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级人类操作凌波微步(在冰面上玩凌波微步)
满级人类操作凌波微步(在冰面上玩凌波微步)二审经开庭审理后,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审原告诉讼请求。 保险公司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保险公司提交新证据拟证明龙凤区湿地自然保护区并非人人随时可进的道路以及孙某将保险标的置于危险中,违背保险诚信原则,因危险程度增加导致的损失不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孙某驾驶标的车辆在冰面上行驶导致的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三、处理经过 一审经过审理后认为:孙某与保险公司存在保险合同关系,孙某驾驶车辆在大庆市龙凤区湿地冰面上坠入水中,致车辆损失。孙某驾驶车辆行驶的冰面不属于不允许车辆通过的冰面。此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且属于依保险合同应由保险公司赔偿的范围。保险公司的拒不赔偿的行为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孙某车辆损失费 573844.43元。
在北方地区,步入到冬季以后,不少河床上都开始结冰。由于冰面较厚,一些司机为了抄近路或者体验冰面漂移,尝试驾车在冰面上行驶。不过,冰面并不等同于地面,一旦冰面破碎,很可能会发生严重的事故,近年来车毁人亡的新闻屡见报端。另外,由于冰面行驶造成的事故损失也不属于保险责任。
一、案情简介
2020年2月28日16时许,孙某驾驶其所有的路虎发现小型越野客车在大庆市龙凤区湿地公园湿地冰面上行驶,因冰面破碎车辆坠落入水中,导致车辆倾覆。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派人到现场勘察取证。孙某将车辆打捞后拖到修理厂进行修理,后于2020年6月到大庆市龙凤区公安局报警,公安机关接警处理后委托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该车辆损失价格鉴定,确定车辆损失金额为597059元。后孙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遭拒,遂向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提起保险合同之诉,要求保险公司在车损险范围内赔偿其车辆损失597059元。
二、争议焦点
孙某驾驶标的车辆在冰面上行驶导致的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三、处理经过
一审经过审理后认为:孙某与保险公司存在保险合同关系,孙某驾驶车辆在大庆市龙凤区湿地冰面上坠入水中,致车辆损失。孙某驾驶车辆行驶的冰面不属于不允许车辆通过的冰面。此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且属于依保险合同应由保险公司赔偿的范围。保险公司的拒不赔偿的行为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孙某车辆损失费 573844.43元。
保险公司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保险公司提交新证据拟证明龙凤区湿地自然保护区并非人人随时可进的道路以及孙某将保险标的置于危险中,违背保险诚信原则,因危险程度增加导致的损失不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二审经开庭审理后,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审原告诉讼请求。
四、法律分析
一审法院观点:孙某驾车行驶的冰面并不属于车辆通过的冰面,属于正常行驶,因此也不存在危险程度增加,且车辆已经做了鉴定,应该按照鉴定金额来判决。
我方提出上诉,在提交新证据的基础上,阐述辩论意见:龙凤区湿地自然保护区设有管理机构,并对自然保护区张贴保护区管理规定及禁止入内的告示,在纷繁复杂的社会活动中,没有任何机关、社会能够认识、预判并支配一切,国家相关机关、保险公司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进行无时无刻地关注与提醒,既不经济、也不现实。民事活动更多需要依赖于民事主体自身认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作为法律意义上的“理性人”,孙某作为一个正常成年人,对于自身凭借常识即可预见的风险应当自担结果。成年人既充分享受法律之下的权利与自由,也应相应地承担自身抉择带来的风险和责任。此外,保险公司在对孙某所做的笔录中也体现其明知保护区是不让进入的。
经过二审开庭审理后,合议庭作出裁决。其裁判意见为: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本案被保险车辆在湿地自然保护区结冰水面行驶发生坠入水中的事故,该结冰水面不属于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不属于“道路”,在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道路上行驶发生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未在法律规定的道路上行驶发生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非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无需作出提示或者明确说明。
二审法院对道交法规定的道路作出了合理解释,并明确认为结冰的河面/湖面不属于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不属于“道路”,在不属于道路的区域行驶所导致的事故损失,不属于商业车损险的赔偿范围。
五、案件延申
一、经过本案的处理,笔者在裁判文书网检索的相似的类案,不同的法院,裁判观点不尽相同。
法院判决支持保险公司的裁判意见主要有以下几种:
1、冰面并不属于道路,在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道路”上行驶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2、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也有以下几种:
1、保险公司庭审并未做拒赔抗辩
2、法院认为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此种情形属于保险责任的“冰陷”
3、法院认为道路应做扩大解释,因此冰面属于道路的范围
二、本案的事故是否属于“冰陷”?
根据1989年辽宁人民出版社出版的《保险大辞典》的定义,冰陷是指封冻水域上,冰层突然断裂、塌陷的现象。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2014版)》第六条的约定,冰陷是属于机动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之一。
那冰面行驶坠河和冰陷到底有何区别呢?笔者认为车辆在通过交通管理部门允许行驶的冰层上的道路时,如果冰层由于负荷过重而突然塌陷,造成车辆损坏,保险人负责赔偿损失,也即冰陷导致的损失;但对未经允许车辆通过的冰层的塌陷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如本案所述之情形。
值得提出的是,结冰的河面或湖面不属于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在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道路”上行驶发生的事故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非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故保险公司无需作出提示或者明确说明。
因此,真诚说一句:不要冒险在冰面上驾车抄近路,更不应该在冰上玩漂移。“速度与激情”的后果, 就是需要你自己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