字也加进了房产证,离婚时孩子只能归夫妻一方抚养,另一方会觉得孩子的份额白白属于对方了,心里不平衡,因此要求对孩子的份额进行分割。从常理上看,子女确实在购房时没有出钱,房子是用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离婚时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但根据法律规定,判断房屋的所有权是看房子登记在谁名下,即房屋的产权归属以产权登记为准。虽然未成年子女没有出资,但是父母一致同意将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这个行为就可以认定为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购房时真实的意思不是赠予孩子。在实践中,父母常忽略这一点,在与未成年子女共有房屋的情况下,两个人一商量就把房子卖了。这种行为侵犯了子女的合法权益,因为对于未成年子女的财产,除非为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即使是父母也不能随意处分。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公房
禹翰解读:
1.法院对公房承租权的处理方法。公房即公有房屋,当事人虽然没有所有权,但其享有的使用权包含经济价值,所以离婚时需要承租权进行分配。由于公房的租金一般非常便宜,所有当事人都想取得承租权。起诉后,夫妻双方可以在法官的主持下,对公房的居住、使用以及以后房屋所有权的归属等问题进行协商,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只能就房屋的居住、使用(承租权)作出判决,而不能对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进行判决。如果夫妻一方取得了公房的使用权,另一方取得经济补偿。对于补偿的标准,公房不像商品房一样可以上市,容易确定价值,所以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理。
2.变更公房承租权的注意事项。夫妻一方作为公房承租人同意将房屋使用权变更给对方的,这时应当先征求一下出租人(一般是承租人的工作单位)的意见。一般情况下,出租人对于因离婚而导致的变更承租权的情况,不会予以阻拦或拒绝。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接受承租权的一方没有公房所在城市的户口,往往没有办法完成变更手续。此时应当与对方签订一份房屋使用协议,写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仍由对方作为承租人,但实际使用人是自己。
法律规定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
问: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在什么情况下,离婚双方均可承租?
答: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
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三、问: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什么原则处理?
答: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
(一)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二)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三)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四)照顾无过错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