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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起重机械安全隐患排查(无锡太湖起重环链电动葫芦有限公司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被罚)

临沂起重机械安全隐患排查(无锡太湖起重环链电动葫芦有限公司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被罚)违法事实 2022年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无锡太湖起重环链电动葫芦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无锡太湖起重环链电动葫芦有限公司存在:喷漆房使用开林牌842环氧云铁防锈漆(闪点27℃)和埃利特AIA快干丙烯酸面漆进行喷漆作业(闪点21℃),储存6桶埃利特AIA快干丙烯酸面漆、2桶开林牌842环氧云铁防锈漆,3个电灯、1台风扇、3处电源开关、灯和风扇电源线不防爆,未安装可燃气体探测器。四车间西侧门口丙烷汇流排和氧气汇流排,储存5瓶丙烷气瓶和80瓶氧气瓶,其中2瓶丙烷使用丙烷汇流排进行供气、16瓶氧气使用氧气汇流排进行供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探测器,丙烷汇流排、氧气气瓶组与火焰切割机间距约2米;厂区西南侧气瓶库区,自西向东第一间储存11瓶丙烷气瓶和1瓶乙炔气瓶,未安装可燃气体探测器;三车间东侧1个正在使用的丙烷气瓶未安装回火阀等事故隐患。无锡太湖起重环链电动葫芦有限公司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

临沂起重机械安全隐患排查(无锡太湖起重环链电动葫芦有限公司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被罚)(1)

5月6日,信用中国(江苏无锡)官方网站显示,无锡太湖起重环链电动葫芦有限公司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被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应急管理局罚款6.5万元。

临沂起重机械安全隐患排查(无锡太湖起重环链电动葫芦有限公司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被罚)(2)

唯一标识 68569436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锡新﹞应急罚﹝2022﹞61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5-06

处罚内容 决定对无锡太湖起重环链电动葫芦有限公司合并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 6.5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法事实 2022年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无锡太湖起重环链电动葫芦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无锡太湖起重环链电动葫芦有限公司存在:喷漆房使用开林牌842环氧云铁防锈漆(闪点27℃)和埃利特AIA快干丙烯酸面漆进行喷漆作业(闪点21℃),储存6桶埃利特AIA快干丙烯酸面漆、2桶开林牌842环氧云铁防锈漆,3个电灯、1台风扇、3处电源开关、灯和风扇电源线不防爆,未安装可燃气体探测器。四车间西侧门口丙烷汇流排和氧气汇流排,储存5瓶丙烷气瓶和80瓶氧气瓶,其中2瓶丙烷使用丙烷汇流排进行供气、16瓶氧气使用氧气汇流排进行供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探测器,丙烷汇流排、氧气气瓶组与火焰切割机间距约2米;厂区西南侧气瓶库区,自西向东第一间储存11瓶丙烷气瓶和1瓶乙炔气瓶,未安装可燃气体探测器;三车间东侧1个正在使用的丙烷气瓶未安装回火阀等事故隐患。无锡太湖起重环链电动葫芦有限公司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无锡太湖起重环链电动葫芦有限公司还存在:五车间中部1台行车吊钩防脱落装置损坏;三车间东侧2台电焊机未接地,1台行车吊钩防脱落装置损坏;一车间东侧1台行车吊钩防脱落装置损坏,3桶抗磨液压油未设置防渗漏装置等事故隐患。无锡太湖起重环链电动葫芦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上述事故隐患。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二条

处罚机关 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应急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20214MB0452648F

数据来源 无锡市发展改革研究中心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320200466284957C

数据来源 地方报送(记者 杨登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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