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天才商标是否受法律保护(小天才商标尘埃落定)
小天才商标是否受法律保护(小天才商标尘埃落定)读书郎公司又提出了无效宣告,原商评委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虽构成近似,(第7833117号引证商标、第8956371号引证商标)但诉争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已长期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对于部分商品核准注册。无效宣告读书郎公司首先提出了异议申请,原商评委认为其引证商标(3613588号“小天才”商标)与诉争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诉争商标予以注册。诉争商标引证商标
“不管你在哪里,一打电话,马上就找到你;喂~”,对,这次要讲的就是那个“小天才”!
近日,关于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小天才公司)与读书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读书郎公司)的“小天才”商标之争终于在二审落下帷幕,该诉争商标从2012年09月13日初审公告之后,经历了异议、无效、一审、二审等程序,历经八年。但这个终审判决,对于申请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来说,并不是自己想要的结果。
诉争商标是注册在第9类上的10077323 号“小天才”商标,因为小天才公司主要是做电话手表的,那么第9类智能手表等对于其来说是十分重要的。该公司于2011年申请了诉争商标小天才,并顺利初审公告。后来就进入了一系列的波折。
异议阶段
读书郎公司首先提出了异议申请,原商评委认为其引证商标(3613588号“小天才”商标)与诉争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诉争商标予以注册。
诉争商标
引证商标
无效宣告
读书郎公司又提出了无效宣告,原商评委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虽构成近似,(第7833117号引证商标、第8956371号引证商标)但诉争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已长期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对于部分商品核准注册。
诉争商标
引证商标一
引证商标二
小天才公司主张其名下646497号商标注册于1991年,诉争商标的申请是对其646497商标的延续。
诉讼
一审中,法院认为:
“鉴于诉争商标与二引证商标高度近似,小天才公司提供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至诉争商标申请之日第646497号商标持续使用并保持长期的知名度,相关公众不会普遍地将诉争商标与第646497号商标相联系,诉争商标不构成对在先第646497号商标的延伸注册。”
因而判决判决:一、撤销被诉裁定;二、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因此,小天才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诉争商标与二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并无异议,主要争论的焦点在于
一、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学习机、电子教学学习机、带有图书的电子发声装置”商品与二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带有电子发声装置的儿童图书”商品是否构成近似, 经审查,认为二者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者群体等方面较为相近。
二、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第646497号商标的延伸注册。
法院认为,“小天才公司在商标评审阶段及原审诉讼阶段提交了第646497号商标转让前后两部分的使用证据,转让后的使用宣传证据形成时间主要集中于2010年及以后,晚于引证商标一申请日期,故此部分证据无法证明第646497号商标知名度情况;转让前使用宣传证据虽然形成时间显示为1990年至1992年,但仅为照片、报纸复印件,证明力较弱,且与转让后的使用宣传证据的间隔时间较远,不足以证明第646497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从而能够使相关公众将在后申请的诉争商标与第646497号商标联系在一起,并认为使用两商标的商品均来自小天才公司或与其存在特定联系。因此,小天才公司该项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因此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也就是说,小天才公司最终没有获得10077323 号“小天才”的商标权,但是这个失败是否意味着小天才公司不能使用“小天才”手表呢,答案是否定的。
因为以上争议主要是第9类与第16类的“带有图书的电子发声装置”和“带有电子发声装置的儿童图书”,而手表是第14类,智能手表为第9类0901群组,以上诉争商标的失败并不影响小天才智能手表的商标专用权。在这两个类别小天才公司早已注册多个商标,并且绝大部分为有效商标。
不管怎样,在注册商标过程中,类别很重要,企业保护商标过程中一定要有前瞻意识,要考虑到以后对相关类别的需求,否则后期业务拓展却商标受限。
作者单位:上海威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