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拟立法管理这种行为(青岛拟立法管理这种行为)
青岛拟立法管理这种行为(青岛拟立法管理这种行为)对于违反本办法而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征求意见稿》也作了详细说明: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安装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而未安装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应当建设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场所和区域,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备有可能侵犯个人隐私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侵犯个人隐私。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的市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确定其他应当安装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场所和区域,报市政府批准。而根据《征求意见稿》第九条意见,禁止在以下涉及个人隐私的场所和区域内部设置视频图像采集设备:(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室;(二)医院、疗养院等医疗机构的病房;(三)旅馆客房;(四)员工和学生宿舍;(五)公共化妆间、试衣间、休息室;(六)公共浴室、更衣室;(七)公共卫生间;(八)居民住宅楼道、窗口;(九)涉及个人隐私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1月16日,半岛记者获悉,青岛市公安局在青岛政务网上发布《青岛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集意见。《征求意见稿》严禁涉及个人隐私的场所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备,违者最高罚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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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第二章第七条中提到:下列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区域应当建设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一)城市干道、主要公路的重要路段,城市、城镇的主要交通路口,隧道、大型桥梁、公共交通站点、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大中型广场等重要部位;(二)机场、港口、码头、火车站、汽车站、高速公路出入口、收费站等重要部位;(三)地铁、轻轨、公共汽车、长途客运汽车、客轮等中大型公共交通工具;(四)加油站、成品油仓库、城市供排水、电力、燃气、热力设施、大型能源动力、水利设施的重要部位;(五)学校、幼儿园、医院、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体育馆、会展中心、大型图书馆等文化、教育、医疗单位的重要部位;(六)公园、风景名胜区、海水浴场、大中型商业场所、城市风光带等公众聚集场所的重要部位,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的出入口,无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的重要部位;(七)旅馆、宾馆、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寄递物流、旧货交易市场、典当行的重要部位;(八)金、银等贵重金属或珠宝的经营场所,有价证券、票据的制造或者集中存放场所,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金库、运钞车或其他集中存放大额现金、贵重物品的重要部位;(九)通讯、邮政、新闻、科研等重要单位和文物保护单位的重要部位;(十)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及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单位的重要部位;(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确定涉及公共安全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的市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确定其他应当安装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场所和区域,报市政府批准。
而根据《征求意见稿》第九条意见,禁止在以下涉及个人隐私的场所和区域内部设置视频图像采集设备:
(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室;(二)医院、疗养院等医疗机构的病房;(三)旅馆客房;(四)员工和学生宿舍;(五)公共化妆间、试衣间、休息室;(六)公共浴室、更衣室;(七)公共卫生间;(八)居民住宅楼道、窗口;(九)涉及个人隐私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对应当建设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场所和区域,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备有可能侵犯个人隐私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侵犯个人隐私。
对于违反本办法而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征求意见稿》也作了详细说明: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安装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而未安装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第九条规定,擅自安装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拆除,对用于经营行为的,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用于非经营行为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查阅、复制或者调取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信息资料的批准、登记、保密等方面予以规定。
据悉,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市民可于2月26日前反馈至青岛市公安局(信息通信处)(地址:青岛市市南区湖北路29号,邮编266071,66570738、66570730、66570736 传真:66570701,邮箱:xxtxc4k@qd.shandong.cn)。
(半岛记者)