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侵权案最终结果(同人小说第一案)
名誉侵权案最终结果(同人小说第一案)同人作品是指对他人作品的知名人物形象或类似形象进行再创作形成的作品。本案被认为是中国同人文学第一案,案判决结果将对国内同人作品创作走向具有引导意义。 金庸、江南当天均没有亲自到庭,各方诉讼代理人也未当庭明确是否上诉。16日下午,江南在个人微博发表声明称,一审判决没有侵犯金庸先生的著作权,当然是个好消息;但不正当竞争也是一记响亮的警钟,将与自己律师团队在创作自由和“公平竞争”中找到出路。成为“汴京大学”的大学生后,被金庸告了。 据媒体16日报道,16日上午10时,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对作家查良镛(笔名“金庸”)起诉作家杨治(笔名“江南”)《此间的少年》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进行一审宣判:杨治不构成侵犯著作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金庸获判赔共188万元。
郭靖、黄蓉、乔峰、令狐冲
是作家金庸笔下妇孺皆知的武侠人物,
可当他们同时出现在
由作家江南所写《此间的少年》一书中,
成为“汴京大学”的大学生后,
被金庸告了。
据媒体16日报道,16日上午10时,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对作家查良镛(笔名“金庸”)起诉作家杨治(笔名“江南”)《此间的少年》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进行一审宣判:杨治不构成侵犯著作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金庸获判赔共188万元。
金庸、江南当天均没有亲自到庭,各方诉讼代理人也未当庭明确是否上诉。16日下午,江南在个人微博发表声明称,一审判决没有侵犯金庸先生的著作权,当然是个好消息;但不正当竞争也是一记响亮的警钟,将与自己律师团队在创作自由和“公平竞争”中找到出路。
同人作品是指对他人作品的知名人物形象或类似形象进行再创作形成的作品。本案被认为是中国同人文学第一案,案判决结果将对国内同人作品创作走向具有引导意义。
金庸(左)、江南
01
金庸起诉江南:
乔峰令狐冲不是随便用的
据金庸起诉,2015年,他发现在中国大陆地区出版发行的小说《此间的少年》中,所描写人物的名称均来源于他的作品《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笑傲江湖》《神雕侠侣》等,且人物间的相互关系、人物的性格特征及故事情节与其上述作品实质性相似。
《此间的少年》是杨治署名“江南”发表的,由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联合”)出版统筹、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精典”)出版发行,“原告从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处购得《此间的少年》,小说中对于出版发行的数量自称:‘迄今历5个版本,110万册’。”
金庸认为,杨治未经许可,大量使用其作品的独创性元素创作《此间的少年》并出版发行,照搬其作品中的经典人物,严重侵害了其著作权。
同时,其作品拥有很高的知名度,杨治通过盗用原告作品中的人物名称、人物关系、人物形象、故事情节等元素吸引读者、谋取竞争优势,获利巨大,严重妨碍了原告对原创作品的利用,构成不正当竞争。
北京联合、北京精典未尽审查职责,应与杨治承担连带责任。广州购书中心销售侵权图书,也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截图来自豆瓣
02
法院:没侵犯著作权,
但构成不正当竞争
天河法院综合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意见及查明事实,归纳案件四个争议焦点,其中核心关注点是:《此间的少年》是否侵害查良镛的著作权;杨治、北京联合、北京精典、广州购书中心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此间的少年》是否侵犯著作权?
