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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内乡县赤眉镇杨店村支书(内乡县赤眉镇琴溪村村民谢文强)

河南省内乡县赤眉镇杨店村支书(内乡县赤眉镇琴溪村村民谢文强)身份证号码:412926197408041133 性 别:男 本案经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以下判决:被告谢文强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巧月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二次手术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72912.3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谢文强仍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原告刘巧月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谢文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截至目前仍未履行。我院决定将谢文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行为或发现财产线索的,请立即向我院举报。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谢文强

河南省内乡县赤眉镇杨店村支书(内乡县赤眉镇琴溪村村民谢文强)(1)

失信被执行人 谢文强

案情介绍:

原告刘巧月与被告谢文强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8年10月10日19时30分许,谢文强驾驶机动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内乡内报线余关乡岳沟南岭路口路段时,与同向在前步行人刘巧月相撞,造成谢文强、刘巧月受伤、车辆有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内乡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谢文强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刘巧月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刘巧月被送往南阳南石医院治,住院31天支付医疗费52008.07元(含内乡菊潭医院门诊费用1120元)。2020年5月25日,经南阳峡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刘巧月左小腿和左踝部损伤遗留左踝关节运动受限属十级残,其误工期15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为宜,其二次手术费约需11500元,为此,原告刘巧月支付鉴定费2000元。被告谢文强驾驶的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原告刘巧月因上述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本案经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以下判决:被告谢文强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巧月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二次手术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72912.3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谢文强仍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原告刘巧月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谢文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截至目前仍未履行。我院决定将谢文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行为或发现财产线索的,请立即向我院举报。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谢文强

性 别:男

身份证号码:412926197408041133

地 址: 河南省内乡县赤眉镇琴溪村西营19号

依据文书:(2021)豫1325民初833号

执行法院:内乡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172912.35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举报电话:0377-65267618

声明:

本院曝光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失信被执行人若有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

法院将及时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并在此篇微文上备注

“其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且将不在其它平台发布其此次失信信息

请尚未履行还款义务的被执行人

及时履行还款义务!

撤出“黑名单”,自由走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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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打击“失信人”

建设诚信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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