法院认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作品中作者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即思想的表现形式,不包括作品中所反映的思想本身。脱离了具体故事情节的人物名称、人物关系、性格特征的单纯要素,往往难以构成具体的表达。
《此间的少年》并没有将情节建立在金庸作品的基础上,基本没有提及、重述或以其他方式利用金庸作品的具体情节,是创作出不同于金庸作品的校园青春文学小说。
且存在部分人物的性格特征缺失,部分人物的性格特征、人物关系及相应故事情节与金庸作品截然不同,情节所展开的具体内容和表达的意义并不相同。
因此,《此间的少年》并未侵害查良镛所享有的改编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杨治等三被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本案中,金庸作品及作品元素凝结了查良镛高度的智力劳动,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虽然杨治创作《此间的少年》时仅发表于网络供网友免费阅读,但在吸引更多网友的关注后即出版发行以获得版税等收益,其行为已具有明显的营利性质,故杨治在图书出版、策划发行领域包括图书销量、市场份额、衍生品开发等方面与查良镛均存在竞争关系,双方的行为应当受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
杨治的作品《此间的少年》借助金庸作品整体已经形成的市场号召力与吸引力提高新作的声誉,可以轻而易举地吸引到大量熟知金庸作品的读者,并通过北京联合、北京精典的出版发行行为获得经济利益,客观上增强了自己的竞争优势,同时挤占了查良镛使用其作品元素发展新作品的市场空间,夺取了本该由查良镛所享有的商业利益。
北京联合、北京精典理应知晓《此间的少年》并未经查良镛许可,若再次出版发行将进一步损害查良镛的合法权益,且在收到《律师函》要求停止出版、发行后仍未予以停止,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侵权,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广州购书中心作为《此间的少年》纪念版的销售者,该销售行为具有合法来源,且在应诉后停止销售,主观上并无任何过错,查良镛诉请其停止侵权、赔偿合理支出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现场
03
天河法院判决
杨治、北京联合、北京精典应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出版发行小说《此间的少年》并销毁库存书籍;
杨治、北京联合、北京精典应在《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中缝以外的版面刊登声明,同时在新浪新闻首页显著位置连续72小时刊登声明,向查良镛公开赔礼道歉,并消除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
杨治应赔偿查良镛经济损失人民币168万元,北京联合、北京精典就其中3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杨治应赔偿查良镛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20万元,北京联合、北京精典就其中3万元承担连带责任;驳回查良镛的其他诉讼请求。
04
早在十几年前,金庸就提醒作者
《此间的少年》是江南的代表作之一。江南早年毕业于北京大学,该书是他在美国攻读博士学位时,回忆在北大的生活所写,并在网络走红。
书中,主人公们的名字借用自金庸武侠作品中的人物名,该书以宋代嘉佑年间为时代背景,讲述了以北大为原型的“汴京大学”里的校园故事。
书中的人物有乔峰、郭靖、令狐冲等人,他们和当代的年轻人没什么不同,早上要跑圈儿,有睡不完的懒觉,站在远处默默注视心爱的姑娘。郭靖和黄蓉因为一场自行车的事故相识,而该自行车是化学系老师丘处机淘汰下来的,杨康和穆念慈则从中学起就是同学,穆念慈对杨康的单恋多年无果,最后选择了彭连虎。令狐冲在广东长大,老把“报纸”和“包子”搞混……
豆瓣上如是介绍该书:“脑中存着金庸小说先前的印象,再徜徉于这样全新的故事中,是一种双重的温习,而这双重的回忆最后归结为一点,便是几乎每个人都经历过或正在经历的轻狂无畏的少年时光。”
此前据媒体报道,江南出版《此间的少年》爆红后,2005年金庸在接受新浪网采访时就提醒:“文学一定要原创,有些网民拿我小说的人物去发展自己的小说,是完全不可以的。你是小孩子,我不来理你,要真理你的话,你已经犯法了。在香港用我小说人物的名字是马上要付钱的。”
据称,2004年,知名影星周星驰导演《功夫》共有6个名词源自金庸的著作,分别是太极拳杨过、狮子吼小龙女、火云邪神、蛤蟆功、如来神掌、神雕侠侣。电影上映前,周星驰拜会金庸表示要付版权费,金庸酌情收取6万元并捐作公益。
报道称,江南一再出版该小说,销量达百万册,影响极大,2010年还被拍成微电影;2012年,江南又将电影版权售出,并在广电总局通过立项。眼看事情越闹越大,金庸才不得不出来维权,于2016年向法院提告并求偿500万元。
05
江南发文回应一审判决
8月16日下午4时许,作家江南在个人微博发布针对此案的一份声明。
截图来自@江南微博
声明称,“一审判决历时弥久,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最终认定《此间的少年》没有侵犯金庸先生的著作权,对于一段时间里妾身未明的《此间的少年》,这当然是个好消息。然而不正当竞争也是一记响亮的警钟,是否算搭车宣传、什么样的“借势”是合理合法的,留下许多功课给我和我合作的出版机构。”
他还表示,跟自己尊重的作者打官司,当然不是什么令人开心的事,不过因其得名得利,应当有此一劫。
图片来自@江南微博
8月18日,《法制日报》7版刊发评论:
同人作品营利被判败诉有标杆意义
(作者:张愚)
备受关注的著名作家金庸诉“同人小说”《此间的少年》作者江南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8月16日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法院判决江南等三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停止出版发行《此间的少年》并销毁库存书籍 赔偿金庸经济损失168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20万元 公开赔礼道歉并消除不良影响(8月17日《广州日报》)。
同人作品 是指非商业性的 不受商业影响 不以盈利为目的 不在商业平台发布的由个人或者同人团体(同人社团)创作的作品。通俗地讲 同人作品是指使用既有作品中相同或近似的角色创作的具备新信息、新审美观和新洞见 能与原作形成良性互动的新作品。显而易见 创作同人作品主要目的在于与原作的良性互动 从而满足读者需求和丰富文化市场。同人作品的这一本质属性 在允许创作者可以借用原作角色作为新角色的同时 要求创作者必须恪守创作之目的 仅局限于满足个人创作愿望或原作读者需求且不得营利的基本底线。如果创作者将同人作品用于营利 那么就涉嫌对原作著作权人利益的不正当竞争 必然会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作家金庸诉作者江南“同人小说”《此间的少年》的这起案件中 虽然被告在作品中使用金庸原作人物角色并没将情节建立在原作基础上 其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但其多次出版《此间的少年》而获利巨大的行为明显涉嫌不正当竞争 被法院判决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和消除不良影响 是司法对借用同人作品进行营利不法行为的应有惩戒 释放了创作同人作品须恪守不得营利这一基本底线的强烈警示意义 这对依法规范同人作品创作 确保同人作品不成为营利工具 具有标杆意义。
有利益诱惑 必然就有铤而走险之举。不少人之所以热衷于同人作品创作 并不遗余力地对作品多次出版 除了可以借用著名原作人物角色让自己作品快速地产生影响、减少自己另起炉灶的艰辛劳作外 更多的是看中了同人作品背后的巨大商业利益。由于同人作品本身对创作者在借用原作人物角色持包容态度 一般情况下不容易对著作权构成侵权 加之目前整个行业对同人作品的创作和出版缺乏必要规范 许多创作者往往在满足读者需求和丰富文化市场等招牌的掩盖下 乐此不疲地将自己创作的同人作品予以出版而从中获利。
进一步说 这种借助原作影响力吸引读者获取利益的企图一旦得逞 不但对原作著作权人的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损害原作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而且也必然会让同人作品的创作和出版背离其本质属性 扰乱文化市场秩序 进而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循环 成为文化市场的毒瘤。在此种语境下 司法及时对借用同人作品进行营利的不法行为果断说“不” 实乃题中应有之义。
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保障 遏制借用同人作品进行营利的不法行为 需要司法通过具体裁决和典型案例对其进行惩处。当司法的惩处形成标杆后 那些借用同人作品进行营利的责任主体面对法律威慑才不敢越雷池半步 从而自觉地恪守创作同人作品须臾不得营利的基本底线 确保同人作品市场的风清气正。
跟帖|不妨完善立法
事实上 网络上各式同人小说绝大部分并未获得原作者的许可 很多写手也根本就没有想过要经过原作者授权这回事。在网络文学作品侵权行为甚嚣尘上的今天 金庸的敲山震虎 让人们意识到一旦出现同人小说存在危害到原作者利益 作家们的默许和容忍也就随之消失。
要真正让同人小说一路走好 应该正视这种行为存在的法律风险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 不妨完善立法 在著作权法中对其作出明确规定。
(江苏 吴学安)
来源:法制日报、观察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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